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经济结构调整深度推进、经济下行压力增加以及利率市场化的影响,经济运行中的风险加快暴露,银行不良资产规模进入新一轮爆发期。在我国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结构中,银行体系的安全性事关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从历史经验看,信托机制已经深入运用到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面对新一轮的不良资产处置高峰,未来有着更加广阔的创新和发展空间。 不良资产市场仍将持续增长 受宏观经济及自身剥离不良资产、财务重组的影响,银行业不良贷款规模不断增长并呈加速之势。根据银监会数据,本轮银行不良贷款于2011年三季度末达到4078亿元低点后即不断攀升,不良率也从2011?2013年的1%左右逐渐升高,至2016年三季度末已升至1.76%,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49万亿元。此外,目前关注类贷款余额一直远超不良贷款,如果经济下行压力不减,有机构预估未来不良资产潜在市场规模可达5万亿?8万亿。因此,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作为“逆周期”业务,正迎来又一波发展高潮。 根据相关法规,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主要有清收、重组、核销和转让四种方式,不同方式往往适用于不同的条件和范围,实际操作中经常需要搭配使用。在前两轮不良资产处置中,行政干预成分较多,资产管理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直接转让成为银行处置和消化不良资产的最主要途径。虽然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能够实现不良资产的快速转让,但时间成本和资产折扣较高,而且银行还要彻底放弃可能的处置收益。 在本轮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兴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更倾向市场化处置原则,积极探索构建新的转让处置方式,发挥自身在处置中的主导性,这将是与前两轮不良资产处置最大的不同。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中明确,要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支持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适当调整不良资产转让方式、范围、组包项目及户数方面的规定,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债权转股权等。在这种背景下,信托机制以其灵活的权利重构安排和破产隔离功能优势,与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合作空间与创新潜力巨大。 信托参与模式探析 信托并不是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新参与者,从目前看,信托在其中更多地发挥了通道作用,为不良资产由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提供了更多手段。在新的市场形势下,信托与银行互动性将加强,介入深度也会提升。 1、不良资产直接转让 商业银行对并不急于处置的不良资产、为维护客户而将债务展期的资产、急于出表以满足监管压力的不良资产,会计出表的需求更为强烈。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信托公司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由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等认购,利用募集资金收购不良资产包,帮助商业银行实现不良资产出表。有时出于规避监管的目的,二者中间可能还要嵌套其他资管计划。信托产品的“投资收益”完全取决于不良资产的现金回流情况。通过信托代持,一来可以在法律意义上实现资产出售后的会计出表,二来商业银行可以“以时间换空间”,寄希望于将不良资产变成优质资产或减少直接处置损失,获取更多利益。 2、不良资产证券化 信托作为真实出售、实现破产隔离的特殊目的载体,在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2003年,华融公司以132.5亿元债权资产预计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设立财产权信托,通过分层技术将优先受益权拆分转让给投资者,华融公司保留次级受益权。2004年,中国工商银行与瑞士第一波士顿、中信证券、中诚信托合作开展了工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该项目以工行宁波分行账面26亿元不良资产为基础,以确定预计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持,设立财产权信托,信托项下全部A级、B级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工行宁波分行持有C级受益权。 以上两个信托项目,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作为不良资产原始持有方,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通过分层受益权,自持次级受益权份额,向投资者转让优先受益权份额,达到了盘活资产、回收现金的目的,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起到了搭建平台、提供事务管理的作用,实现了不良资产的准资产证券化尝试。 2006年10月银监会提出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后,市场涌现出一批以信托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标准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当年,以中诚信托作为受托人的东元2006-1优先级重整资产支持证券、信元2006-1优先级重整资产支持证券成功发行。2008年建行和中诚信托联合推出第一单商业银行重整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支持证券项目”。金融危机爆发后,资产证券化试点暂停。2016年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再度重启,中国银行“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招商银行“和萃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设银行“建鑫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等新一批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相继落地。 3、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盘活存量不良资产的业务越发频繁,但其中也暴露出业务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和资本、拨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为了规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发展,银监会2016年4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所持不良资产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作为流转标的,经银登中心备案登记后进行转让,并由受让方继受的业务。8月初,银登中心正式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银登字〔2016〕16号),对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目前,第一批127家可参与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试点机构的名单已经划定,其中包括多家银行和信托公司,并已经有多单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项目在银登中心平台实施。不良信贷资产受益权转让成为银行依法合规地化解不良资产的新渠道。 4、不良资产处置基金 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去产能的背景下,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等进行问题企业重整、化解不良资产迎来重大机遇。信托制度具有独特的破产隔离功能和灵活的权利分离与重构优势,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法相当灵活,而且通过信托受益权可以实现物权、债权、股权之间的相互转化,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和灵活。在国内金融机构中,信托公司是能够整合运用几乎所有功能的金融工具,可以满足企业一揽子金融需求的“实业投行”。在当前不良资产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供需两旺的市场环境下,不良资产主动型的投资管理机会增多,信托公司可利用自身的“实业投行”优势,以主动管理的姿态探索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通过以诉讼保全、债务重组、债权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或者通过债转股、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投贷联动等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价值整合,实现不良资产的保值增值。 早在2008年,中信信托推出“中信融金1号不良资产收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长安信托(当时名为西安信托)推出“中信金手指1号不良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标的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包。不过,由于不良资产投资风险较大,多数信托公司并不具备高水平的专业水准和丰富的不良资产处置经验,以上两个项目均选择与中信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后者充当投资管理人角色。2016年7月,国民信托与成安基金合作,发行“不良资产收购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认购成安基金LP份额,成安基金将收到的资金用于收购、管理、处置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42户不良类资产包(包括偿还因收购该不良资产包而形成的负债)。此外,光大信托在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后,已经备案了一只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同时还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收购一些市场化不良资产,丰富盈利模式。 信托参与 困难何在 虽然信托已经有多种形式可以参与到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中,但信托公司现有的专业能力、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偏好,以及外部的法律、司法等环境都还有明显制约和不足。 一是行业经验和专业人才储备不足。 不良资产是典型的“逆周期”业务,需要对宏观经济、市场走势及拐点的准确研判,考验着管理机构的行业经验、处置手段、专业技术、专职人才、服务和分销网络、资本实力等多方面的合力,构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成熟的跨周期运营商业模式是获取超额利润的关键因素之一。信托公司虽然拥有一定的风险项目处置经验,但无论是行业经验还是专职人才方面都仍处于起步阶段,对不良资产的获取能力、定价能力、管理能力更是相当薄弱。尽管短期内信托公司可以借助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外部服务商的合作,但是如果完全依赖服务商的经验与判断,将始终无法摆脱通道的尴尬地位,在市场中缺乏独立生存的可能。 二是现有信托资金特性与不良资产处置匹配性较差。 不良资产处置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领域,处置回收金额和时间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披露情况看,过往的不良资产处置周期基本在4年左右,特大资产包处置周期还会更长。如果采用债转股等形式,处置回收周期将更长。目前信托产品期限在1?3年,呈现出较显著的中等风险偏好、固定收益的投资品特征,现有投资者并不适合不良资产处置这类风险较高、收益回报不确定业务的要求,未来产品发行销售面临较大挑战。 三是法律、司法等基础配套还不完善。 在过往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等实际操作中,由于法院不理解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往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即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为依据,在案件审理或财产保全过程中,都曾被某些地方法院认定为信托设立无效,导致以信托名义追偿不良债权时被驳回起诉,可能最终导致投资者利益的损失。 此外,处置不良资产必然涉及大量的诉讼,目前信托在财产保全方面成本过高。根据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因此,除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等),凡担任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服务商的,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很可能需要提供现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这大大增加了信托的资金占用和成本支出,严重影响业务发展和盈利空间。 加强信托制度建设的相关建议 一是破题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障碍。 信托风险项目处置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阻碍依然存在。尽管不良资产处置越来越市场化,不少地方政府仍然站在当地企业尤其是当地国有企业的角度,阻碍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对不良债权的催收、转让。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从信托原理角度准确理解和把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信托业务实质,避免出现信托无效等问题。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协调降低信托公司诉讼保全成本负担,争取信托公司在诉前保全及诉中保全中,享有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同等地位,减轻信托公司负担。 二是加强监管协调和政策配合。 在前两轮不良资产周期中,各参与主体已积累了经验,在银行不良资产清收、风险项目处置、贷款催收等业务实践中培养了一定的专职人才。不良资产管理实践方式多样,涉及多个金融监管部门。不良资产处置需要有效综合利用多种方式,需要突破制度和监管的樊篱,既要随着市场的发展不断补充、完善制度规定,又要在监管部门部际协调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市场化债转股等政策性较强的领域,还需要与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利率市场化改革、培育发展新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产业政策等措施相配合,才能形成政策合力,改善处置效果。 三是拓宽不良资产转让投资主体。
以往的相关政策规定要求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只能由合格的资产管理公司买入,在不良资产快速上升的局面下影响了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也不利于真实价格的发现。从盘活、处置不良的需要看,建议进一步拓宽有资格批量买入不良贷款的机构范围,延伸到银行及专门的子公司、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以及能够而且愿意承担风险的社会投资者。通过广泛吸纳投资者,在公开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发现不良资产价值,促进处置效率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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