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办法》中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证监会相关标准保持了统一,同时,采取独立业务规则的形式也将有助于全面、系统地规范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新修订的《办法》主要不同在于:
一是对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调整。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专业投资者中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需要同时符合资产性资质和专业经历的要求。其中,资产性资质要求机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专业经历要求机构及个人具备一定的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
二是根据债券风险属性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范围进行调整,并设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而言,当债项评级下调至低于AAA、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出现亏损、发生债务违约或者严重违法等情形时,则调整为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的债券,加强了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
三是调整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标的范围。个人投资者投资的品种除了利率债、大公募公司债、可转债和质押式回购出资外,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还可以参与小公募公司债中的高信用等级债券(债券信用评级AAA)的认购、交易。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按照现行规则要求不变,个人投资者不参与融资交易;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参与融资交易与融券交易。
四是强化证券经营机构责任。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承担确认合格投资者具有债券投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义务,并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合格投资者条件。
此外,为确保新旧规则的平稳衔接,并保护投资者利益,设定一定的过渡期。由于修订后的《办法》定于2017年7月1日生效,过渡期定为规则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不含)。过渡期结束后,将按照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债券适当性管理进行调整。新《办法》规定的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交易的债券,其他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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