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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备案致命一击:单个投资人同一平台出借或不得超20万
发布时间:2019-04-05 07:2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到,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京召开专题会议,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浙江、福建等多地地方金融监管局人士参加,就P2P备案等问题征求意见。

知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会上透露将争取在2019年下半年开展部分省市的试点备案工作,力争于2019年末完成少量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应于2019年4月末前制定本地区网贷机构有条件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并报两小组审核同意后施行。准备工作的启动时间不应晚于2019年6月末。在2020年完成全国范围内存量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备案分为地方和全国经营两类、需设立一般风险准备金和出借人风险补偿金等要求外,新的要求是,平台投资人在同一平台出借余额控制在20万元以内,而投资人在不同机构的出借余额不超过50万元。这一要求,或将扼住平台大规模发展的咽喉。

个人投资不能超20万

控制投资人出借余额为全新的规定,此前的限额都是限制资产端,借款人的借款限额,并未限制出借人的规模。

数据显示,3月末网贷行业人均投资额为43719元,人均借贷额38177元;活跃出借人数、活跃借款人数分别为229.48万人、262.79万人。

根据行业专家道口咨询公司董事吴泽权的观察,现在的存续的诸多P2P平台,都是10%的投资者大户,贡献了百分之七八十的交易量和规模,而20万以下的出借人都是长尾客户,如果限定最高20万的投资限额,预计投资规模会下降三分之二左右。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薛洪言也表示,如果这一要求落地,将会要求许多平台的头部出借人分散投资,压降余额。在不同平台50万元的出借限额,为的是降低行业风险系数,但也会对行业整体规模产生影响。平台要加速向助贷转型,此外,部分头部平台可能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等资质留住优质客户。

实际上,在2018年要求“三降”(降低待还余额、降低出借人数、降低借款人数)的要求下,P2P行业已经面临着投资人资金供应严重短缺的问题。多家P2P平台由于投资人下降较多,资产端无法匹配资金而停止获客。一些行业头部平台则加快与机构资金对接,逐步向助贷机构或导流平台转型。

吴泽权也表示,应该提高起投金额到20万,比照科创板、私募、信托、新三板等建立类似合格投资人制度,让大家知道P2P风险较高,投资者也需要更高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担风险。同时,打破刚兑,自己投资产生了坏账自己认赔。从实践来看,平台出了问题,一般大户都是理性的,不理性闹事、上访的主要是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中小出借人。

去年下半年以来,针对P2P已持续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来,各地已陆续开展“三查”,即企业自查、自律检查、行政核查。对于一些严重违规的平台,整顿小组会引导良性退出,对于违法的,会按非法金融活动予以处置。

全国经营实缴资本5亿元起

拟出台的备案细则中,将P2P分为区域性经营的P2P和全国性的两类。区域性的要求,新增撮合业务的出借人、借款人须同网贷机构注册地保持在同一省级,也就是新业务的出借人、借款人和资产都要在省内。区域性的平台,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备案及日常监管。

全国性的平台,面向全国,出借人或借款人、经营地与注册地可不在同一省级区域,备案需要经注册地省级金融监管局会同当地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核,共同提出备案意见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评估后,由网贷机构注册地省级金融局备案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管。

吴泽权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一操作存在难度,因为还有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等需要重构,否则很难执行。例如,要求区域性P2P的借款人、出借人、资产等全部在省内,难点是网络借贷如何认定省内?IP地址还是身份证?

在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上,区域性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全国性的不低于5亿元,并且在发布通知之后6个月内实缴到位。

与此同时,备案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还酝酿平台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具体为,区域性P2P,对于新撮合的业务,应当按照撮合业务余额1%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全国性的P2P,应当按照撮合业务余额3%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

通过一般风险准备金,监管的目的或是压缩存量的业务规模。比如,一家区域性平台如果新增1亿规模,需要再缴纳100万的一般风险准备金,而全国性平台新增1亿规模要缴纳300万的风险准备金,这样业务规模和平台的净资本就挂钩了,杠杆倍数也就被限制住了。如果交不了那么多准备金,平台的唯一选择就是降低资产规模,停止新增业务。

也有行业人士疑惑,至于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是否还继续存在平台,还是由监管部门来管理?是类似于银行的风险拨备(存在银行)还是存款准备金(存在央行)?如果交给监管机构,是给央行还是成立类似于信托业、保险业保障基金这样的P2P行业保障基金来管理?这都尚未明确,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

此外,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借款安全,本次征求意见稿还酝酿设立“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出借人风险补偿金用于在借款人出现信用风险等情形下,部分弥补对应出借人的本金损失。具体为区域性的平台,应当按每一借款人借款项目金额的3%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全国性的平台按照6%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这样就有了部分保本、部分刚兑的性质。

信用中介VS信息中介

吴泽权认为,此前的网贷“63号文”和“175号文”要求P2P平台坚持纯信息中介,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180度大转弯,有点回到信用中介的意思。比如,要求最低注册资本金,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和计提风险补偿金,加强对股东、高管和公司治理的管理,类似于无资金池的类银行和类信托监管方式。

前几年的行业普遍尝试的风险补偿金,之前被认为重大违规,将来可能又被监管认可了。同时,还要完善一系列措施,比如接入央行征信约束逃废债,否则3%或6%的风险补偿金根本就不足以覆盖信用风险,还要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规,给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权、处罚权,能够采用罚款、停业、吊销许可等各种处罚手段,否则监管没有牙齿,是根本管不住的。

不过,薛洪言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虽然有风险准备金要求,但P2P仍定位于信息中介——有注册资金门槛和拨备要求的信息中介。因为有风险准备金和风险补偿金,因此其风险承受能力相较于单纯的信息中介更高。但P2P平台不涉及信用风险的转换,风险补偿金有赔偿限度,这意味着投资人的投资仍然存在风险。并不是鼓励刚性兑付的意思。

专题会议上也要求,凡是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设置准入门槛,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会议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实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对合规检查基本合格的机构,在坚持信息中介定位的基础上,继续提高合规审慎经营能力,结合本地情况逐步探索推动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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