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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整改:封杀金交所
发布时间:2017-05-03 09:56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金微


近日,北京多家网贷平台陆续收到一份名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下称《整改要求》)的文件,全文共计8大项148条,被业内视为迄今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监管措施里最为严厉的一次。

目前,网贷平台普遍存在着风险备付金、准备金等问题,同时不少平台也对接了金交所、小贷公司等,而具体的《整改要求》不仅封杀了各种承诺保本保息的风险准备金、备用金,还明令禁止网贷平台对接金交所、小贷公司、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等的资产。

明确自融或变相自融

记者从《整改要求》文件中看到,8个大项分别为公司基本情况;应尽未尽义务;违反十三项禁令;违反风险管理要求;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其他风险提示。其中,第3项“违反十三项禁令”中涉及61个细则是重头戏。

此前,2016年8月四部委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尚有一些模糊性条文,而这次148条则极为细化,每一条监管都划出了重点,这也使有些模糊禁令的边界更加清晰。

比如《暂行办法》对自融行为的界定为,“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征求意见”对自融行为的界定则为,“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市场普遍解读为正式的监管办法收窄了自融行为的外延,但关联融资是否也算变相为自身融资依然存在争议。

而这次北京的《整改要求》明确了三类整改情形,让自融问题也算是尘埃落定。这3条分别包括自身在平台上融资;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但未予充分信息披露;变相为自身融资(如:以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名义进行融资,由平台自身使用等情形)。

业内人士解读为,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并不违规,但不充分信息披露就会构成违规。

另外,《整改要求》禁止“平台与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但没有如实充分披露信息的”,同样可以理解为“若信披充分,关联方融资、关联方担保或有关联关系的保险公司合作皆被允许”。

封杀金交所等渠道

2016年8月的《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但对于什么是类资产证券化?什么样的债权转让行为会被禁止?业内各有各的理解,莫衷一是。

北京《整改要求》直接列明“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对接典当行;对接保理公司;对接小额贷款公司;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为涉嫌违规行为。也就是说,《整改要求》除了封杀各种债权转让之外,也不得对接金交所、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保理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的产品。

多位网贷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条对平台来说极具杀伤力。不仅去年下半年很多平台蜂拥进入的金交所模式被紧急喊停,而且以往网贷平台将线下业务线上化的小贷、保理、典当行等模式也将遭到封杀。

某平台负责人表示,去年和金交所签了合作协议,但因为看到与金交所合作有法律问题,就暂停了,现在大家为应付合规就挤在消费金融这个领域,资产端缩小,又引来了诈骗团伙,行业确实不好做。

还有一点备受争议的是,对于网贷平台存在使用风险准备金、备付金、服务质保专款、关联担保等方式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息服务的普遍现象,《整改要求》也明确指出,承诺保本保息、代偿均属违规行为;风险准备金、备付金等各种担保本息的形式均违规;与平台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也属违规。

目前,几乎所有的平台都有类似的风险资金,用于从投资人手中回购不良的投资项目,从而在事实上确保本息无忧。对于该条,行业理解争议较大,认为事实上风险备付金模式被封杀。而薛洪言认为,设立备付金仍然是合规的,只是不能把备付金用于“担保”行为,这一点投资者大可放宽心。

当然,如果风险准备金真正被禁止,平台还可以通过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进行合作,目前,不少平台就与保险公司开展履约险的合作。

对于网贷行业而言,过去几年的发展已涌现各种创新,比如将借款端的散标打包包装成“宝”系列、“赢”系列和“盈”系列等来卖。《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平台“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整改要求》则进一步明确了“通过发售打包散标或债权转让类产品进行期限拆分或错配”也是违规行为。

目前主流网贷平台的各种定期投资产品,基本都是这么来的,那意味着那些“宝”系列、“赢”系列和“盈”系列们可能都要歇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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