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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债务危机优先保护生存权
发布时间:2017-05-17 07:56 来源:搜狐


依法保护债权的同时,债务人的人格权、生存权、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被最高法重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带领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妇联联合调研组到浙江杭州、丽水、温州调研家事审判工作。

杜万华要求,要在保护交易安全和效率的基础上审慎探索家庭成员对外借贷时各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要严格依法打击家事审判中虚假诉讼、虚假陈述、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注意防范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不诚信行为;要深入研究家庭生产经营危机转化为生活危机的情况,树立生存发展权优先于财产权的意识,对于深陷沉重债务负担的家庭和家庭成员,在依法保护债权的同时要优先保护债务人的人格权、生存权、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维护家庭成员赖以共同生活的基本物质基础,守卫家庭安宁。

事实上,早在2005年1月正式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就明确:“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主任俞灵雨当时就解读,“债权实现应以保证债务人的生存权为底线。”

在网贷行业债务催收方面,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率先对催收行为进行规范,并明令禁止暴力催收、骚扰亲属进行催收,充分显示了对人格权、生存权的尊重。

5月4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包括严禁非正常时间段催收、严禁向借款人家人、朋友或申请资料上填写的联系人等进行催收或骚扰等。

(1)严禁催收机构在任何非正常时间段(催收人员与借款人沟通的正常时间段为借款人所在地时间上午8:00至下午9:00)与借款人就有关债务催收的事务以任何方式进行沟通(拨打电话、传真资料给借款人等或至借款人居住处拜访);

(2)严禁使用电话、短信或匿名电话等手段重复不断地(同一天不得超过3次)侵扰未清偿债务的借款人;

(3)不得使用邮寄明信片的方式就债项催收与借款人进行沟通。向借款人邮寄信函时,在信封上不得出现或暗示借款人欠债情况的明显字样或标记;

(4)在借款人之外的相关人员明确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及对债项催收提供协助之后,严禁催收人员骚扰债务人的咨询人、家人、同学及朋友,以追问有关借款人的下落或联络方式;

(5) 严禁使用静坐、纹身、堵门、泼墨汁、刷大字等恐吓或威胁使用暴力手段,以及其他犯罪手段,对借款人造成任何人身、心理或者财产的伤害;

(6) 严禁使用在借款人同学群、亲属群等QQ群、微信群中公布或威胁公布借款人欠债信息、“裸照”等损害借款人名誉的方式进行催收;

(7) 严禁向未清偿债务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家人、朋友或申请资料上填写的联系人等进行催收或骚扰;

(8)严禁在未清偿债务的借款人的住所、学习或工作场所张贴或悬挂向借款人催债的大字报或条幅,或其他旨在公开侮辱借款人的行动;

(9)严禁向公众公布未清偿债务的借款人名单,但依照与借款人签署的合同约定报告给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仅限于行业会员内部资信审核交流使用),或由征信机构、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公布有关失信人名录等行为不在此限。

(10)借款人为学生的,除禁止上述催收行为外,还严禁以下催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入校园进行催收;在上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进行催收;向借款学生所在QQ群、微信群等社交平台发布催收信息;向非第二还款来源方的借款学生的家长、亲属、同学、朋友等发布相关信息或催收;向第二还款来源方无还款法律责任的亲属、朋友等采取的任何催收行为;公开张贴欠款大字报;胁迫拍摄并公布“裸照”;非法暴力催收以及其他干扰借款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催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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