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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联网小贷监管 20万100万上限再现
发布时间:2017-01-03 07:26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12月30日,上海金融办发布上海市首份有关互联网小贷的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专项监管指引(试行)》(下称《互联网小贷监管指引》)全文共计十四条内容,小编为大家“划重点”:
 
1、本市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为稳健经营且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排名靠前的互联网企业,或有互联网平台资源支撑的全国性大中型企业(集团)。主要发起人应在中国境内具有长期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验。
 
点评:相比今年10月6日出台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必须全额实缴,放在金融办的专门账户中。主要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本次《互联网小贷监管指引》要求发起人为知名互联网公司/大中型企业的准入门槛似乎更高了些,依旧是属于“有钱人”的游戏。
 
2、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贯彻“小额、分散”理念,其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点评:与8月24日银监会颁发的“P2P网贷平台限额令”如出一辙:“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有分析认为,20万、100万限额再现,给正努力在上海申请互联网小贷牌照的P2P平台“泼了一盆凉水”,封闭了P2P平台化解大额标的一条路径。
 
3、对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公司所有资金来源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应尽量集中,所有放贷账户应向区(县)主管部门报备,并应于每季度首月的10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和市金融办上报开户银行出具的本公司放贷专户上季度资金流水明细。
 
点评:专款专户的规定,类似于P2P网贷资金存管的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穿透式监管”做好风险隔离成为了监管的一大共识。
 
据悉,《互联网小贷监管指引》自2017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12月26日,全国网络小贷分布在10省市,共设立78家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含已获地方金融办批复未开业的公司)。其中广东地区最多,有28家,主要集中在广州;其次是重庆,有17家;江苏位列第三,有11家网络小贷公司;浙江和江西并列第四,均有5家。可以看出目前网络小贷仍处于试点阶段,数量较少,地域集中,广州和重庆地区网络小贷最为活跃,与当地开展网络小贷的鼓励政策和优惠政策有较大关系。
 
从已经获得网络小贷牌照的公司背景看,以强背景企业为主,主要是BAJ为代表的知名互联网企业,或是海尔、TCL等实力雄厚的线下传统企业或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往往拥有大量的客户和交易数据,主要服务的客户群体也是其产业链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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