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解决不动产登记开展以来遇到的若干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规范》明确,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因原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对房屋建设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存在用地手续不全、擅自改变用途、未按要求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形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现购房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受理。登记时,应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按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对该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成交价1%缴纳,土地使用期限调整为70年。 鉴于因继承申请不动产登记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调查核实难,法律风险大,为有效保障各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议各地单设继承登记窗口,指派具备相关资质人员专门负责此项业务的审核、办理工作。 《规范》提出,在有关政策出台前,对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办理,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也不收取费用,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办理相关手续”。 |
还没有用户评论, 快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