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资本邦讯,*ST天圣(002872.SZ)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一分检”)起诉书。起诉书显示,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涉嫌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一案,由重庆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交由重庆一分检审查起诉。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刘群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及被告人李洪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重庆一分检审查起诉。 根据*ST天圣公告,刘群系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原董事长,李洪系公司原总经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告人刘群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单位行贿罪及对单位行贿罪 起诉书认为,2003 年至 2018 年初,时任天圣制药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 人的被告人刘群为使其实际控制的天圣制药及其关联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 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474.8015 万元,其中刘群代表天圣制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 970.074万元。 起诉书认为,2006 年下半年至 2017 年下半年,被告人刘群为使被告单位 天圣制药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事业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405万元,其中刘群代表天圣制药给予国有事业单位财物人民币260万元。 重庆一分检认为,被告人刘群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的上述行为应当以涉嫌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述罪名最终经法院判决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及第三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对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被告人刘群、李洪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起诉书认为,2016 年 12 月中旬,重庆国中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医药”,系天圣制药全资孙公司)因消防设施未达标而拆除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的 生产车间并停止生产中药饮片,时任天圣制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被告人刘群召集天圣制药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重庆”,系天圣制药的全资 子公司)、国中医药相关负责人员开会,决定将国中医药的设备、原材料、包装等运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天圣重庆,由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厂名、厂址等标识生产、销售中药饮片。 时任天圣制药总经理的被告人李洪在得知前述决定后,安排天圣重庆相关负责人员予以执行。2016 年 12 月下旬至 2018 年 4 月期 间,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的名义生产中药饮片,但未按规定制作生产记录,成品未经质量检验,未按规定使用生产批号、产品合格证等,并以国中医药名义对外销售。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名义生产 的中药饮片按假药论处。经司法会计鉴定,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 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名义生产中药饮片价值合计人民币 445.80251 万元,销售中药饮片金额合计人民币 396.975378 万元。 重庆一分检认为,天圣重庆及国中医药均系被告单位天圣制药的全资子公 司,天圣重庆和国中医药的人事安排、原材料采购、生产组织、产品销售、财 务支出等事项均由天圣制药统一管理,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名义生产中药饮片行为应当对被告人刘群、李洪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如上述罪名最终经法院判决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被告人刘群和李洪涉嫌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 起诉书认为,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被告人刘群利用担任天圣制药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增款项及费用等方式将天圣制药资金共计人民币 9,182.495 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李洪利用担任天圣制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刘群非法占有天圣制药资金人民币 435 万元。 起诉书认为,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2 月期间,被告人刘群利用担任天圣制药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缴纳保证金、虚增款项、支付预付款和往来款等 方式挪用天圣制药资金人民币 3,325 万元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被告人李洪利用担任天圣制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刘群挪用天圣制药资金人民币 260 万元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 重庆一分检认为,被告人刘群和李洪的上述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上述罪名最终经法院判决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 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 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被告人刘群涉嫌虚假诉讼罪 起诉书认为,2016 年底至 2017 年初,被告人刘群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 计人民币 200 万元,为掩饰行贿罪行,捏造行贿款系借款的事实和证据提起民 事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判决均未申请执行。 重庆一分检认为,被告人刘群的上述行为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上述罪名最终经法院判决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 七条之规定,犯虚假诉讼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ST天圣表示,由于本案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如公司被判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将被处以罚金。公司不排除上述事项会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尽量减少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针对本次起诉书相关内容采取的措施,*ST天圣指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8年8月对国中医药发布《责令召回通知书》(渝)药责召通〔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调查认为国中医药在未经许可的场地组织生产,生产的中药饮片以原有批号入库,且未进行成品检验,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召回相关产品。公司已对上述事宜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庆国中医药有限公司召回中药饮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5)。国中医药已按照《通知书》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及时召回了相关产品并妥善处理。2018年9月,国中医药完成了相关中药饮片的召回工作,并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了《重庆国中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召回情况总结》。 经公司查明,天圣重庆在上述期间内生产中药饮片并由国中医药对外销售的主要原因系国中医药因生产车间拆除且无法生产,而天圣重庆于2016年9月13日已经取得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编号为渝 20160119号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证载的生产范围为:中药饮片及毒性中药饮片,有效期至2021年9月12日。同时,天圣重庆于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7年3月15日在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进行了药品GMP认证审查公示,2017年4月10日,天圣重庆取得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编号为CQ20170013号《药品GMP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4月9日。因此被告人刘群决定由天圣重庆生产中药饮片并由国中医药对外销售。上述中药饮片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 445.80251万元,销售中药饮片金额合计人民币396.975378万元,占公司年销售收入均不足0.5%。上述中药饮片对公众健康无重大不良后果,未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该公司称,将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制度》为基准,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对原材料购进、生产过程、产品放行、市场反馈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严格控制。对产品采购以及生产过程中质量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真反思,切实整改,重塑企业形象。 5月21日,*ST天圣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原董事、原高级管理人员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长、控股股东刘群,原董事、总经理李洪,原副总经理李忠及原副总经理孙进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刘群、李洪、李忠、孙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7年5月,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稳定股价的预案”中承诺,天圣制药股票出现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预案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启动股份增持程序,在公告增持意向后的六个月内,运用自有资金增持股份不少于当期公司股份总额的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同控股股东一起进行股份增持,各自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的自有资金进行增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又是控股股东的,若按照其所持股权对应的增持金额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20%的,则不再单独履行增持义务。 2018年10月11日至11月7日,天圣制药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触发前述稳定股价预案。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披露《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暨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原董事长、控股股东刘群应在公告增持意向后的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少于318万股。公司原总经理、董事李洪应在公告增持意向后的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少于189,783.95元。公司原副总经理李忠应在公告增持意向后的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少于37,019.65元。公司原副总经理孙进应在公告增持意向后的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少于23,708.78元。 根据天圣制药2019年5月8日披露的《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暨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的公告》,截至2019年5月7日,因公司控股股东、原董事长刘群涉嫌职务侵占罪,原董事、总经理李洪,原副总经理李忠及原副总经理孙进涉嫌犯罪尚处于司法调查阶段,上述人员资金筹措存在困难,暂未全部完成增持计划。刘群作为天圣制药控股股东、董事长,李洪、李忠、孙进作为天圣制药原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重庆证监局责令以上四人限期改正,并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80日内履行增持义务。上述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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