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周五晚上出来了几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和相关修订解释说明,我尝试进行一下解读。内容涉及:基金组合业务的肯定、日均非货币基金低于10亿元不能续期基金销售牌照,基金销售牌照一参一控等等。 一、基金组合间接肯定 基金组合这几年风生水起,不论是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还是银行、券商、基金公司,不论是白盒策略的二八轮动、八仙过海还是基金大V管理的各种基金组合,经过几年发展,投资者认知度明显提高,甚至一些投资者购买了这些基金投资组合。 但是基金组合有个问题,投资基金但又不是FOF,FOF需要管理层审批,基金组合很多人搞,也没有什么监管,而且基金组合算不算基于基金的投顾业务,股票投顾有审批有监管,基金凭什么谁搞都行,基金组合需要不需要审批和监管,甚至到底基金组合合法不合法? 这都是问题,很多人和机构进行了呼吁。监管不表态,很多事情不好搞,很多顾虑在里面,如果一旦不合法,还要到期清理清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证监会也是顺应民间声音,通过周五晚上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了“肯定”。下图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 虽然基金组合需要另行规定,但是这已经是对这几年基金组合业务的肯定。 二、销售机构存续制 现在基金销售资格是一旦获批就长期有效,所以买卖基金销售牌照也竟然成了一门生意,基金销售牌照竟然能卖到上亿元。 下图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有效期3年,到期前6个月可以申请续展。 三年有效,到期续展,那么什么条件可以续展期?什么条件不能续期?第五十七条进行规定了——亏损实缴资本70%,重大违法,不以基金销售为主业,这个都是小事,什么是大事? 第三款我圈起来的地方大家看到没,近一年日均非货币基金保有量不足10亿元。也就是你要实打实卖10亿基金,还不能用货币基金冲量。 这是对一些中小型基金销售机构,不只是基金三方销售机构的打击,还有部分中小券商、城商行的基金销售业务打击,老老实实卖基金,不想干就别卖基金,不卖基金而只囤积基金销售牌照,不好意思,到期你就没牌照了。 三、基金销售牌照一参一控 基金公司等等金融机构要求股东方一参一控,独立三方基金销售公司也要求一参一控了。 申请机构之前要求承诺目前没有控制基金销售机构,获得资格以后不能再申请,获批以后3年内还不能卖,还不能代持,需要实缴资本,还要以基金销售(公募、私募)为主,不能挂羊头卖狗肉。 四、对三方基金销售机构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要求一参一控,你以为这就完了,没有,证监会在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里面明确说了——严把独销机构准入关口。 文件要求注册独立第三方基金销售资格的资本金为5000万。 那么之前是多少,13年证监会9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2000万。 而且如果是持股5%以上的企业股东,还必须有1亿人民币,而且要三年盈利。 原来要求是什么?13年的91号令也不规定1亿元,也不规定连续三年盈利。 当然,现在是对5%以上的企业股东的限制,当年是对所有企业法人股东的限制。 同时独立三方机构设置分支机构门槛也被大大提高:3年完整年度连续经营,保有量规模100亿以上(这个好像没有要求非货币基金),只能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想去外地设跨省异地分支不行,从业人员人数要求5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3年91号令怎样要求的:有资格的从业人员2人,没了,异地分支可以设置,也不用保有量100亿,当年真是好时光。 但是我也不明白从业资格人员从不少于2人到5人的提升的意义,基金从业资格按说应该是不难,多找3个人就很难?当然我这种嘴炮型人物,是至今没有参加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我也不知道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到底难不难。 五、互联网导流的规范 互联网时代流量为王,现在存在一些互联网企业用自身流量对基金销售进行导流的情况,这次也进行了规范——明确销售服务主体,不得收集、传输、留存交易信息。 六、影响 1、对基金投资者来说,基金销售平台更加安全了——三年就要求日均非货币基金保有量10亿,,而且必须以公私募基金销售为主,达不到不给续期牌照,之前还有个别基金销售公司到处开线下网点,卖各类金交所的所谓固收理财,扰乱市场。以后留下的都是大平台,很多投资者不是担心买基金的平台安全问题吗,这下解决了,这是基金投资者的福音。 2、对基金公司来说,节省人力物力成本了——现在有一二百家各类基金销售机构,银行、券商、保险、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等,有些基金销售机构卖不了多少钱,我甚至听说某些基金销售机构连续几个月竟然给某大基金公司卖出的基金都是0元,还不够费事的,这样优胜劣汰,省心了,人力物力成本都节省了。 3、对基金销售机构来说,要求更高了——牌照从长期有效到3年有效,达标才续展,要求还是非货币保有量10亿元,怎样更好的定好位,向投资者卖出公募和私募基金,这才是基金销售机构以后该思考的问题,不要整天想着囤积基金牌照卖个高价。 怎样做一个真正的基金销售机构,造福基金投资者,这成为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和股东方思考的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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