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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雷有救!外逃P2P老板违法所得可追回
发布时间:2017-01-06 18:25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肖飒

  201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逃匿没收规定”),对于我们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外逃到海外的金融诈骗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被擒,受害人也将有希望拿回资产,因为检察院将就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向法院申请处理,将依法返还被害人财产,其余财产没收归国库。

  互联网金融领域,尤其是P2P网贷行业这一两年来跑路事件频发,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躲避到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中雷投友通过各种方式已经接触到了嫌疑人,可是他们并无回国打算。看着财产干瞪眼的局面,让人抓狂。如今,雷友们能做的事情越来越有力量了,我们总结一下:

  1 、立案罪名必须为金融诈骗类。

  请注意,如果《立案通知书》上写明的涉嫌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么不属于本逃匿没收规定保护的范围内。只有集资诈骗、票据诈骗、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金融类诈骗类犯罪,才能适用本规定。因此,雷友应当首先拿出盖有红章的立案通知书,确认自己中雷的案件是否属于规范范围内。

  2、 案件必须为“重大”。

  《逃匿没收规定》第二条就给了清晰的定义,所谓“重大”就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也就是说凡是逃匿境外的金融诈骗案件,基本都符合本规定。同时,没有逃匿境外但是省级以上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逃匿也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

  3 、案件必须已经刑事立案。

  这一点是前提,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现,由于嫌疑人死亡或下落不明,过去办案机关往往不愿意立案,这就导致一些老案无法适用本规定。嫌疑人的所谓“逃匿”,只有针对已经刑事追究的情况,没有被追究就不能够构成“逃匿”。

  4 、“通缉”不需必须为A级。

  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请注意,这里的国内通缉令没有区分公安机关的级别和通缉令的类型,也就是正式下发的“通缉令”即可。

  5、 违法所得的范围。

  违法所得是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也属于违法所得;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也视为违法所得。总结一句话,只要跟犯罪相关,无论洗白成啥样,都要追查到底,不放过任何一分钱。

  6、 为检察院提供线索。

  人民检察院作为没收程序的启动者,承担着举证责任(相当于“原告”),中雷投友应该积极提供财产种类、价值、所在地、是否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等线索和证据材料。但是,请注意,对于属于自己的财物应当预留证据,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检察院提出异议,并通过法院最终确认财产归属。

  7、 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

  空穴来风不能定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逃匿的案件也应当查明基本犯罪事实。这部分犯罪事实的证据,也需要被害人和诉讼参与各方一起收集。《逃匿没收规定》第十条:“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真实、合法。”

  8、 有不同意见,必须6个月内提出。

  此类案件情况特殊,当事人不到庭只能“公告”,顾名思义就是在媒体上公开发布案件受理信息,要求利害关系人积极主张权利,过期不候。公告期为6个月,无中止、无中断、无延长。

  9、境外利害关系人请律师要公证认证。

  《逃匿没收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境外利害关系人只能聘请中国执业律师,还要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认证。根据飒姐经验,某些国家使馆很慢,有过3个月都出不了文件的情况,请委托人提前预估时间以免超过6个月公告限制。

  10、 “高度可能”暂无标准。

  《逃匿没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申请没收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啥叫“高度可能”?这个证明标准太过模糊,飒姐认为以后案件中,将出现大量专家辅助人协助法官判断是否属于高度可能。

  11 、转移到境外的资产,需协助。

  侦查机关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的请求函,层报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后,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要求协助执行。这就涉及国际司法协助问题,会受到当时当地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影响。

  12、单位犯罪怎么办。

  单位实施刑诉法第280条规定的犯罪后(包括金融诈骗)被撤销、注销,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死亡的情形,同样适用本规定,对于涉案财产依法处理。

  综上:

  对于国内金融行业而言,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本司法解释是一个福利。此举将节约时间成本,解决久拖不决的金融诈骗案件,减少社会负面影响,为被害群众燃起希望,为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可以充分说理的法庭依据。信仰法律,莫怠于行使权利,金融犯罪的财产处分难题终将被化解。

  后记:

  飒姐曾协助证券公司处理过一起嫌疑人逃匿后违法所得处理案件,由于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各地办理尺度不一,可以参考的案例也有限,为办案增加了难度和时间成本。如今《逃匿没收规定》的出台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中的要素给出了清晰的边界,使得地方司法机关办案时有据可依,为维护被害人利益将做出贡献,同时,允许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提出主张财产权利的证据,也彰显了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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