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
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目前国内只有少数银行和信托试水推出了家族信托,不过其中的大多数还难逃“伪家族信托”的质疑:认为只不过是期限更长的“投资类信托”而已。
换句话说,大部分财富人群所熟悉的信托是投资性质的,而家族信托则是防御性的安排:从已有资产中拿出一部分放在“安全罩”里。但是在中国的大多数富豪还处于“创富”的惯性之下,“手里有一个亿的都不一定会拿出3000万,认为会影响其赚钱效应”。
在欧美等地,家族信托基金的设置相当普遍。默多克、洛克菲勒等家族的资产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管理。为何国外高净值人群偏爱这种资产管理方式?家族信托究竟能带来哪些好处?
功能| 信托是最安全的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账户资金不受债务纠纷困扰。当企业破产时,股票、债券、存款等都会被冻结,但信托财产不被冻结;债权人无权要求信托受益人以信托财产来偿还债务。对于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上的富豪,家族信托基本上已经成为“标配”,不过一般的财富人群却对家族信托依旧知之甚少,也鲜有设立。
一、信托财产是独立、不可分割的财产
根据《信托法》,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成为一笔独立运作的资产,它不受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所影响(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的除外),受益人将持续享有信托利益,同时信托财产也不因委托人的债务影响。
二、规避法律诉讼纠纷,避免资产被查封冻结
根据《信托法》,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存在银行的钱,房产,股票、基金等,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或者破产时,都要面临查封、冻结风险。如果没有事先为家庭或者个人留一笔绝对属于个人的资产,一旦风险来临,那将是不可想象的悲惨后果。
三、规避债务关系风险,避免资产被抵债
马云说过,“生意等于战场,你可以连续胜利5年或者更长,但你不能保证20年、30年永远顺利。”做企业要发展壮大,难免要借钱,这就会欠下一屁股的债务。很多企业也正是在债务危机中倒闭,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将会输得干干净净。
如果企业家懂得信托,完全能把合法所有的且未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资产转移到信托公司,那么当企业后续面临债务纠纷时,至少提前保全了一部分的财产,它不会被抵债。即使要卖房卖车,卖光企业用来抵债,但信托财产是不会被抵债的。这是受法律保护的资产。
四、规避情感风险,避免资产被分割
无论世界还是中国,富豪们面临的一个重要困扰就是天价离婚。王石、赵本山离婚都净身出户,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杜双华离婚案,伍兹离婚等等,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都困扰夫妻双方,尤其是挣钱能力强的一方是何等的不情愿。信托在这方面可以发挥独到的功能。
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在夫妻离婚时不可分割,但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可以按比例享有信托利益,这样就可以实现约定夫妻的财产分配方式,即使离婚也不受影响,更重要的是如果是婚前财产设立的信托,还可以独立于婚后财产,使得婚前个人财产得以保全,避免离婚时被分割的风险。
默多克在与第二任妻子安娜·托芙离婚时支付了17亿美元,损失惨重,因此在与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结婚前,默多克把名下的主要资产,特别是新闻集团股权都装入了家族信托进行隔离保护。
默多克通过GCM信托公司设立并运作家族信托,默多克家族持有新闻集团近40%的拥有投票权的股票,其中超过38.4%的股票由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持有,受益权人是默多克的6个子女。默多克与前两任妻子的4个子女是这个信托的监管人,拥有对新闻集团的投票权;而默多克与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的两个女儿仅享有受益权而无投票权。新闻集团的控制权,就这样牢牢掌握在默多克家族的手中。
2013年末,离婚的邓文迪仅获两套房产和让两个女儿成为870万美金基金的受益人,而默多克仍然笑拥超过139亿美元财产。
五、规避“富不过三代”风险,保障财富传承
信托定制服务,可以规避财富的各种风险并实现财富传承。懂得使用信托来实现财富传承的富豪比比皆是:如肯尼迪家族、洛克菲勒家族、梅隆家族、罗斯柴尔德家族、乔布斯、李嘉诚、梅艳芳…主要是是西方发达国家有普遍征收遗产税的法律。
信托财产由于名义上属于信托公司的财产,自然不能被征收遗产税,而委托人却可以指定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从而实现家族财富传承。中国大陆尽管没有开征遗产税,但是真的开征的时候,想启动恐怕来不及。
在财富传承中,家族信托的形式虽然近年来也正在国内兴起,尤其得到许多民营中小企业家的青睐,但从其信托运作模式的普遍信任机制及与之适应的政策法规完善程度来看,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现状| 国内国外现状差别
家族信托需要综合考虑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的财产、年龄以及婚姻状况等不同因素,在合适的时机建立合理的信托架构。因此,家族信托需要一个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的服务,才能够解决高净值人士在婚姻家庭财产问题中的诸多顾虑。
需要注意的一点却是,尽管家族信托“理论上”无所不能,但许多有意于此的企业家多半可能举棋不定,原因就在于,在当前国内的法律环境下,家族信托的上述多数功能或许还只是“镜花水月”。目前国内只有少数银行和信托试水推出了家族信托,不过其中的大多数还难逃“伪家族信托”的质疑:认为只不过是期限更长的“投资类信托”而已。
也正因此,许多财富人群更倾向于将家族信托通过海外机构设立。
国外机构更清楚在什么法律环境下把主体搭建起来,能享受到怎样的税收减免,受到哪些法系保护,在这些法系之下,客户名下的资产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的收益会获得怎样的确权。家族信托的主体还应该通过国外机构设立,尤其是那些拥有诸多海外资产的客户。
相比之下,国内信托在一些事务性的安排和单纯投资性的功能方面会更有优势。这一方面来源于对国内人情世故的耳濡目染,另一个则胜在对国内投资环境和产业环境的“本土化”理解。
不过,与这些路径选择相比,更重要的,或者也可以说是家族信托设立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确立初衷,也就是说弄清家族企业或者家族财富传承中真正的“痛点”,正如一位业内人士所说的那样,“财富人群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初首先要明确所需要的功能点,这决定了家族信托的整体框架,也决定了最终的运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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