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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托被问责未挨罚 或因通道业务担责较轻
发布时间:2017-04-05 13:38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日前,财政部网站公布《银监会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积极配合开展政府债务监督》,并披露了银监会对相关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融资整改情况及问责处理情况。在上榜的4家金融机构中,仅有山东信托未被进行行政处罚,只被要求“逐一排查存续业务,对违规业务立即清理”。

  而反观其他三家金融机构,银监会不仅对公司处以行政处罚20万元-30万元,更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警告、记过、罚款等处罚。有业内人士指出,在此次融资中,山东信托签订的是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山东信托公司系接受邹城市总工会的资金委托,依据其确定的指定用途管理运用货币资金,事务性管理的可能较大,责任较轻。

  财政部查处地方违规债务

  2017年1月初,财政部分别致函内蒙古自治区、山东、河南、重庆、四川5个地方政府及商务部、银监会两部委,建议对辖区内县市级金融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行为进行核实,并列举了具体违规行为。财政部在函件中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将结果于2月3日前反馈给财政部。

  根据《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中也要求,“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在财政部致银监会的函件中,财政部对上述条款进行重申,并明确列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新都桂城村镇银行4家金融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事由,要求银监会予以核查。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其违法事由主要为“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或“配合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从财政部列举的具体内容来看,山东信托“踩雷”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后者。

  山东信托涉嫌“配合违规举债”

  根据财政部函件显示,2015年3月份,山东信托和邹城市总工会签订“正方实业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向邹城市正方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邹城市正方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收到贷款后经财政局财源建设基金转给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使用,并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而在银监会通报中,山东信托发放贷款公司为“山东正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记者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得知,山东正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该公司由邹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资成立,属于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之一。

  由于《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通过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债务,邹城市地方政府“左手进、右手出”的融资方式不免有违规之嫌,这也可能是财政部将山东信托列入违规名单之一的原因。如按财政部所述,正方实业公司将信托贷款转给母公司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使用,并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则该次融资行为可能属于间接违规举债行为。

  不过银监会仅要求山东信托“逐一排查存续业务、对违规业务立即清理、严格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开展融资平台公司新增贷款业务”,未进行任何行政处罚。相较于另外三家金融机构“行政罚款、责任人警告记过、个人经济处罚、全行业通报”等处罚措施,山东信托的处理措施明显轻很多。

  有业内人士指出,在此次融资中,山东信托签订的是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山东信托公司系接受邹城市总工会的资金委托,依据其确定的指定用途管理运用货币资金,事务性管理的可能较大,责任较轻。

  此前,鲁信创投发布公告称,山东信托收到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信托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核准山东信托新发行不超过6.76亿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若山东信托成功IPO,将成为首家在港上市的信托公司。

  不过,山东信托“赴港上市”之路并非一帆风顺,此次山东信托受到银监会“负面关注”亦非首次。2016年12月23日,山东国际信托公司因未按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定期披露信息、未按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向全体受益人披露临时信息等问题遭到山东银监局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对山东国际信托公司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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