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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版网贷信披指引 要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7-08-28 08:29 来源:网贷财经

8月25日,银监会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与《信息披露指引》一同公布的还有附件《信息披露内容说明》。

银监会内部人员表示,银监会发布网贷信息披露指引;定位为信息中介的网贷平台,其中很重要的职责是全面客观向社会各方披露信息,创造规范、透明网贷环境,从而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有效防范网贷行业风险。
 
借款人信息披露前置,投资前后信息披露有划分
 
就当前网贷市场的信息披露而言,可谓鱼龙混杂,信息披露制度不够规范统一。
 
一些网贷平台打着保护借款人“个人隐私”的幌子,可疑隐瞒或者不披露必要的借款方/标的信息,背后实则构造虚拟标的,搞资金池非法集资。
 
投资者在投资前,最关心的还是在投资前能看到哪些标的信息。具体而言,此次《信息披露指引》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是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借款人主体性质、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截止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二是项目基本信息还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和简介、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年化利率、起息日、还款来源、还款保障措施。

三是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根据《信息披露指引》,前三项目是投资者购买P2P产品前就可以看到的公开信息,购买后,借款人还将看到第四项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其中包含借款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涉诉情况、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
 
为何购买后才能看到更多信息? 银监会内部人士表示,第四项是借款已经完毕,相当于贷后行为,与前三项性质不同。相当于项目成立之后,借款人的变化情况,贷后信息才会披露给投资人。 如果没有成立项目不会存在贷后信息的情况。

由于信息披露不彻底所导致的网贷违约责任如何划分? 例如关联方借贷隐瞒信息披露规定而造成的违约,银监会内部人士指出,《信息指引》将参照此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处理。他指出,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轻则监管谈话、要求整改,通告批评。如果涉及刑事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投资者的损失,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信披0逾期0坏账将成历史

近期中国互金协会大量平台披露的逾期率为零,这导致媒体质疑网贷平台数据造假。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信息披露指引》对网贷业务中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指引规定第8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其中便包含了逾期金额及笔数;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以及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
 
业内人士路南指出,《信披指引》虽然不再要求互金平台披露金额逾期率、项目逾期率。实际上,本次信披指引第八条(七)-(九)条款,明确规定网贷平台需要披露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及笔数。《信息披露内容说明》第2.4.11、2.4.15条还明确指出:“逾期金额是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金额总和。
 
“代偿金额是指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网贷机构)代为偿还的总金额。” 业内人士路南认为,通过代偿金额、逾期金额数据,结合借贷余额,可以更好的让投资人判断平台的坏账情况、风险情况。
 
捷越联合创始人兼捷越普惠总裁马天帅表示,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信息披露系统中,很多平台出于各种原因并未披露平台逾期情况,此次《信息披露指引》对逾期金额及笔数、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也做出了明确披露要求,将为投资人提供更多参考依据。
 
6个月内完成整改,机构:时间够用
 
在《信息披露指引》之前,虽然有互联网金融协会向会员单位下发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及《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不过并非硬性规定,各家机构在操作中也做法不一。
 
业内人士许泽玮表示,与去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相比,银监会发布的信披指引更加严格。
 
他指出,将增加强制信息披露的项目,比如将中国互金协会制定的信披标准里面的一些鼓励披露指标将变为强制披露指标。同时,还将细化信息披露指标体系的具体定义,升级信息披露的惩戒措施,或与备案等行政措施挂钩等。
 
《信息披露指引》指出,根据当前网贷行业的现实情况,明确了整改的过度期限。《信息披露指引》给予已开展业务的网贷机构六个月的整改期,以便网贷机构满足《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并做好与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工作的衔接。宜信公司创始人、CEO唐宁表示,随着目前各级自律组织成立,例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推动相关组织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基于过去实践经验,网贷机构6个月完善信息披露,达到监管要求没有问题。
 
关联融资被正名 解除自融嫌疑

与此前北京监管部门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有异曲同工之处——若信披充分,关联方融资、关联方担保或与有关联关系的保险公司合作皆被允许。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信息,其中包括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

关联关系借款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通过平台撮合完成的借款总余额。关联关系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网络信息借贷中介机构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突发事件须48小时内披露

针对一些突发事件,《指引》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公众进行披露。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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