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P2P平台介绍与担保,进行投资,部分投资本金和利息未按期支付,投资人将平台诉至法院。记者4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丁先生在某P2P平台网站上理财投资。经平台介绍与担保,丁先生共进行三笔投资,P2P平台网站偿还其中两笔投资后,剩余本金和利息未按期支付。后丁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P2P平台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被告方辩称,丁先生确在网络平台进行投资,但平台网站已声明:平台仅对平台上的租用分站店铺提供平台服务和技术支持,每个分站店铺投资交易由第三方托管,与平台无关。平台不承担用户投资纠纷,不同意丁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丁先生作为出借人通过网络平台与该平台提供的借款人形成借贷关系,且平台在网站上声明:如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第三方担保机构将会及时代偿本息,100%保障资金安全无忧。该声明足以使出借人认为平台为其债权提供保证,也应认定出借人与平台就保证合同达成合意。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丁先生通过平台向第三人出借款项时,不能直接确认实际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实际借款人的身份信息由平台进行审查,在此情形下,丁先生在借款未能得到及时偿还时起诉平台按照承诺履行保证义务并无不当,法院因此支持原告丁先生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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