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开始成为保险公司服务高净值人群的新方式。据不完全统计,信诚人寿、平安人寿、友邦中国、中德安联、中意人寿、交银康联等多家公司已涉足这一领域。目前,我国市场多是以定制化的信托方案对接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产品。
保险金信托兴起
张女士(化名)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儿子为受益人,同时投保保险公司年金保险,张女士的儿子作为被保险人,信托公司为受益人,投保后不断有年金资金进入信托。这种融合 “保险+信托” 两大产品特点的 “保险金信托” 正逐渐盛行。
2014年信诚人寿联合中信信托推出了中国首款保险金信托;今年2月份,中德安联与宜信博诚和长安信托携手合作,在经代渠道推出“保险金信托”服务;8月份,友邦中国在保险金信托1.0模式基础上推出保险金信托2.0模式,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托为被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和管理分配保险金;9月份,中意人寿宣布与昆仑信托联合推出“臻传—保险金信托计划”;10月份,交银康联人寿与交银国际信托联合推出了针对高净值人群的“保险金信托”服务。
保险金信托是以保险金或保单受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对于投保人而言,人寿保险在保险金分配上不太灵活,保险金信托弥补了这一难题。从保险机构看,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有利于延伸保险服务链条,拓展保险产品功能。
据统计,我国已有1000多位保险客户建立了保险金信托计划,涉及信托资产超过50亿元,约占家族信托资产规模的10%。有业内人士预估,随着财富管理需求上升,明年或有更多保险公司进入这一市场。
多种模式 “探路”
根据相关研究,保险金信托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签订合同,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托为被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和管理分配保险金;第二种模式是先订立保险合同,再由保单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以保险金为信托财产订立信托合同;第三种模式也是先订立保险合同,再以保险金为信托财产订立信托合同,并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受托人,信托公司在身故保险金理赔后,受托负责保险金后续管理和分配。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加庆律师认为,第一种模式主要是运用保险金的杠杆功能,实现资金放量,第二种模式和第三种模式本质差别不大,信托主要作为保险补充,根据投保人意愿管理保险金使用。
目前我国市场以第二种和第三种模式为主,多是以定制化的信托方案对接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产品。例如,中德安联模式即是由客户购买安联终身寿险产品,与此同时,客户和长安信托签订人寿保险信托合同,依据保险金信托合同将长安信托指定为保单受益人。中德安联在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将理赔金交付于长安信托,由长安信托依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规划约定,将信托财产按时间、按条件逐步交付信托受益人。
冯加庆认为,家族信托和保险都是开展家族财富管理非常重要的方式,保险金信托较家族信托的核心差异主要有两点,一是门槛大幅降低,单一家族信托资金门槛较高,而保险是射幸合同,保险金信托可曲线降低信托门槛;二是各国开展家族信托的模式和监管规定不太相同,而对于保险金的法律监管则比较趋同,保险金信托能够缩小法规不一致问题。在他看来,保险和信托两者结合有助于形成合力,共同做大财富管理市场。
他认为,随着社会财富积累速度加快,高净值人群总量和大额财富管理的市场需求快速增加,保险和信托需要互相合作、各自发挥功能作用,共同推动保险金信托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也有监管人士撰文认为,我国家族信托业务人才储备和业务模式尚不成熟,存在行业风险跨界传导隐患,需要进一完善监管、建立行业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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