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第十批失联私募机构公告,涉及上海中海投金融控股、新疆泛亚有色金属投资等9家公司。协会表示,到今年10月11日,已经有60家私募被列入失联机构名单并公示,其中有36家已注销管理人登记。 (文末附全名单) 私募机构失联“跑路”,投资者的血汗钱可能就打水漂了,这无疑是很让人心痛的。尽管私募监管越来越严,但是仍有不法份子会钻各种漏洞,为此,投资者要擦亮眼睛,了解更多的可能潜在的风险,以下是一些投资建议和案例分析,仅供参考。 怎样鉴别选择正规私募 看资格 私募基金公司,必须拥有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也即私募基金牌照。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网址:http://gs.amac.org.cn/查询。可以查到公司的注册资本,高管团队等等详细信息。
产品募集方式 私募不能公开募集,私募基金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那样向广大公众推广募集。
比如,不能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等。如果遇到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私募机构,那基本就是骗子。 私募投资门槛 私募投资门槛规定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能低于100万元,如果遇到发行的投资门槛低则几万元高则几十万元等标准不一的产品,投资者需要重点考察。
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个人方面,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同时,还要求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募集人数限制 最高不超过200人。私募对投资人人数有严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与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是否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都是不能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保底收益或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就涉嫌违法了。 从对私募机构的规定来看,私募基金:不能公开募集、不能承诺收益、不能人数众多;必须注册备案、项目必须属实。 这几个方面只是简单的判断私募机构是否正规,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来看看潜在的风险是怎么隐藏的。 案例一:以私募基金之名 行非法集资之实 A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号称主要从事私募基金代销和互联网P2P业务,共有32个经营门店,装修豪华,员工上千人。A公司宣称代销其关联方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通过手机短信、推介会、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募集资金,承诺只需20万就可以投资,而且有15-20%的年化收益。但资金却流向了A公司其他关联企业,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 2015年11月,A公司非法集资风险爆发。目前,当地公安部门已对其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涉案资金约21亿元(其中约13亿元未能兑付),涉及投资人7200余人。 警示: 1、A公司销售私募产品投资金额为20万元起,销售对象以中、老年人居多,没有达到合格投资者标准,不做人数限制,涉及人数众多。 2、A公司采取门店银行化、员工白领化等具有欺骗性的销售手段,结合“门店+私募基金”、“广告+私募基金”、“传单+私募基金”等销售模式,将非法集资行为包装上合法的外衣,伪装成类银行理财产品,极大地弱化了投资者的防备心理。 3、A公司以高息为诱饵,以收钱和发钱方式维持资金链,自融自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二:“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 B公司于2014年6月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涉足融资担保、小额贷、P2P、产业并购、私募基金等多领域,同时,控股股东下设的互联网平台在B公司私募业务开展过程中扮演集资和销售的关键角色。 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B公司没有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进行实质评估,对其私募产品未进行风险评级;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推介私募产品,与投资者约定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并按期支付利息,同时由控股股东签署回购条款,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由于募集资金未进行托管,B公司随意将资金用于对关联企业、其他企业或者自然人的资金拆借。 警示: 1、私募产品具有高风险属性,投资者应树立“投资有风险”、“买者自负”意识,抵制“高收益无风险”噱头的诱惑,避免购买存在风险隐患的私募产品。 2、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应仔细阅读相关产品介绍与合同,切勿被所谓的高收益蒙骗,切记“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 3、不法私募机构在进行宣传时,往往强调已取得基金业协会备案,骗取投资者信任,投资者应明确私募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等同于监管部门对其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的“背书”。 4、本案资金未进行托管,也没有约定基金财产安全保障措施,投资者的资金被募集者随意处置、分配甚至挥霍。 案例三:私募基金不可随意拆分转让 2015年9月,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互联网平台C存在通过“收益权转让”的模式,将相关主体持有的基础资产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投资者的行为。C平台利用部分机构、个人投资者以合格投资者身份先行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注册用户。注册用户也可以通过平台二次转让其持有的私募产品收益权。平台投资起点为固定收益类产品1000元和权益类产品1万元。 据统计,C平台个人投资者超过38万人,其中近10万人参与收益权交易,收益权转让业务规模近68亿元。2016年1月,当地证监局对C平台进行查处。 警示: 1、本案中,通过互联网平台将私募产品份额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降低了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导致部分投资者承担超越自身能力的风险,并且使该平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人数远超法定上限,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投资者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金融产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关产品介绍,认真了解该产品的投资方向及类型,对于产品介绍不明的金融产品应当提高警惕。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咨询相关监管部门。 结语:案例只是提供了一些比较典型的私募投资陷阱。投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隐藏手段,建议投资者在投资私募类基金的时候,选择靠谱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同时,术业有专攻,拿不准主意的话,一定要找个懂私募基金业务的人进行咨询,哪怕要花点钱,也胜于事后亏大钱。私募机构的不断失联跑路无时不在提醒投资者: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再谨慎。 注:自2015年11月底基金业协会发布首批失联私募机构公告以来,基金业协会公布的失联私募基金公司达60家,已发布10批私募失联名单。 第一批(2015年11月23日)
第二批(2015年12月13日)
第三批(2016年1月12日)
第四批(2016年3月8日)
第五批(2016年4月18日)
第六批(2016年5月23日)
第七批(2016年6月28日)
第八批(2016年7月24日)
第九批(2016年9月6日)
第十批(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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