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网贷平台刑事案件中,遇到最大的问题是“出金难”,也就是集资参与人与被害人在案件办理阶段很难得到相应回款,一般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毕后,根据判决书和相关政策返还集资款。2016年9月18日,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返还规定)也许给了我们一些启发。 首先,返还规定的适用范围狭长。 请注意,返还规定里所称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比互金刑事案件,我们发现虽然两者都有存在利用互联网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但是区别在于: 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如果P2P平台或大宗商品交易所将客户钱财诱骗至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则适用本规定;否则,不适用。 其次,冻结资金范围明确。 返还规定里所称的“冻结资金”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很大一部分是由公安机关完成的,在涉财犯罪中资金流向的查明工作很重要,通常公安机关会采取冻结的方式减少被害人损失。但由于被害人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需要这部分资金,但案件尚未办完,按照以往规定尚未结案,通常不能处分涉案资产,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容易产生各种问题,将“冻结资金”及时返还给被害人的做法,值得有条件推广。 最后,返还规则。 冻结资金以“溯源”返还为原则,办案机关按照不同方式返还:(1)冻结账户内仅有单笔汇(存)款记录,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如果被害人账户无法接受返还,可以向被害人其他银行账户返还;(2)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3)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骗(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计算公式附后)比例返还需要发布公告,公告期30日,期间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返还冻结提出异议,公安机关依法审核。法律尊重那些“尊重自己权利”的人,如果怠于行使权利,可能面临利益损失。 综上,我们期待在司法实践中尽快运用返还规则,让更多被害人受益,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吴英等案件的后遗症还在,尚未结案的资金不宜轻易处分,否则不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法律应当权衡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利益,有限度地适用本规则,以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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