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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暂缓民间借贷/非金融机构理财等公证
发布时间:2017-04-01 14:13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3月31日,上海市司法局向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下发了《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暂缓办理民间借贷类公证等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在上海市公证协会制定民间借贷类公证的办证程序细则出台之前,自2017年4月5日起,本市各公证机构所有涉及民间借贷类公证,有限合伙公司募集资金及其他涉及非金融机构的理财活动的公证事项,一律暂缓受理;2017年4月5日之前已经受理的一律暂缓出证。

此外,涉及出售、抵押房产等处分性委托公证,公证员无法判断是否用于民间借贷的,也适用这一规定。

根据最高法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通知》所称的“民间借贷类公证”是指,涉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惊金融监管内部批准从事贷款也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进行资金融通行为的公证事项,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书、执行正式等公证类别。

上海市司法局指出,针对公证机构办理涉及民间借贷类公证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已多次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明确要求,并持续开展专项检查,监督落实整改。行业协会也制定了相关办证意见及行业规范,强化了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质量问题仍然频繁发生。鉴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公证规则并不完善,办证风险难以避免。

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机关开展“严厉打击以借贷为名义的非法谋利活动专项行动”,《通知》明确,上海市公证协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监督指导的职能,在征求东方、杨浦公证处等办理民间借贷类公证事项数量较大但投诉较少的机构意见基础上,尽快制定最严格、最精细、最周密的民间借贷类公正的办证程序,并报上海市司法局审核、批准。

《通知》指出,为切实保护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实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等)及70周岁以上老年人申办涉及非民间借贷类出售、抵押房产等处分性委托公证时,公证机构应从“预防纠纷”的工作职能出发,履行好社会责任,应当要求公证申请人指定一名近亲属现场陪同,办理时应当提供该近亲属的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机构应对其提供的证明的真实性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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