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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余起P2P案件已宣判
发布时间:2016-07-05 08:14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邓莉苹

       有关P2P网贷平台案件的审判逐步出了结果,行业人士认为其规范问题正在走向改善。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10起P2P案件宣布判罚结果,其中,涉案实际控制人的刑罚从3年到无期徒刑不等,投资人收回的损失也各有不同。

  事实上,记者关注到的已经宣判的13起案例中,以集资诈骗罪定性的有6起。

  最高被判处无期徒刑

  东方创投是首个宣判的P2P案例。东方创投是2013年6月成立于深圳的一家P2P平台,4个月后,该平台即宣布停止提现。同年11月,东方创投负责人邓亮和线李泽明相继自首。根据2014年7月公布的初步判决结果,该平台实际控制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继东方创投之后,又有多个P2P平台相关的案件先后做出判决。

  业内人士在此前的研究报告中选取了12家已有判决结果的平台作为样本,包括在2014年宣判的东方创投、淘金贷和天力贷,2015年宣判的铜都贷、德赛财富、网赢天下、中宝投资、雨滴财富和家家贷,2016年宣判的乐网贷、优易网、徽州贷。根据其研究,其中有9家平台的运营时间介于3~6个月,运营时间最长的是中宝投资37个月,淘金贷的运营时间仅为1周时间。

  从判决结果来看,在12家已宣判的P2P网贷平台中,其实际控制人的判罚如下:优易网、中宝投资、网赢天下、雨滴财富、家家贷被判集资诈骗罪;淘金贷被判合同诈骗罪;东方创投、天力贷、铜都贷等6家平台实际控制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家家贷、中宝投资、淘金贷实际控制人分别被判刑期为20年、15年和13.5年;被判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P2P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均在10年之下,其中铜都贷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为9年,徽州贷判刑期限为8年,其他则判刑时间相对较短。

  最新宣判的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银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同年2月14日被逮捕,最后以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记者注意到,在上述研究报告中提到的12家和最新公布的浙江银坊,共13起案例中,以集资诈骗罪定性的有6起。

  量刑重要指标有哪些

  在上述案例中,有的案件以集资诈骗罪起诉,但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比如网赢天下,有的则相反。判决结果显示,被判为集资诈骗罪的刑期明显要长些。

  友金所法务总监匡衡对记者表示,非法集资涉及到两个具体的罪名,一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客体、客观方面。在犯罪目的上,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犯罪客体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集资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集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主体吸收存款,并不以是否使用诈骗方法作为犯罪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罚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同样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的,其判决结果也有差异。比如同样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决的东方创投主要创始人被判3年,而铜都贷的实际控制人被判9年。

  匡衡表示,集资的具体数额和受害人数也是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公开资料显示,根据公布的判决结果,东方创投未还金额为5000多万元,铜都贷的最后未还金额为9000多万元。

盈灿咨询在发布的研究报告中提到,其所选样本的平台宣判后的赔付比例相差较大,其中,网赢天下、东方创投、中宝投资、优易网赔付比例在40%之上,网赢天下的赔付比例达到60%,铜都贷的赔付比例最低,仅为12.3%,而其他则未公布赔付比例。

  业内人士认为,赔付比例存在差距主要基于两点原因,如果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非法吸收资金用于经营投资、购置房产、银行理财产品等情况导致平台资金流断裂,出现提现困难,遭到投资人第一时间举报,或平台未出现提现困难问题而是因经侦介入调查,发现平台非法运营而将实际控制人抓获,并冻结其账户资金和名下资产,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所获得的赔付比例相对较高;而如果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非法吸收资金用于为关联企业融资、民间放贷、偿还个人债务、生活挥霍等情况,使得资金短时间内无法回笼导致资金流断裂,或者建立平台的实质目的是纯诈骗,在这些情况下,投资人所能得到的赔付金额也相对较少,甚至无法获得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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