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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案件将成为民商事审判重点
发布时间:2016-09-12 09:52 来源:未知 作者:财经视角

 
  “可以预见,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涉诉案件或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也将成为未来民商事审判重点。”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规范元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办的第六届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中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创新”研讨会上如是预测并认为,加强对其法制指引才能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
 
“金融创新应受到合法性的规制”
 
杨临萍说,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条件下应运而生的金融新业态,从2013年起成为中国经济领域中,被提及频度最高的热词。但由于新生事物,初期表现野蛮生长特点,不仅对传统金融监管模式造成冲击,某些业态还偏离正确创新方向。“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新兴金融的认知不足,假借互联网金融之名,行诈骗之实。前一阶段P2P平台乱象丛生,正是这一问题集中爆发与反应。”
 
杨临萍说,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外部性的特点,但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法律关系已出现多度竞合现象。“仅P2P方面就出现多种结合形式,比如,P2P与股票的结合,导致的股票配资案件;P2P平台与保险公司、小额担保公司的合作,或指定第三人代替投资人办理抵押登记,导致的多重担保关系案件;P2P与上市公司合作导致的对赌协议类案件;保理公司对接P2P平台将应收账款债权进行转让产生新类型的保理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债权、承兑汇票、小贷债权、消费分期债权等通过P2P平台所进行的收益权转让类案件等。”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丰富了金融品种与新业态,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效率,增强了普通民众的参与度,具有一定的普惠性质,但创新也应受到合法性的规制。”杨临萍预见,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金融消费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涉诉案件或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也将成为未来民商事审判重点。
 
“线上线下金融应适用同一法律尺度”
 
不过,杨临萍也提醒在处理互联网金融案件中,线上金融与线下金融应适用相同法律尺度,保持监管规则适用的平等性。“不论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只要做相同的业务,监督尺度应统一,实行穿透式监管,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法律属性,适用相应的监管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专委、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则表示,执行信息化是破解法院执行难的必由之路。“目前我们已建立了覆盖全国主要地域及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以对2309家协助执行部门13类信息进行查询,包括人民银行的开户行信息、银行的存款信息、公安部的车辆信息和出入境证件信息、农业部的渔船信息、交通部的船舶信息、工商总局的企业法人基本登记信息和企业的对外投资信息、证监会的证券信息、支付宝的账户财产信息等,有效解决了查人找物难这一制约执行的瓶颈问题。”
 
另一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置“黑名单”制度,建立了信息化的联合惩戒系统。“现在当‘老赖’的成本越来越高,不仅会被曝光,还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比如不允许乘飞机、高铁,不允许入住星级宾馆、旅游,以及不允许银行贷款和政府工程项目投标等。”
 
刘贵祥透露,目前全国四级法院将推出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今后所有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37个关键节点、92个业务节点均在该平台上办理,不仅全程留痕,置于上级法院的监督之下,节点信息还会自动向当事人推送,办理结果向全社会公开。“这将有力消除执行案件底数不清、在程序外循环的问题,也将有力解决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执行失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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