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头借贷、欺诈,屡见不鲜,已经形成产业链。魔高一尺,还需道高一丈!
近年来,移动互联、数据挖掘、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进步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创造性的革新,特别是一批Fintech公司,以金融科技武装自身,给金融这一古老的行业不断带来惊喜。
当这批Fintech公司开始走上快速成长轨道的时候,却发现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滞后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的步伐。比如大数据审批和反欺诈云计算等技术的重要一环是对借款人(自然人或中小企业)进行多维画像。这要求对借款人的基础信息、资产信息、消费行为和社交行为等多维度数据的全面掌握并进行分析判断,但在数据来源广泛、数据维度多元、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缺乏的情况下,这项工作完成的难度很大,不但增加了经营成本,而且在数据维度缺失的情况下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做出的不准确判断会影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投资者体验。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市场上关于构建覆盖全行业的统一信息共享平台的呼声日益高涨。
现有的三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目前,市场上已存在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要有三大类:
第一类(家)是于2006年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目前该征信系统已与大部分商业银行、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实现了互联互通,收录的数据规模较大。但是,其所收录的信息主要是与银行借贷有关的账户信息、账户违约记录,一方面数据库缺乏与商业银行无借贷关系的个人与企业的信息,另一方面数据维度较为单一,且具有一定滞后性。
第二类是由传统征信机构在互联网领域拓展而搭建的信息共享平台,主要是服务于网络信贷(P2P)公司,典型代表为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NFCS)和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
NFCS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控股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设计开发的,于2013年7月投入使用。NFCS系统收集P2P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包括贷款申请和偿还在内的全部信用交易信息,同时向P2P公司提供查询服务。截至2016年11月末,NFCS累计签约机构987家,已有444家机构向该共享系统提供数据,已为195家机构提供查询权限,收录自然人信息1606.42万,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580.68万,日均查询请求7.27万笔。
而MSP则是由国内一家民营企业——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创建的,采取封闭式会员制共享模式,为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提供行业内信用信息服务的平台。截至2016年11月末,该平台累计会员机构数量1550家,按照会员机构类型区分,网贷平台、民间借贷、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和其他类型机构数量占比分别为50.8%、32.7%、6.6%、2.6%、2.6%和4.6%。
这类网贷信息共享平台借鉴传统征信业务的良好经验,打通了网络信贷征信业务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由于数据来源仍不够全面、数据共享仍不够广泛,无法解决信息壁垒和多头借贷的问题,未能有效防止网贷行业乱象的发生。
第三类是其它机构牵头筹备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要有于2016年9月开通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首批签约接入17家会员单位,包括蚂蚁金服)。
除了以上三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外,一些大数据征信机构也是重要的数据中心,主要以芝麻信用、腾讯征信为代表。该模式基于大数据采集、挖掘技术,数据主要来自各自集团的过往业务,并以服务各自集团相关业务为主的征信模式。
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不同,此类征信机构数据来源分散、数据种类更为多元,整合用户的非借贷行为,能将各个信息共享平台没有涵盖的主体囊括其中。但是,此类数据中心以服务其集团业务为主要目标,而非与外部数据进行互联互通,若此类数据中心进行外部共享,无疑能对现有征信体系构成有益补充。
建设共享平台的重要意义
首先,违规成本低导致互联网金融领域诸多乱象,亟待建设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提高违约成本
各从业机构尚未与人行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客户的违约行为并不会对其在人行的征信记录产生影响;尚未与工商、税务、公安等政府机构实现数据共享,难以对客户的失信行为进行有效惩戒;从业机构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没有统一的失信名单、疑似名单,难以对客户失信行为形成有效约束。
其次,各类机构间形成信息孤岛,亟需覆盖全行业的信息共享平台破解。
信息孤岛的存在、数据壁垒未打通是征信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拥有数据的公司出于保护自身数据的安全性角度,不愿意将数据共享;数据一旦被征信机构收集,并用于后续的商业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不再归数据生产者所有,带来数据生产者、拥有者与征信机构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数据交换仍缺乏统一标准和定价体系,无通畅的数据共享渠道。
市场上目前存在的一些信息共享平台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机构之间的数据壁垒,但仍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是各信息共享平台接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有所重叠,造成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二是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的出发点差异较大,主要取决于该平台的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导致数据收集、管理、呈现的方式均有所差异;三是各平台的搭建和对接都有其特定的技术和数据传输方式,致使各平台成为由多个小数据孤岛汇集成的大孤岛。
四是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的目的之一是自动采集客户的违约信息和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但在实践中,平台未能充分履行违约、违规信息告知义务。
第三,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保护消费者隐私的需要
由于国内尚未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数据采集、使用等方面建立具体监管制度,导致相关企业对用户数据的采集使用实际上是无限制的。这些企业会在用户交易的过程中自动记录相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用于后续的业务开展和征信系统建设中。同时,为避免相关纠纷,这些企业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会通过客户难以注意到的条款,使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同意其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这实质上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关于采集信息应经过征信主体同意的要求。
除此之外,基于互联网的数据抓取、传输和贮存的过程,易受到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的攻击,导致信息泄露。并且,相关企业的内控缺失以及员工的道德风险也会导致信息转卖等信息泄露行为。
因此,通过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制定行业数据采集、共享、查询、使用等相关标准,可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隐私,防范消费者信息滥用。
从长远的、整个征信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看,鉴于个人和中小企业大多数金融行为实质上已经脱离了传统银行体系,借助互联网的方式,通过线上渠道展开,未来国内在个人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方面,很可能由Fintech领域来引领。
个人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方面,应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各参与企业有充足的动力来分享数据,为满足这一点,必须要以开放平台的模式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包括引入第三方数据服务机构成为共享平台的会员、向数据使用方收取一定的费用等。同时,要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参与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在此基础上最大化参与各方的利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参与机构的客户资源和商业秘密。
第二,要建立一整套标准,不仅包括信息上报、传输以及共享信息展示的标准,还包括违约的定义,以便编制行业“失信名单”、“疑似名单”,用以提示高风险客户。要按照统一的框架,与人行征信系统以及征信市场各数据库之间建立稳定的信息共享渠道,促进征信行业整体运营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
第三,应呼吁推进国家对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及共享的立法,促进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从而更好体现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价值。同时,要加强相关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对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识。
第四,可进一步推动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工商、税务、公安、海关等政府机构的数据共享,进一步丰富数据来源,制定数据共享标准,加大违约成本,强化社会诚信意识。
第五,除了不断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外,还可牵头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于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对中小企业“惜贷”行为,中小企业更多通过民间借贷或互联网渠道筹集资金,这使得非银行借贷机构比传统商业银行拥有更多中小企业经营数据,更了解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基于此优势,可以集合这类非银行借贷机构的信息,并畅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信用信息互通渠道,同时连接工商、税务机构,结合纳税数据、进销存数据、诚信经营信息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体系。依靠这套体系,不仅可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多渠道融资需求,还可以倒逼中小企业加强信用建设,规范经营,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还没有用户评论, 快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