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稽查立案后,证监会暂不受理、审核与其有关联的行政许可项目,是目前证券监管的现行做法,业内通常称为“挂钩机制”。
2月2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决定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下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进行修改,在让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对其行为负责的同时,减少其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影响。
“有一些行政许可申请人向证监会反映,其并未涉嫌违法违规,因其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涉案而导致其行政许可申请项目受到限制。”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同时注意到针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挂钩机制分别规定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中,且不同证券中介机构的挂钩机制宽严程度不一。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明确:当证券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证监会将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同类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同时建立中止审查的恢复审查机制。在审项目被中止审查的,证券中介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的,证监会可以恢复审查;否则,终止审查。
张晓军介绍,此次修订后的思路有三个方面:一是统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中介机构挂钩机制的政策要求。二是恰当处理涉案证券中介机构和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关系。本着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合理预期与合法权益的原则,减少挂钩机制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合理预期与合法权益的影响。三是恰当处理机构责任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坚持以机构责任为主、个人责任为辅的原则, 发挥证券中介机构在防范、控制、承担风险等方面优势。
“此次修改是去年12月9日修订了两件发行监管问答的工作的延续。”张晓军称。
去年12月9日,证监会对企业IPO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和《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两项监管问答进行了修订,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承做的在审项目,如已受理原则上不停止审核,但是涉案保荐机构新出具的保荐项目仍不再受理;在审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不再重新排队。同时,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和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也比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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