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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爆雷牵出近2亿大案:银河证券和2家公募“互怼”
发布时间:2019-04-15 06:26 来源:中国基金报

太平基金、浦银安盛两家基金公司与银河证券的回购质押纠纷又有新进展。基金君了解到,太平基金与银河证券的仲裁将于近日开庭,而浦银安盛与银河证券的仲裁也将在之后开庭。

这两起回购质押纠纷涉及金额非常大,太平基金与银河证券的仲裁涉及金额高达1.45亿元,浦银安盛仲裁涉及金额约4275万元,两案金额合计高达1.88亿元。

两起仲裁案高度相似,都是因为私募机构北京易禾水星投资有限公司借银河证券的“通道”,与太平基金、浦银安盛基金进行了标的为“16洪业债”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而该债券到期违约。事发后,两家基金公司先后向银河证券追偿,原因在于基金公司方面未知自己的交易对手方不是银河证券而是无交易资质的私募机构。而银河证券则认为自身仅提供通道服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这两起仲裁纠纷一直备受业内关注,不仅是因为涉及金额高,而且也因为纠纷本身具有判例价值。有法律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这两起仲裁案非常值得探讨,其中关系到交易商的责权界定,而明确交易商的职能对债券市场交易有着重要意义。

回购质押交易到期未偿还

2017年年中,太平基金、浦银安盛基金在交易所进行了数笔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其债券标的为“16洪业债”。两家基金公司作为逆回购方将资金借出,并获得相应利息收入。

但在上述交易协议到期后,“16洪业债”暴雷,正回购方未履约如期还款以解除债券质押。于是,两家基金公司相继将银河证券诉至仲裁。其中,太平基金仲裁涉及金额约1.4467亿元,浦银安盛基金仲裁涉及金额约4275万元。2018年3月,中国银河对此事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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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指回购双方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也就是正回购方将债券质押给资金融出方也就是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债券的质押回购不会发生债券转移,本质上是结款方式,由基金公司出钱,谈一个借款利率,在交易平台上做个质押登记,然后计息、还款,一般此类债券质押回购的期限都比较短,7日、14日的期限较多。”相关人士介绍。

通道业务引发亿元纠纷

从两起案件已公布的法院裁定内容来看,两家基金公司提供的交易所交易数据显示正回购交易商为银河证券,但实际与这两家基金公司进行交易的是银河证券子公司——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定向资管产品“银河汇达易禾10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而该计划的实际交易操作方为易禾水星,银河金汇主要提供通道。

据知情人士介绍,这两笔交易均在上交所平台交易,而上交所平台对交易方有准入要求,交易方一般仅为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因此太平基金交易真正的资金融入方私募机构易禾水星没有进入平台交易的资质,他们只能通过银河证券提供的通道在平台中进行交易。

知情人士告诉基金君,在2018年以前,在上交所的交易平台上只能看到交易对手方信息而看不到交易对手方是否为经纪商。“在交易所平台上,交易主体一栏只能写银河证券,假如要写清楚真正交易的资金融入方,则需要在补充条款或备注栏中填写。”该人士表示,“但银河证券没有告知真正交易的对手方。所以其实难以证明两家基金公司在交易时知道自己的对手方不是银河证券。”

太平基金向基金君表示,他们遵循上交所的相关交易规则,信赖上交所平台展示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在该平台正回购方交易商等信息均指向银河证券的情况下,基于对银河证券履约能力的信任,开展了相关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太平基金表示,随着争议解决程序的推进,众多事实被揭示出来,银河证券会同其子公司银河金汇不仅为不适格的私募机构易禾水星提供产品通道,使其实质上获得了参与该项正回购交易的资格,同时,也直接为涉案的业务站台,在上交所平台上将银河证券表述为正回购方交易商,误导了太平基金等多家机构,使多家富有行业经验的机构中招。

因此,太平基金认为,银河证券作为交易主体,应当为交易的结果负责,而银河证券进行多层通道嵌套,为易禾水星入市开展正回购交易提供“一条龙”服务,也违反了监管精神。

浦银安盛方面则表示,目前仲裁委已经受理,之前公司法规部门也就此事跟银河证券沟通过,但是未果。

有法律人士表示,由于此类债券质押回购业务的期限较短,以7天、14天期限为主,因而作为出资方,很难对每一笔债券抵押物进行严格调研。“基金公司没有这种能力,这也不符合效率原理。”

一位绩优债券基金经理向基金君表示,进行债券质押回购时,肯定需要查看债券质地的,质押回购价格会根据抵押品的资质不同而产生不同的价格。一般而言,交易所平台的债券质押品质地有好有差,但总体质地可能会比不上银行间标的。他认为,对于交易所平台的交易来说,交易对手方是谁很重要,基金公司一般会对交易对手进行控制,不会和谁都交易的。而另一方面,对基金投资而言,债券的质地也很重要。

仲裁有益于债券市场成熟化

据法律人士分析,在此次纠纷中,银河证券全程仅提供了通道服务,收取了有限的通道费,但是在债券违约发生之后,却需要承担大额的亏损,这显然不划算。

“站在银河证券的立场上,他们可能会觉得委屈,他们只是提供了一个通道而已,要知道通道费是相当有限的。他们的收益和需要承担的损失是不成比例的。”该法律人士表示。

法律专家程金华教授指出,该交易属于商事交易,相对而言,商事交易更强调效率优先,风险自担。因此,主要看受托交易的交易商在交易过程中是否说明交易对手的真实情况。如果受托交易的交易商全程都在提供通道业务,并且没有向交易对手披露其受托交易的真实情况,又将没有资质的主体纳入交易所平台中进行交易,那这本身就是违规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该类商事交易中,出借通道就相当于出借信誉。作为证券市场的‘声誉中介’,券商所承担的责任高出一般的市场中介,声誉也是券商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立足市场的根基,应当珍惜。”

“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案例,”有法律人士表示,“该案例发生于2017年,当时债券大量暴雷,债券交易风险被重新定义,明确交易商的职能对债券市场交易有重要意义。”

该人士介绍,目前境外市场主要有两种交易方式,一种是交易商对交易商,一种是交易商对平台,而交易商和交易商背后的主体及双方之间的权责是另一回事。换言之,就是认为交易商就是交易主体。“在这一前提下,可以衍生出进一步的金融交易。当机构需要委托交易商进行交易时是否应支付更高额的费用,或者是否需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资金担保,这些都是可以商榷的。这些可以帮助现代债券市场走上正确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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