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 “整改办” )下发《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简称 “通知” )。
通知要求,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并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关键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通知提出,各地整治办应制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周,并要求网贷机构在自身官网及APP上对相关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在公示期间,如收到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应撤销公示内容并要求相关机构重新整改验收。
通知要求查实查透P2P机构存在的问题,严防被检查机构 “带病” 通过验收。 通知指出,对于不同情况的P2P机构,应当分类施策、科学处置: 一、对于验收合格的P2P平台,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能够正常经营; 二、对于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平台,可根据其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 三、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有经侦介入或已失联的平台,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四、对于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需予以高度重视,此类机构恢复经营后也需酌情予以备案; 五、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征求现相关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对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的P2P平台,本次网贷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此外,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予以进行验收及备案登记;对于《P2P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上限的规定,P2P自2016年8月24日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未化解完成的P2P不得备案登记;对于开展过涉及首付贷、校园贷及现金贷等有业务的P2P,应暂停新业务,逐步压缩存量,否则不予备案。
除了对下一步的整改验收作出具体、详细部署,通知还对之前各地细则中有争议的一些问题统一定调,包括债权转让是否合规、能否提取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11项关键性问题。
目前在验收方面,各地还没有统一,备案标准也没有正式出台。
关于债权转让有关问题。对于债权转让是否合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应认定为合规;对于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则应该认定为违规;对于由网贷机构高管或关联人根据机构的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直接放款给借款人,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的 "超级放款人" 模式的债权转让,由于其可能导致网贷机构虚构标的、将项目拆分期限错配、直接或问接归集出借人资金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同时,各网贷机构不得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提供贷款。
对于部分平台提取风险备付金方面,通知认为风险备付金与P2P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应当禁止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对于存量则需逐步消化、压缩备付金规模。同时严格禁止P2P以此进行宣传,各地应当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
资金存管方面,通知强调P2P应当与通过测评的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但并未提及银行存管是否应当属地化的问题。
除此之外,通知还对综合借款成本及“现金贷”、法人及分支机构备案、线下经营、业务规模控制、与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业务外包及机构分立、信息披露、基础设施8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明确了监管要求。
另外,对于部分机构出于规避监管的考虑,将平台分拆为资金端、资产端,以声明“我不是P2P”的做法,通知则明确提出P2P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对于将自身业务分割,将原有网贷机构分立为不同实体的情况,如果分离出的实体只与将其分立出的网贷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则应当将分立后的机构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进行一并验收管理。
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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