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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 存款不翼而飞
发布时间:2016-11-18 11:55 来源:法制网 作者:法制网

近日,由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挪用资金一案,经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责令将所挪用的资金予以退赔后,发还给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韩森寨支行。

据悉,被告人张某自2009年6月至2014年12月案发担任某银行支行客户经理。2012年至2014年12月期间,张某为将储户在银行的存款高息贷给某担保公司使用,谋取高额利息收益,向储户谎称其所在的银行有年息为6.6%至7.2%的理财产品。但该理财产品仅针对银行的大客户,购买数额起点较高,故需要统一购买。在这期间,张某利用其担任客户经理经手及转账储户资金之便,让48名储户或在其办公室内电脑上或在银行柜台上将存在银行的存款转账至其指定的账户上。随后,张某以个人名义和担保公司及实际借款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将储户的存款按1.5%-1.6%的月息进行借贷。截至2014年12月,张某挪用的数额共计人民币3500余万元。48名银行的大客户本以为自己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当2014年年底借款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支付给张某利息时,张某的资金链也随之断裂,客户此时才得知自己在银行的存款已被张某挪作他用。

此案侦查机关是以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该院进行审查起诉,随案件而来的还有40多名情绪激动的银行客户。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此案承办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审查研判案件的证据和定性、协调公安补充侦查外,还要不时接访劝说银行客户,安抚他们的情绪。最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此案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新城区人民法院也支持了本院的定性并判决,银行客户近3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也有了得到赔偿的希望。

银行是广大群众投资理财所信任的金融机构,但投资也需理性及审慎,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在银行办理业务,是与银行交易,而非和银行员工交易。银行值得信赖,但不代表所有的银行员工都值得信赖,故莫要无条件的信任工作人员。第二,要保护银行存款安全,首先要保证银行卡、存折、手机银行等密码安全,不要为了省事将密码告知工作人员,办理业务莫要他人“代劳”。第三,不要轻信银行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办理任何业务均须有正式的凭证,合同,任何个人所给的保本承诺、利息承诺均是无效的。第四,在不懂业务流程时,多询问,切勿在有些人员的诱导下办理一些莫名其妙的业务,在不清楚业务详细内容的情况下不轻易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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