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
网传银监会等三部委发布P2P备案登记指引
发布时间:2016-11-28 10:59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11月28日,网传消息称,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下为《指引》全文。
 
这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网贷平台监管采取备案制之后,官方发布的网贷平台备案指引规范,此前银监会已向银行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暂行办法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根据备案登记指引的规定,完成备案登记之后,网贷平台应当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反馈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同时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文件,整理出来网贷平台备案登记材料,以及已设立和新设立网贷平台备案登记流程。
 
网贷平台备案登记材料

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

2) 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3) 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4) 合规经营承诺书;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以及懂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基本信息资料;

7) 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8)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

9)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一、已成立网贷平台备案登记流程
 
1、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处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2、 已设立并开展经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在本指引发布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要提交本指引第六条(网贷平台备案登记材料)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提交经营机构总体情况、产品信息以及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等。补充材料的具体内容应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另行明确。
 
本指引发布前,已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由地方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二、新设立网络平台备案登记流程
 
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3、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材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4、 提交网贷平台备案登记材料。

新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由地方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网贷财经微信 扫码关注

【返回首页】
财经钻-财经观察
财经钻-互联网金融观察
财经钻-众筹/创投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