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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妈牵头:所有金融机构都要被严查 私募也跑不了
发布时间:2017-02-23 15:17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近日,央行牵头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内审稿在网上披露,内审稿的核心是要强化资产大监管。

《指导意见》共30条,参加起草的阵营堪称豪华,除了央行,还有中央编办,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

《指导意见》几大看点

《指导意见》指向监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指导意见》的30条内容大致可以分成九点,细列如下:

1、禁止表内资管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2、限制非标资产投资。明确禁止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但允许发专门产品,投资于其他非标产品。

3、集中度限制。双十限制,单只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和发行规模的10%。

4、禁止资金池操作。不得期限错配,需要风险隔离。

5、资本约束和风险计提。建立资本约束机制,按照产品管理费统一计提10%风险准备金。

6、统一杠杆要求。对于结构化产品,优先份额/劣后份额的杠杆倍数分别为固收类3倍、股票类1倍、其他类2倍。对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设定140%和200%的限制。对单只产品,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总资产。

7、消除多重嵌套。除FOF、MOM外,不允许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8、限制通道业务。不得提供扩大投资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9、允许发行小公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机构和符合条件个人),可豁免注册许可。

《指导意见》对私募有什么影响

当然,最关心的还是《指导意见》对私募的处理,仔细看了看,《指导意见》中的第12条,对私募作了界定:私募产品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又合同约定。

9点内容中中的第2点、第6点、第9点应该会对私募有一定影响。

9点内容中第2点:限制非标资产投资。禁止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但从最新监管动态来看,私募基金被划入“资产管理产品”范围内,所以并没有全面禁止私募基金从事非标类投资,比如私募做委托贷款在委托贷款新规正式出台之前仍然有部分银行可以开展业务,私募基金以明股实债或其他通道仍然可以间接投非标。

9点内容中第6点:统一杠杆要求,对公募产品与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设定140%和200%的限制。对单只产品,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总资产。每只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以前对公募产品、资产类产品有此要求,这次加入私募、信托等产品,让它们和公募有同等待遇,加强了对私募的监管力度。私募产品以后不能再毫无限制的使用杠杆这一工具,这对私募的运作增加了难度,但对私募投资者来说,相对程度是减少了风险,保护了私募投资者的利益。

9点内容中第9点:允许发行可豁免注册的“小公募产品”,其前提是:1、发行对象全部都是合格投资者。2、12个月内发行募集的资金规模不高于3000万元。若一旦成行,可能是未来资管界的一个重要产品类别。因为公募监管较严,私募相对宽松,这对私募募集资金是个优势,但以后若有可豁免注册的“小公募产品”,则是对私募资金的一个分流,影响私募募集资金和发行。

《指导意见》最后提出“新老划断”的安排,老产品到期不续,新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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