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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合约价格 三人被重罚
发布时间:2018-01-23 08:26 来源:证券日报

  中国证监会已经与司法机关建立起良好的协作沟通机制,较好地解决了“行与刑”衔接的问题

  最高法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司法解释初稿已经形成,正在征求意见

  尽快推出期货法,可以为加强和改进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操纵市场行为,一直是监管层严厉打击的重点。近期,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两起操纵期货价格典型案例:一起是姜为操纵“甲醇1501”期货合约案,这是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合约价格刑事案件。案件主角姜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处以10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期货市场禁入措施;2016年12月26日,法庭一审判决姜为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另一起是陶暘、傅湘南操纵“胶合板1502”期货合约案。中国证监会没收陶暘和傅湘南违法所得1140444元,并处以两倍罚款,两人各承担罚款1140444元。同时,中国证监会对陶暘实施3年期货市场禁入,对傅湘南实施5年期货市场禁入。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将不断强化期货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发挥风险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为期货法尽早出台提供有效的案例样本,发挥积极的作用。

  “逼仓者”被罚又获刑

  生于1971年的姜为是原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华欣)总经理,负责欣华欣日常经营管理,并直接负责操作欣华欣的期货交易。欣华欣是国内最大的甲醇贸易商,对甲醇现货价格有直接影响力。

  据办案人员介绍,在姜为实际控制或使用的42个涉案期货账户中,有5个为其直接控制使用,7个为借用的账户。此外,姜为还通过所控制的欣华欣签订资产委托协议等方式控制使用30个期货账户。

  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为使甲醇现货市场价格符合预期,并确保多头套期保值持仓顺利进入交割月份,姜为集中资金41544万元,利用其先后控制的42个期货账户连续交易“甲醇1501”合约,持续强化其持仓优势,买持仓占市场总买持仓比从30.75%升至最高的76.04%,最高持仓多达27517手,形成明显持仓优势,影响“甲醇1501”合约价格变化趋势,构成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姜为的这种行为,就是业界所称的“逼仓”。所谓逼仓,是指交易一方利用资金优势或仓单优势,主导市场行情向单边运动,导致另一方不断亏损,最终不得不斩仓的交易行为。一般是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操作逼对手就范,牟取暴利。在此案中,姜为试图进行的是典型的“多逼空”。

  上述办案人员介绍,姜为利用欣华欣在现货市场的优势地位囤积现货,造成市场甲醇现货需求旺盛的假象,降低市场对“甲醇1501”合约可供交割量的预期,以期影响期货市场价格,最终实现盈利目的。

  虽然操纵了“甲醇1501”合约价格,但姜为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按照2014年12月16日“甲醇1501”合约结算价计算,他在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因交易该合约共亏损7900多万元。

  姜为的这一行为,给期货市场和投资者造成了严重影响。2014年12月16日结算后,欣华欣等主要“甲醇1501”合约多头持仓客户无力追加期货保证金,当日夜盘开市后,期货公司按照规定对其实施强行平仓,合约价格大幅下跌,并引发市场恐慌性抛盘,开盘后仅10分钟,该合约价格达到跌停板。

  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7月22日结算,“甲醇1501”合约未结清欠款的穿仓客户共34个,穿仓金额共1.47亿元,涉及13家期货公司。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姜为集中资金优势和市场影响力,连续交易“甲醇1501”合约及持续囤积甲醇现货,形成现货市场囤积、期货市场持仓的双重优势,以期实现交割月“逼仓”和“囤货”双重获利,影响了甲醇价格的走势,严重侵犯了期货、现货两个市场一般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期货市场交易秩序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同时,严重影响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规避风险等功能的有效发挥,社会影响恶劣,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达到期货市场操纵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记者了解到,2015年年底,中国证监会以姜为涉嫌期货市场操纵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追责。2016年7月份,成都市检察院以姜为涉嫌期货市场操纵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6日,成都中院作出刑事一审判决,判决姜为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随后,姜为提起上诉,2017年6月5日,四川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值得关注的是,参与调查此案的调查人员介绍:在姜为操纵“甲醇1501”期货合约案中,杠杆比例是巨大的,有的账户的名义持有人已经跑路,现在仍有期货公司要找当时的客户要钱,民事纠纷依然存在。

  在这起案件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即如何界定是单位违法还是个人违法。业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从民商法角度,公司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且存在其他员工知悉并参与的情况下,其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行为效力最终及于公司。

  但在这一案件中,最终被认定为个人违法。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关于单位违法和个人违法的区分,是行政执法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如果严格依据刑法“三要件”理论来判断单位违法或个人违法,在行政违法行为中似乎很难认定单位违法。因违法行为基本不体现单位意志,即便是单位授意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单位层面也不会留下任何相关的会议记录作为证据,因此单位也不会承认。若以民商法基本原理为基础又似乎过于绝对。

  “所以,应该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主客观方面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上述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操纵“胶合板1502”合约被罚

  利用14个期货账户集中资金和持仓优势,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胶合板1502”期货合约,影响市场价格。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两人违法所得114万余元,处以两倍罚款。同时,两人还分别被中国证监会实施3年和5年期货市场禁入。

  当事人操纵的“胶合板1502”,是一个典型的非活跃合约。

  陶暘,时任上海筑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欣实业)董事长、上海筑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筑金)投资总监;傅湘南,时任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钢网)钢铁中心金融部部长。

  据办案人员介绍,经查明,陶暘、傅湘南在2014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控制和利用“筑欣实业”等14个期货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交易以及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等方式,操纵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1502”合约价格,最终获利1140444元。

  具体看,陶暘、傅湘南实际控制和利用“筑欣实业”等14个期货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交易“胶合板1502”合约,以及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在自己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影响“胶合板1502”合约价格和交易量,同时在部分交易日的尾市交易阶段,通过连续交易或者相互交易方式拉抬“胶合板1502”合约收盘价。

  办案人员介绍,陶暘和傅湘南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买入、在所控制和利用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以及尾盘拉抬来影响不活跃期货合约价格,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关期货合约与现货及邻近期货合约价格的偏离,影响了胶合板期货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发挥。两人的操纵行为使得“胶合板1502”合约收盘后价格从12月18日的114.15元/张上升到12月31日的129.4元/张,上涨幅度为13.35%,同期“胶合板1503”合约价格仅上涨6.05%,与胶合板现货价格的偏离度达7.3%。

  值得关注的是,陶暘因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其不服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而后又将中国证监会告上了行政诉讼的法庭。该案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这样漫长的过程,在商品期货市场中,还是首例。

  2017年7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陶暘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结果予以认可。

  亟待加快期货法立法进度

  有司法界人士称,上述两起案件的处理情况反映出,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与司法机关建立起良好的协作沟通机制,较好地解决了“行与刑”衔接的问题,形成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在资本市场构建起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制约和处罚体系。

  但是,需要提出的一点是,刑事案件的追究涉及到刑事追诉标准、司法解释等多方面的配套。比如,对于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设置。

  事实上,在2010年印发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9条提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有八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比如: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然而,在执法实践中,由于这些量化指标过于严苛,很少有案件能够达到这些标准。以姜为操纵“甲醇1501”期货合约案为例,除了持仓量条件大致满足外,在交易量占比和持续时间、自买自卖量、虚假申报量等追诉标准上均不满足。

  “上述规定制定时,期货市场发展还处于创新发展初期,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可能难以对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判。随着期货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市场行为日趋成熟,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和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有观点认为,对于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设置,未来可从“交易金额”“占用保证金数额”“囤积现货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等绝对数额标准出发。

  据了解,目前最高法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司法解释初稿已经形成,正在征求意见。

  司法界人士表示,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加快立法进程,尽快推出期货法。这有利于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加强和改进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莫落入不法分子“圈套”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相比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违法行为数量虽然不多,但违法行为的风险外溢效应不容小觑。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会导致虚假的供求关系,影响期货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发挥,阻碍期货市场套期保值、风险规避、资源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

  期货领域专家表示,期货市场能够有效分散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并能够通过公开透明的交易机制形成真实、合理的商品交易价格,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期货市场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能够调动少量资金进行较大价值的投资,具有“四两拨千金”特点,日益受到投资者的关注。

  “如果有人将违法的触角深入到期货市场,利用投资者追涨杀跌的心理,通过期货现货两个市场实施"花式"操纵,那么这必将扭曲期货市场价格,将广大期货投资者带入深渊。”上述期货领域专家说。

  上述专家同时表示,如果出于对市场趋势的合理预期而做多或者做空期货合约,这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而不法分子的违法性在于,他们为了谋取私利,利用资金或持仓优势逆市拉升或者打压合约价格,人为扭曲期货产品交易价格,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这就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禁止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所述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买卖合约,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或者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等手段操纵期货市场的违法行为。

  投资者对于异动合约要理性判断,要用冷静的头脑和理性的思维去面对,切勿人云亦云,仅仅跟随市场价格变动讯号即追涨杀跌,一不小心落入不法分子圈套,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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