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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7-04-13 08:47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一波三折的《证券法》修订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4月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三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在4月24日至27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也就意味着《证券法》 “二读” 时间表确定。

与此同时,委员长会议还建议在上述会议上审议关于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

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 “二读” 距离 “一读” 整整有24个月的时间。

早在2014年《证券法》修订就已被列入立法工作,2015年4月中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一读” 审议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随后2015年“股灾”暴露出资本市场诸多问题,于是《证券法》修订工作也停滞不前,直到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发言人傅莹透露,今年4月份《证券法》修订草案应该能够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备受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订工作再度进入公众视野。

傅莹介绍,《证券法》的修订关系到我们国家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所以它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也关系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特别是2015年大家都记得的那次证券市场的异常波动,之后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总结经验教训,需要重新进行论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重新研究,现在对《证券法》修订草案重新做了修改。

修改后的 “二读” 该如何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016年底曾给出四点建议:一是希望完善“证券”的定义,为创新打非奠定法律基础,为功能监管奠定基础;二是《证券法》修法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法律保证;三是希望《证券法》为注册制改革制定原则性的规定;四是完善监管手段,更好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据知情人士透露,是否对 “证券” 定义进行修订,各方争议很大。如果不修订,《证券法》仍旧难以面对当前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现状,多类投资产品,具有证券功能性的产品无法纳入监管;而对 “证券” 定义进行修订,又涉及整个监管模式的调整。

此前市场曾经希望在这一轮《证券法》的修订中为新股发行注册制扫清法律障碍,但根据证监会最新监管精神,最新的修订草案中没有相关内容。这次会议将审议 “关于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

新增现金分红

据了解,此次《证券法》修订增加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近期证监会的监管更是强调严查 “高送转”,鼓励上市公司多现金分红。在3月24日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称,证监会将继续完善制度,引导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发展阶段与资金状况,通过现金分红实实在在地回报投资者,强化市场长期投资理念。4月8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公开表示证监会要支持分红上市公司,对不分红的 “铁公鸡” 要严肃处理。

细化大股东减持

最新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有望纳入规范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下统称“大股东”)减持的细化条款。

现行《证券法》中,对大股东减持并没有特别细化的说明。仅是笼统地表述为,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据公开报道《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拟增加对该项条款的表述,对大股东减持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包括对大股东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IPO(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进行减持的,其持股比例、期限,卖出时间、数量、方式等。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接近修法人士告诉记者,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法》拟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加大惩戒力度。近年来证监会稽查部门花大力气查处了一批市场影响恶劣的案件,但是受制于《证券法》处罚条款的限制,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低,造成市场威慑力不够。

以九好集团为例,九好集团通过各种手段虚增2013年到2015年服务费收入2.6亿元,将自己包装成价值37.1亿元的优良资产,与鞍重股份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以期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九好集团及其鞍重股份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但是按照当前的《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违规的顶格罚款为60万元,违法成本太低。

给证监会一线调查人员赋权

据记者了解,此次修订《证券法》将更多的给证监会一线调查人员赋权,减少调查人员取证难度。

以鲜言操纵市场案为例,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鲜言经常直接拒绝调查或是刻意隐瞒、编造虚假事实,甚至无所不用其极。比如,他曾当场就启动回避程序,写出一份回避申请书,理由是一位调查人员怀有身孕,对鲜言本人造成心理压力,必须回避;对配合监管调查的保安,立即开除;即使是调查组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开展工作时,依然采取软对抗手段,拒绝在相关证据上盖章确认等等,不一而足。

调查人员告诉记者,很多时候面临的不仅是软对抗,还有暴力威胁。在调查久好集团忽悠式重组案的过程中,久好集团的供应商大吵大闹,驱赶调查人员,并用办公室的水杯砸向调查人员。

强化投资者保护

此次修订的《证券法》将强化投资者保护,为这一内容设立专门一章予以明确,会包括不少相关内容的条文。关于具体内容,知情人士举例道,草案中有新设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条文。

所谓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董、监、高或者第三人违法违规侵害公司权益时,适格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公司法》中对此有条文规定。而为了防止股东滥诉,《公司法》同时规定了可以起诉的股东资格需满足 “连续180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据前述知情人士介绍,新修订的《证券法》草案中对此有所突破,对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有 “特别安排”,不再需有前述持股资格的要求。

此外,草案中还有新设条文规定,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发起共同诉讼,这对于目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也将是一个新突破。

根据此前的公开报道,修订草案中关于投资者保护的其他内容,可能还将包括设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增加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题的公开承诺履行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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