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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裸条借贷”不能放过借贷宝
发布时间:2016-12-07 07:30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史洪举

  近日,有两篇“裸贷”新闻出现在各大主流媒体。一篇是:新闻报道以记者卧底的形式揭开了“裸贷”的肮脏交易——逾期未还贷者或被安排“肉偿”“盈利”,或售卖裸条信息“盈利”;一篇是:有人将10G的“裸条”照片及视频打包并在百度网盘发布,167位女大学生的个人信息、亲友联系方式以及私密照片遭到泄露,其中一位当事人不堪裸照散布压力,离家出走超过10天。

  目前,有网友微博爆料称,大量女学生通过“借贷宝”借钱时应出借人要求留下的裸照、视频正在流出。记者在疑似泄露的照片中发现,一女子裸露上半身,胸前放置着一张“借条”,上面写着,“我叫任×,于2016年9月21日,通过借贷宝方式,向王伟借款人民币6000元,利息每个月400,借款一个月,于2016年10月22日还清,如果逾期不还,后果自负”,该张“借条”的内容下面签着“任×”的名字,以及日期“2016年9月21日”。

  据报道,“裸条借贷”事件早在今年6月就屡被曝光,而且主要出现在校园网贷平台中。应该说,近年来,互联网贷款平台不断出现违规行为,如有网贷机构通过跟踪、威胁、公布当事人隐私方式索债。以裸体照片替代借条或作为担保的借贷方式更罕见,也更恶俗下流。对此,固然有受害学生涉事不深,经验不足,防范意识差的因素,但更有监管不到位,惩戒不严厉的原因。

  “裸条放款”无疑也属于借贷合同,只是以裸体照片取代借条,或者作为借款担保,以公布裸照及其他隐私作为违约责任。该借贷合同显然应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违反相关规定的条款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应属无效,且属于自始无效,对当事人均不具有约束力。

  “裸条借贷”事件中,虽然借款人可能出于“内心自愿”而将裸体照片及父母、同学联系方式交给贷款人。但应强调,其一,裸体照片系不雅观内容,即便本人将自己的裸照或视频公之于众,都涉嫌侵犯公序良俗,甚至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触犯刑法,贷款人更不能广为散布裸照。

  其二,虽然借款人可以授权贷款人在违约时将本人地址、电话等信息公布,但却无权替代父母、同学等作出该授权。由此,这种公布裸照及个人信息的违约条款显然没有法律效力,如果网贷平台一意孤行,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触犯刑法。

  此类问题之所以屡屡出现,表面上看是大学生消费需求强烈,爱慕虚荣,防范意识差,实则属于监管不力下部分金融企业出于逐利需求的违规放贷。多数大学生自身缺乏稳定收入,属于偿债能力较差,违约风险较大的“次贷客户”。

  实践中,很少有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愿意给大学生发放消费贷款。早在2009年,银监会已禁止银行向未满18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已满18岁者,则要经由父母等第二还款来源方的书面同意。那么,有什么理由许可贷款平台向在校大学生发放消费贷款呢?

  “互联网+贷款”不能成为“裸条借贷”等网络贷款平台违法乱纪的挡箭牌。监管部门理当积极作为,强化监管,不妨“一刀切”地禁止向大学生发放任何贷款。并严格执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筛查贷款平台的违规行为,要求平台尽到审查义务,及时屏蔽违规放贷人的信息和账号并提交公安部门。同时严厉惩戒公布裸照、散布隐私、跟踪、威胁等野蛮讨债行为,让“互联网+贷款”这一创新规范有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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