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民间借贷纠纷牵出了一家大行支行行长协助完成银行存折掉包、千万资金大挪移的“神操作”。 4月1日,浙江绍兴银保监分局披露了两张针对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两人均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其中,钟小懿对违规办理存折损坏换折业务负有直接责任;程钢对违规办理网银业务、违规办理存折损坏换折业务负有直接责任。
这两份终身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揭开了一起尘封的法院判决。实际上,早在监管部门开出行政罚单的三年多前,上述两位当事人就因触犯法律被法院判刑,此次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只是追加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钟小懿原为中国建设银行上虞海滨支行行长,程钢原系浙江雷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派遣到中国建设银行上虞青春支行工作的人员。建行上虞海滨支行和建行上虞青春支行均属于建行绍兴分行的下辖支行。 协助他人“掉包”存折 钟小懿为何会犯罪?这事还要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说起。 券商中国记者查阅浙江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09年,卢某欲向江苏沃得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某借款人民币8000万元。按照朱某的证言,在此之前,卢某曾经跟沃得公司借过钱,因为法律规定,公司间不允许资金拆借,因此都是公司将钱款划入其个人名下,再借给卢某。 此次卢某想再借8000万,卢某讲只要其公司将8000万存到他指定的银行里即可,并不需要直接借给他。这样公司的钱款不仅放在银行里很安全,而且还可以享受到他的借款利息与银行存款利息。其将这事跟公司作了汇报,公司同意按卢某的方式操作,将8000万以其个人名义存到卢指定的建行上虞海滨支行。 实际上,上述操作方式属于“存款方式借款”。所谓存款方式的借款,就是事先和资金出借人谈好,出借人到银行开2个账户,一个账户存款,一个账户不存款,然后通过涂改没有钱的账户,换折出出借人存有钱的存折,然后再将钱转出来,转到借款人的账户里。 根据判决书显示,钟小懿在曾在公安机构供述过,此前卢某授意他人经常打电话问其,意思是假如有一笔钱要借给别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但是他自己存折上的金额不能变,而又能把钞票借给别人,问其有没有办法。其说可以操作的,只要同时在建行开二个账户,在一个账户上存钱,另一个账户上不存钱,接着将不存钱的存折涂改成存钱的存折的账号,然后用涂改后的存折去建行换折,这样不存钱的存折就会变成存钱的存折,就可以用这本存折去取钱,而原来那本存钱的存折还是存在的。 因此,在卢某与朱某的此次借贷行为中,经司法机关审理查明,卢某和朱某等人到钟小懿当时所在的建行上虞海滨支行开设两个个人存款账户。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朱某开设两个个人存款账户(A和B),朱某在A中存入8000万,并将B存折及两本存折的密码交给卢某等人。 其次,在钟小懿办公室内,卢某等人按照钟小懿的指导,对B存折存折账号、存折号码等项目进行遮盖、涂改,将其变造成A的存折内容,并到建行上虞青春支行程钢处办理存折更换,凭朱某提供的身份证及存折密码,再次领取账号为A的存折。 最后,卢某等人再次赶到建行上虞海滨支行,钟小懿利用行长的职务便利,审批同意将账号为A的存折内的8000万元资金分别划入卢某个人账户及建德市国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账户。 巧借情人之手受贿 为了感谢钟小懿在存款、划帐等操作中的帮助,作为回报,卢某决定给予钟小懿300万元的好处费。但有意思的是,钟小懿收取好处费的方式相对“巧妙”,自己并不直接收取。 判决书显示,在卢某、朱某等人上述存款操作的前一日,卢某等人约钟小懿见面商谈存款操作事情,在钟小懿、孙海树要离开时,郑某将事先准备好的100万元现金送给钟小懿,钟小懿示意同行人孙海树予以收取。 剩下的200万好处费则是通过银行转账完成的,同样也是先经手孙海树的个人账户。判决书显示,卢某告知钟小懿取不出200万元现金,希望通过转帐予以支付,钟小懿告知孙海树该事,并要求孙海树用其银行卡收取该笔款项,后来孙海树明知上述款项系卢某送给钟小懿好处费的情况下,将自己银行卡提供给卢某,卢某通过转账,在孙海树该卡内划入人民币200万元。 为何钟小懿会让孙海树出面为其收取好处费?判决书显示,根据证人周某证言(证人系建行浙江分行内控合规部副总),周某在旁听涉及卢某、程刚的另一起职务侵占、诈骗案的开庭时,听到卢某的辩护律师提到,在二三年前,江苏镇江有个企业有8000万元的钱,通过面上存款实质借款的方式,操作成功一笔业务,其中上虞有两个人拿到了好处费,加起来是600万元,这两个人一个是他们上虞建行的工作人员,女的姓钟,是一个行长;还有一个是钟行长的情人,是个男的,叫孙海树,不是银行的。在休庭期间,其听到辨护律师在聊这个事情,并且说公安卷宗上有相关人员笔录来证明这个事情的,所以报警。 可以看出,钟小懿卷入的是一起案中案。2015年,根据法院一审刑事判决,钟小懿犯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 不过,钟小懿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根据法院的终审判决,钟小懿犯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所谓变造金融凭证,系行为人以真金融凭证为基础,以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其形态、内容,冒充真实、有效金融凭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帮助他人违规开通网银业务,先后收取好处费400万 除钟小懿、孙海树在存款、划帐等操作中协助卢某外,程钢也为卢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开通他人存款账户网银、违规办理存折损坏换折业务。记者在另外几份判决书中,发现了程钢在此类案件中违规办理银行业务的详细过程。 2010年,卢国民在债务较多、名下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的情况下,结识了从事资金中介的钱文峰。两人通谋商定,由钱文峰吸收资金存入银行,再由卢国民违规支取资金使用。 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期间,钱文峰虚构银行高息揽储业务,谎称只要将资金存入在浙江建设银行个人开立的账户中,并在规定期限内不支取、不转账、不查询即可获取年息20%-24%的高额利息,诱骗苏州诚河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某、财务经理陶某将该公司大量资金以范某、陶某及其他员工名义分多次存入在浙江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中。随后,钱文峰又以银行内部需要确认上述存款为借口,骗取存款人的账户号、账户初始密码。 在此期间,卢某授意他人以支付存款金额的5%作为好处费的条件,通过孙海树与程钢共谋:待存款人存款后,利用程钢经办账户网银开通等业务的职务便利,使用由钱文峰提供的存款人账户号、初始密码、身份信息等储户资料,违规开通网银业务,并由卢某授意的相关人士冒领相关账户U盾,事后按照比例给程钢提成。在每次开通之后收受财物,程钢先后获款人民币400余万元。 2015年,法院认为,程钢身为银行工作人员,接受请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开通他人存款账户网银,并收受请托人财务400万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八十万元;程钢的违法所得400万元(包括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或调取的财物中由程钢以违法所得购买的财产或其份额)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4月1日绍兴银保监分局对钟小懿、程钢二人作出终身禁业的行政处罚外,2018年12月,建行绍兴分行因员工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制度建设不到位、内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违规办理网银业务、违规办理存折损坏换折业务收到监管部门2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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