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胶东在线从有关部门获悉,《烟台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已印发各有关单位。 《方案》要求清理整顿问题机构,包括借助互联网方式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以及游走于线上和线下或单纯只做线下理财、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类金融业务的机构;内容上分为“三类机构”“三个领域”和“三种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实行严格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开展企业宣传和广告资讯监测检查、加强技术应用、组织线下巡查防控、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以及加强内控管理的措施办法,扎实、有效开展烟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此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明确规定治理三类机构,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平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方案》中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应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业务须符合直接借贷标准,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贷、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除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擅自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众筹”等字样,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即未获相关资质,但在企业名称或实际经营过程中,具有资产管理、投资理财、交易场所等属性的企业。 另外,房地产领域、地方金融领域以及校园贷领域被纳入专项整治工作范围。《方案》中规定,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融资机构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行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未经允许不得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另外,对开展校园贷的机构要开展审查规范,以校园贷名义变相发放高利贷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将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专项整治工作内容还包括: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行为、将私募金融产品向公众销售或将非上市企业股份向公众发售的行为以及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虚假宣传和广告等行为。并且规定,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方案》还规定,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邮箱或开设网上举报平台等方式,全天候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在查实举报线索后,参照有关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实施奖励;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须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跨行支付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和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工商部门、宣传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提供互联网平台安全防护服务;加强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的内控管理,逐步建立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 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效果,此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分为: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7月初一7月15日)、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8月一11月)、督查和评估阶段(2016年10月一11月)、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2月一2017年1月)共四个阶段,工作中对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并且认定意见不一致的,应报上一级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探索引进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工作机制;引导投资人依法有序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烟台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通过专项整治,规范相关从业机构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增强参与主体风险防控意识,强化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盈亏自担的意识氛围;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有力推动烟台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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