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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下发非吸等犯罪量刑意见,量刑细化起点降低
发布时间:2017-05-09 07:48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据微信公众号 “刑法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向全国法院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意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8个罪名量刑进行细化,但并未涉及先前要求试点的罚金、缓刑等刑种。

早在2016年5月,最高法发布《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的通知》,将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8种罪名纳入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

最高法还指定天津、辽宁、福建、海南、湖北、广西、云南、陕西等8个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在辖区内指定有关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在此基础上提出量刑指导意见。同时指定量刑规范化工作基础比较扎实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8个试点罪名的罚金刑进行试点,并提出指导意见。最高法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国量刑指导意见。

一年之后,该8个罪名量刑正式下发至全国法院,相比此前试点,并未提及罚金、缓刑等刑种。而相比刑法,这8个罪名的量刑细化,且量刑起点降低。

例如,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而根据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人士介绍,量化越细越能杜绝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


法制网指出,由于多数罪名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不同法官把握的量刑尺度不同,相互之间又缺乏沟通,难免出现量刑不均衡的问题。量刑指导意见规范法官的量刑思维和量刑方法,明确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细化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为法官量刑提供了基本遵循,在保证刑罚个别化的同时,可有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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