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三中院)联合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召开了题为 “P2P网络借贷中司法审判、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 的新闻通报会,通报了三中院及其辖区内法院受理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纠纷的审理情况、P2P的行政监管情况和行业自律合规发展情况进行了通报。 根据通报,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两万余件,自2016年起开始集中爆发,到2017年达到了高峰水平,截至12月中旬,已收案近一万五千件。该类案件呈现了较典型的互联网特征,如平台作为一方主体参与诉讼、案件标的额较小、约定管辖、电子合同等,并结合案件呈现的特征,深刻剖析了成因。 三中院宋毅庭长表示,当前法院审理涉P2P网络借贷平台民事案件中的难点,如平台角色的认定、债权连环转让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刑民交叉问题突出、平台收费、借款人息费承担等问题,并对下一步司法审判提出了三项具体可行性的建议。 据了解,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两万余件,以一审案件为主,案件整体呈现三大问题,包括呈现出集中爆发趋势、主要为借款合同纠纷、判决结案比例较高(一审案件中调解结案率仅为0.6%)等。 案件审理方面,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主要存在四大特性,分别为平台作为诉讼一方主体参与诉讼、案件标的额较小、案件管辖相对集中与缺席审理比例高,上诉率低等。 之所以呈现出上述特征,一方面应行业高速发展而监管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 小额投融资需求旺盛催生行业发展动力; 监管环境由松至紧导致纠纷集中爆发; 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放大债务人违约风险。 另一方面,也受到了P2P网贷功能定位与互联网交易载体的影响。线上交易出借人与借款人并不见面,信息依靠平台审查和披露,一旦进入诉讼,送达非常困难,大量案件最终选择公告送达。因当事人未能到庭应诉,导致两个后果:一是无法开展调解工作,案件调解率低;二是开庭信息和一审判决均通过公告送达,当事人很难直接获取,案件的上诉率低。 P2P网贷纠纷案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存在三大难点: 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司法认定存在困难。这主要体现在:1、平台担当多种角色、形成多重法律关系;2、存在多次债权转让,诉讼主体资格审查困难;3、部分案件涉及刑民交叉问题; 司法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不足。电子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尚未普及,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的形式、证明力如何确定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对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效力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产生质疑。 平台违规操作普遍,裁判尺度难以确定。监管规定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以此为标准衡量,当前进入诉讼网络借贷平台基本都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这些违规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是审判中的难点。 进入诉讼阶段的平台普遍存在的违规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平台归集出借人资金,形成资金池。 归集资金是网络借贷平台普遍存在的现象。例如,有的平台采取“多对多”的方式对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匹配,即每一借款人收到的资金来源于多个出借人,每一出借人的资金匹配多个借款人,借贷双方彼此都不清楚对方的信息,平台相对于双方都是一个“黑箱”,而该黑箱实际上是资金的蓄水池; 2. 平台提供担保并承诺保本付息。 为吸引客户,平台往往向出借人承诺保本付息,实际系刚性兑付,为当前的监管规定所禁止。主要情形包括:一是平台自身或者其关联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二是平台向出借人承诺在债权人违约时其回购债权、先行垫付本息;三是平台设立风险基金,当借款人违约时通过风险基金对出借人进行偿付;四是平台向出借人承诺承担风险,即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平台对于出借人本息的最终受偿承担补充责任或者替代给付责任。 3. 借款人资金使用成本过高。 实践中,在出借人、平台、借款人三方之间,基于不同的协议往往存在多种费用,具体包括:一是平台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委托服务费、信用管理费、会员费等;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三是平台向出借人收取咨询费、信用管理费等。对于借款人而言,虽然每单项的费用或者利息并不违规,但各项息费加起来超过民间借贷利息保护上限24%的情形十分普遍,甚至多有超过36%的情形。
最后,正对上述问题,通报会给出了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疑难问题研究,统一裁判尺度。 二是跟进监管政策,转变审理思路。 三是建立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在通报会现场,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郝刚处长简单较介绍了北京市P2P网络借贷机构的专项整治工作,同时介绍了2016年4月以来北京市对P2P网络借贷行业整治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三个阶段: 通过线上线下全覆盖、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系统和手机排查APP等方式开展摸底排查,初步构建了“一企一档”的企业金融风险电子档案; 通过现场核查、下发整改通知书、辖区网贷机构全覆盖等手段实施专项清理整顿; 起草制定验收与备案方法,推动验收与备案同步进行。 此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业务一部负责人沈一飞在通报会现场介绍了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部分重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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