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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金融法院将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
发布时间:2016-12-20 07:28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王一鸣

 

近年来,国内的P2P跑路潮以及云南泛亚兑付危机等导致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受损事件频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了金融改革。在酝酿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或将成为重要内容之一。

12月19日,由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等联合举办的2016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论坛在上海举行,中国人民银行参事盛松成在论坛上表示,金融法制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石,也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最根本的支柱,金融审判是高度专业化的领域,而且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往往会受到各方面、甚至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干扰。

“所以,如果在正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设立具有全国辐射效应的金融法院,将有效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这既是服务金融改革与中国经济转型的大局,也是为全国未来在金融法制领域积累经验。”盛松成指出。

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内主要在基层或者中级法院设立了金融审判庭。2012年最高法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构建专业审判机制,拓展金融纠纷资源”,北京、上海、山西、陕西、浙江等省市陆续开始设立金融法庭。

当日由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课题组发布的《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报告2016》认为,设立金融法院是关系国家整体金融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从依法治国、对外开放、经济转型的高度予以重视。同时,金融审判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特殊性、系统性和外部性,上海市政府于2014年陆续颁布《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2014-2015年重点工作安排》、《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明确提出建设金融法院、推动金融建设的主张。

在上海高级法院金融庭庭长杨路看来,设立金融法院首先是为了解决金融市场的规则体系以及金融市场的法制化进程。其次,法制环境是国际金融中心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问题是,在不少金融案件的审理当中,碰到的难题是没规则,所以在谈规则话语权时候,首先要解决规则问题,然后再去让社会公众认同这些规则。

“第三,司法资源是稀缺资源应推动金融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加强金融非诉讼机制建设),才能让司法资源在处理重要案件上发挥更大效用。最后,希望能和监管部门,甚至市场交易主体一起来推动市场规则体系的建设。”杨路表示。

不过,设立金融法院并非一蹴而就。上述报告指出,当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怎样建立更加有效的金融法院体制和机制”,具体包括:一是金融法院的设立授权问题。通过怎样的立法方式成立符合《法院组织法》的金融法院;二是金融法院的具体机构模式;三是金融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应该包括那些内容;四是金融法院的审判机制问题。金融法院应该采取大民法的审判机制还是独立的金融审判机制;五是金融领域的非诉讼司法机制问题。

对此,报告也提出一些针对性建议,如:在金融法院的司法机制方面,建立巡回金融法庭。因为巡回金融法庭模式更具权威性,能有效突破地方行政干预,并有利于实现金融案件的跨区域管辖。鉴于上海作为金融中心的特殊地位,可以将首个巡回金融法庭设在上海。

盛松成认为,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全球新一轮金融改革的重点之一。在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后,美国决定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英国则有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等。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也专门成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从国内来看,由于近年来高科技在金融领域的运用,金融创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加快,但是监管仍是分业监管框架,令国内面临的金融消费者监管的任务更加紧迫,需高度重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研究,甚至有关政策法规都需要朝此方向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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