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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首推交叉保护投资人条例
发布时间:2016-09-05 08:04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9月2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银行、券商等51家主承销商召开座谈会,会议涉及了产品创新、注册发行、后续管理、对外开放等多项内容。
 

在参会人士看来,此次承销商会议中,注册发行方面,最重要的一条创新之举在于即将推出《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下称《范例》),这是此前未有过的。
 

今年以来,在“三期叠加”的新常态下,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债券违约概率有所上升,这对债券市场防范信用风险,切实保护投资人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
 

交易商协会称,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的系列政策精神,完善投资人保护相关措施,交易商协会系统总结和梳理了国内外信用风险案例,充分借鉴了境外投资者保护契约条款及境内银团贷款合同相关经验,广泛征求了市场各类参与机构以及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意见,形成了《范例》,向市场公布。
 

记者了解到,《范例》梳理七类风险形成四类条款,全环链多角度保护投资人利益。并且,首次引入“违反约定救济工具箱”和“资产池承诺”条款。
 

首先是针对七方面信用风险事件,形成四类投资人保护条款。
 

具体而言,针对国内外特别是债务融资工具违约案例,总结出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治理结构不稳定及重大资产转移等七方面风险点,设计了“交叉保护条款”、“财务指标承诺”、“事先约束条款”和“控制权变更条款”四大类基本条款,将七方面风险事件作为持有人会议触发情形,并分别设置了对应的投资人保护安排。
 

其次,事先约定处理程序和各方权责,增强持有人会议效力。通过事先在募集说明书中以条款的形式进行明确了投资人保护条款涉及的核心要素,约定了发生触发情形后的处理程序,和发行人、投资人以及主承销商的各方权责,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了目前投资人反映突出的“即使开会表决通过,发行人照样不执行”的问题,增强了持有人会议可执行力。
 

第三,分类细化触发情形和违反约定责任,便于市场各方权衡选择。
 

通过对各类条款的触发情形进行了细化,各方可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遴选相应指标,并确定相应阀值。同时,由于不同类型条款违反约定责任的严重程度不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市场波及效应均不同,因此针对不同类型条款设置了差异化的违反约定责任类型,区分必选项和可选项,供市场成员结合具体情形权衡选择。
 

据记者了解,《范例》首次引入“违反约定救济工具箱”和“资产池承诺”条款,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国外的投资人保护条款一般针对违背承诺事件设置回售权,该方法快速有效,但同时也对发行人造成提前兑付的资金压力。为缓解直接要求赎回带来的发行人资金压力,权衡各方利益,《范例》提出了包括“增加担保、提高票面利率、回售权、不新增债务”等多种措施的“违反约定救济工具箱”,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允许发行人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投资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更好的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此外,《范例》创新设置了“资产池承诺”条款,发行人能通过承诺相关资产作为本期债项偿债资金来保证兑付资金需求。一方面,发行人只需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承诺,由主承销商行使相关的监管责任,手续相对便捷;另一方面,在极端情况下投资人如需进行资产保全,法院从法理判定上也会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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