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开始整治网络互助保险。 12月26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保监局于2017年1月16日前完成网络互助平台排查工作;2017年2月中旬前督促需进行专项整治平台完成整改;在对整改结果评估后于2017年2月底前依法采取差别化处置措施。其中,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网络互助平台,各保监局应按照《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网络互助主要表现为互联网平台对于一些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或者车辆风险及家庭财产风险等,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以互助计划等名义向公众收取费用、招募会员。如果会员发生约定的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风险事件,再向会员分摊或募集互助金。推行上述互助计划的互联网平台多注册为互联网公司或者科技公司。 网络互助平台存在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以互助计划名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承诺赔偿给付责任,或诱导社会公众产生获取高额保障的刚性赔付预期,公开宣称足额赔付和提取准备金,违规开展保险运营活动;二是违规使用保险术语,将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进行对比和挂钩,混淆保险产品与互助计划的区别;三是打着“保险创新”、“互联网+保险”等名义进行虚假、误导宣传;四是宣称互助计划及资金管理受到政府监管;五是以互助计划名义收取保险费并非法建立资金池。 通知表示,对网络互助平台进行专项整治旨在化解潜在金融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摸清互助平台基本情况和风险底数,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通过督促整改和查处,纠正向社会公众承诺赔偿给付责任或诱导社会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的行为,划清互助计划和保险产品界限,防范消费误导。 网络互助平台整治工作主要分为排查分类、整治、查处三个步骤。 通知要求各保监局排查对象应当覆盖运营主体工商登记注册在本地区的全部网络互助平台,实现“一平台一档”;排查方式包含多方情况汇总、逐一对比、网上核验、现场实地认证等;排查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互助计划产品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保监局要对网络互助平台分为三类。一类是向公众明示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的区别,未诱导公众产生可获得风险保障刚性赔付预期的平台;二类是违规使用保险术语,存在虚假、误导宣传或其他不规范行为,但未诱导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的平台(下称二类平台);三类是诱导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或存在以保险费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资金并非法建立资金池等行为的平台(下称三类平台)。 “二类、三类网络互助平台为本次专项整治对象,三类网络互助平台为重点整治对象。”通知称。 整改方面,各保监局应督促分类为二类、三类网络互助平台,于2017年2月中旬前完成整改。整改要求具体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风险保障责任或诱导消费者产生保障赔付预期;明确平台性质;与保险产品划清界线;妥善处理存量业务;不得以保险费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资金或非法建立资金池。 查处方面,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应及时评估整改结果,于2017年2月底前依法采取差别化处置措施。对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网络互助平台,依法从轻或者免于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互助平台,应对其开展现场检查,通过查阅台账、银行流水、合同档案、财务报表、网站微信等方式,依法获取各类违法违规的事实和依据;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附: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改〔2016〕241号 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防范相关金融风险,根据《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保监发〔2016〕31号),我会决定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互助涉及变相或实际经营保险业务的主要表现 当前,互联网上出现一些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网络互助计划,少数也涉及车辆风险及家庭财产风险等领域。推出这些网络互助计划的互联网平台多注册为互联网公司或科技公司,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以互助计划等名义向公众收取费用、招募会员。如果会员发生约定的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风险事件,再向会员分摊或募集互助金。 为大量吸引会员,一些网络互助平台出现违规宣传和经营现象,甚至涉嫌变相或实际经营保险业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以互助计划名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承诺赔偿给付责任,或诱导社会公众产生获取高额保障的刚性赔付预期,公开宣称足额赔付和提取准备金,违规开展保险运营活动。二是违规使用保险术语,将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进行对比和挂钩,混淆保险产品与互助计划的区别。三是打着“保险创新”、“互联网+保险”等名义进行虚假、误导宣传。四是宣称互助计划及资金管理受到政府监管。五是以互助计划名义收取保险费并非法建立资金池。 二、整治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旨在化解潜在金融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摸清互助平台基本情况和风险底数,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通过督促整改和查处,纠正向社会公众承诺赔偿给付责任或诱导社会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的行为,划清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界限,防范消费误导。 三、工作步骤 (一)排查分类。 1.排查。排查工作应当覆盖运营主体工商登记注册在本地区的全部网络互助平台,摸清各平台基本情况和风险底数。 排查方式包括多方情况汇总、逐一比对、网上核验、现场实地认证等。各保监局应对本地区网络互助平台进行认真排查,实现“一平台一档”。排查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互助计划产品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保监局应于2017年1月16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向我会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网络互助平台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 2.分类。基于排查所掌握的各网络互助平台基本情况,对平台进行分类:一是向公众明示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的区别,未诱导公众产生可获得风险保障刚性赔付预期的平台;二是违规使用保险术语,存在虚假、误导宣传或其他不规范行为,但未诱导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的平台;三是诱导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或存在以保险费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资金并非法建立资金池等行为的平台。其中,二、三类网络互助平台为本次专项整治对象,第三类网络互助平台为重点整治对象。 (二)限期整改。对于二、三类网络互助平台,应进行监管谈话、警示教育,督促其于2017年2月中旬前按如下要求完成整改: 1.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风险保障责任或诱导消费者产生保障赔付预期。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足额赔付,不得使用过往互助案例进行宣传和营销,不得使用任何可能诱导消费者产生保障预期的宣传手段,不得使用“保障”“保证”等字眼。 2.明确平台性质。在平台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的首页向公众声明“互助计划不是保险”、“加入互助计划是单向的捐赠或捐助行为,不能预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 3.与保险产品划清界线。不得使用任何保险术语,不得将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进行任何形式的挂钩或对比。 4.妥善处理存量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对不愿继续参加互助计划的会员进行妥善安排,确保有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5.不得以保险费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资金或非法建立资金池。 (三)查处。整改期限结束后,各保监局应及时评估整改结果,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的原则,于2017年2月底前依法采取差别化处置措施。对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网络互助平台,依法从轻或者免于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互助平台,应对其开展现场检查,通过查阅台账、银行流水、合同档案、财务报表、网站微信等方式,依法获取各类违法违规的事实和依据。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总结评估。在前期排查、分类、整改、查处工作的基础上,及时进行总结,填写《网络互助平台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撰写总结报告,于2017年2月底前报送我会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网络互助平台开展深入细致的摸排调查,积极妥善督促各平台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参与整治工作的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
(二)注重方式方法,加强舆情引导。在摸底排查及查处过程中要讲究整治策略,加强正面的宣传解释与舆论引导工作,同时应做好应急预案,防范区域性、群体性风险事件发生。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应及时向我会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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