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向各基金公司下发《基金中基金(FOF)审核指引》(下称《指引》),明确FOF不能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货,不少基金公司拟推的量化对冲策略FOF落空。
去年9月23日正式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在投资范围中规定,FOF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指引》此次明确细化了相关品种,FOF可以投资QDII份额,但不能投资分级基金份额、香港互认基金份额、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货。
“这个影响很大,我们原先计划要做的量化对冲策略的FOF,现在就做不了了。” 一位公募基金的风控人士表示。
此外,《指引》还从产品名称上限定FOF投资比例。《指引》要求FOF根据投资标的及投向,标明基金类别与投资特征,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型基金份额(包括股票指数基金)、债券型基金份额(包括债券指数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分别为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FOF。
FOF将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基金份额及其他基金份额,且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为混合型FOF。
“之前的规定只有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基金份额的叫FOF,现在要求产品分类,就是明确给出了各类型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公司不能为所欲为。” 前述人士说。
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对于运用FOF财产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设置合理比例,《指引》 明确,在FOF开放期,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关于申购赎回,如果占相当比例的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FOF也可以暂停。如果FOF投资范围中不包括QDII,基金合同中应约定,不迟于接受赎回申请后T+7日支付赎回款项;如果投资范围中有QDII,不迟于申请后T+10日支付赎回款项。
费用方面,混合型、股票型、债券型FOF,参照混合型、股票型与债券型基金标准收取赎回费;货币型FOF参照货币市场基金标准收取销售服务费。
据悉,证监会近期还将下发《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FOF中没有QDII的,T日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T+2日公告;若含QDII,则不迟于T+3日公告;如果相当比例的被投基金暂停估值,FOF也可相应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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