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昆明泛亚”)等4家被告单位以及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案宣告一审判决。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昆明泛亚判处罚金10亿元,对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5亿元、5000万元与500万元;对被告人单九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万元,罚金50万元;对郭枫、张鹏、王飚、杨国红等20名被告人分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单位昆明泛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单九良与主管人员郭枫、王飚经商议策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货为名推行“委托交割受托申报”“委托受托”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固定回报,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变相吸收巨额公众存款。 被告单位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公司及被告人钱军等人明知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帮助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此外,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单九良、杨国红在经营、管理昆明泛亚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者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金属等财物,涉案财物的追缴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罚金刑的执行。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昆明泛亚等4家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单九良、杨国红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均应依法惩处。 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8月28日,昆明泛亚吸收公众存款共计近1679亿元,涉及投资参与人员共计135060人,造成338亿余元无法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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