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名当事人通过一家叫深圳前海盈丰汇的P2P平台,居间借款给需要资金的企业。但在借款到期后,该企业至今未能偿还大部分本金。有证据显示,借款企业将收到的巨额资金频繁转入其老板私人银行账户后再转到一支付宝账号上,涉嫌个人使用及消费。近期,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对该批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均判决借款企业及其老板要共同承担还款及逾期罚息义务,部分判决中还要求P2P平台承担担保责任。该批案件总标的为362万余元。
男子出借5万元
未能收回本金
男子阿海(化名)是四川人,经朋友介绍,他于2016年7月15日在一个叫盈丰汇的手机P2P平台上进行了注册。该P2P平台由深圳前海盈丰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并运营。根据规则,阿海在平台注册后,可以把自己在银行的钱充值到平台的账户内,有合适企业需要融资的,则由平台当居间人出借给相应企业,以赚取较高的利息。
而在此之前的2016年6月3日,有一家叫广州集货优运的公司进驻了该P2P平台,集货优运公司与该P2P平台之间签订了《融资咨询服务协议》,让后者帮忙融资,目标是500万元。
出借方、借款企业通过在上述P2P平台操作确认,三方即达成《借款暨居间服务协议》。阿海之后向该P2P平台充值了5万元,借款方正是集优货运公司。合同约定,该借款项目年利率为8%,期限是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三个月)。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如逾期还款则借款方要承担较高罚息。
另外,根据集货优运公司与P2P公司的《融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集货优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岳某,以及岳某名下另一家物流公司(奥弘物流)要为上述融资债务担保。
据法院查明,阿海的5万元在2016年7月15日充值到P2P平台后,就被划至集货优运公司在平台的账户。阿海充值当天,收到利息666 .67元,以及P2P平台投资红包258元。
2016年9月15日,即3个月借款到期后,集货优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本金5万元。经阿海多次催讨,P2P平台在官网发布了一则《逾期还款公告》,称若借款公司未能在2016年9月16日前将逾期还款结清,P2P平台将启动对该项目的到期垫付流程,保证各位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但直至阿海至法院提起诉讼,上述5万元也未能兑现回来。
P2P平台要担一般保证责任
阿海事后将借款方广州集货优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P 2P平台所在的深圳前海盈丰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岳某名下提供担保的广州奥弘物流公司、岳某的妻子杨某等5名被告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后者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2016年11月8日,黄埔区法院对该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开庭过程中,P 2P公司方面无故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材料,其余4名被告则委托律师出庭。
黄埔区法院一审认定,原告阿海、被告集货优运公司、被告前海盈丰汇公司(P2P)三方达成的居间借款服务协议有效。
根据阿海的申请,黄埔区法院还调取了被告岳某名下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以及岳某妻子杨某名下平安银行在借款前后的交易明细、信息清单。法院发现,岳某名下两家银行的账户在上述区间分别收到140余笔转账汇入,共计600多万元,其中绝大部分系每笔5万元。款项分别来自集货优运公司的账户、P2P平台负责人钟某账户等。短期内,岳某又将个人银行账户收到的款项,频繁向某个人支付宝账号转账汇出,或向妻子杨某名下银行汇出。
黄埔区法院认为,集货优运公司未依时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岳某作为集货优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述资金频繁转账汇至个人支付宝,有理由相信岳某是以公司名义借款,用于个人使用,应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岳某与妻子杨某没有举证上述债务不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显示有资金转至杨某个人账户。岳某的个人账户有还信用卡、消费支付、还车贷等用途。故上述债务应认定为岳某、杨某夫妻的共同债务。
另外,前海盈丰汇公司(P2P平台)曾发布公告称若借款人逾期未还,“平台将启动垫付流程”,应认定为涉案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综上,黄埔区法院近期一审判决,广州集货优运公司、岳某应共同向原告阿海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9月16日至还清之日止)、律师费5000元;被告杨某对上述确定的岳某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广州奥弘物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海盈丰汇公司在广州集货优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事后可追偿。
拍案
P2P平台纳入担保范围有利于减少风险
据审理该案的黄埔区法院金融庭法官介绍,涉及上述网贷公司的系列案件中,一共有39名原告人,均是通过该P2P平台借款给上述集货优运公司。此系列案标的达362万余元,集货优运公司仅还款39.8万余元。
部分案件中,深圳前海盈丰汇网贷公司曾通过平台公告,若借款公司逾期未还款,“平台将启动垫付流程”,属于以公告方式明示为借款公司提供担保。故部分判决中,法院判决了网贷公司要为借款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官介绍,互联网金融在活跃资本市场的同时,亦催生了新的风险点。本系列案中,融资平台负责从一方接入并向借款人提供实质资金,担当了相当于小额放贷机构的角色。
法官提醒各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需谨慎审查融资平台及借款人的征信数据,以保证投资回报。另外将融资平台纳入担保人范围,有利于督促融资平台尽到谨慎审查实际借款人及借款人征信数据的义务,从源头上减少资金流转的风险。若借款金额较大,法院建议仍需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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