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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呼吁允许互联网金融机构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发布时间:2016-07-02 10:56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张菲菲

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最快、最为活跃的业态,P2P网贷始终处于风口浪尖。尤其进入2016年,频频爆发的风险事件。据第一网贷最新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全国P2P网贷行业快报》显示,截至6月末,2013年以来,P2P网贷行业发生停止经营、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情况的各种问题平台累计2077家,占全国P2P网贷平台5685家的36.53%,为历史新高。截止2016年6月底,问题平台率36.53%,环比增加0.45个百分点。
 

在6月30日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以“风暴中的P2P网贷行业”为主题的学术沙龙上,多位业内专家聚焦互联网金融话题,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积极意义,透视行业乱象背后的原则和监管问题,并就完善金融监管提出了建设性建议。
 

莫将P2P妖魔化
 

胡滨副所长表示,在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互联网+”行动方案、大数据发展纲要、鼓励支持“双创”以及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都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殷切的希望,一度让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带上了夺目的“光环”,这是不客观的。但在一些负面事件的影响和波及下,当下的互联网金融不仅走下了“神坛”,更有被严重“妖魔化”的趋势和现象,这更是不可取的。
 

在胡滨看来,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中国金融业实现“弯道超车”的机会点。同时,呼吁媒体及社会各界不要用“有色眼镜”看待互联网金融,应正视互联网金融在发展普惠金融和实现共享经济方面的作用。
 

风险频发背后的乱象
 

在看到互联网金融在经历了蓬勃发展的积极现象背后,胡滨也看到,当前行业存在着监管的效率问题、自律的问题。目前有很多跑路的问题,特别是一些线下理财公司,财富管理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非法融资行为,开始出现了一些群体性的事件,出现了局部的重大风险。
 

对于P2P平台跑路事件不断,风险频发的原因,互联网创新研究副院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分析,一是宏观经济因素,经济下行,影响项目收益、本息对付能力,二是行业扩张的滞后性,在过去的三到四年,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快速跑马圈地,融资非常的容易,快速的扩张到现在很多的项目集中进入到本息兑现的时候,又加上经济下行,这种风险才爆发,对于一些企业而言,存在生存和运营困难问题。三是平台本身是伪互联网金融,假借了互联网这种慈善的外衣,从事违法的活动。
 

对于违法的形式,邓建鹏总结归类为三种:一种是先归结资金,再对接资产端,典型的涉嫌到非吸;第二种是发布的借款项目,平台没有尽到前面审核的业务,发现借款项目是虚构的,要么平台自己承担损失,垫付利息,要么导致投资人成本损失;第三种是完全诈骗,非法占有,要诈骗投资人的资金。
 

这些现象背后更振聋发聩的本质是目前P2P网贷的风险状况还没有本质上的变化。第一网贷报告同时指出,P2P网贷长期存在的四大缺失严重,主要表现为标准缺失、信息缺失、中介缺失和预警缺失。至今还没有多大改变,并导致了P2P网贷跑路风、倒闭潮。
 

深圳市钱诚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理事长胡尔义进一步解释称,规范P2P网贷主体行为的法规、制度、标准仍未落地。国家至今仍未出台一份正式监管文件和明确可行的监管办法。目前债务人信息十分模糊、P2P网贷平台的财务信息匮乏、部分P2P网贷信息造假触目惊心。P2P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机构,但目前P2P网贷平台并不独立。借款人不是以会计师、律师、评估师、评级等独立第三方中介审定后形成的信用成为P2P网贷主体。由于P2P网贷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缺失,同时,P2P网贷领域的非法集资隐蔽性强,往往披着各式各样的伪装,打着依法合规的旗号,监管部门不易发现。
 

提高监管容忍度 加强协调监管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表示,对待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需适当提高容忍度,采取分类监管的原则,避免一刀切。对待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型金融业态,应该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在有效加强信息披露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监管机构应采取分类监管的原则,避免“一刀切”,避免“一管就死”。同时,呼吁允许互联网金融机构接入央行征信数据库,并通过互联网金融协会搭建全社会共享的民间金融信用数据库。
 

邓建鹏也强调,整治互联网金融工作一定要特别的注重区别的对待,对合法,对违法、违规的机构要有不同的措施。同时,把握监管和创新的平衡点,不能够因为过分的整治工作,把我国很不容易领先全世界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业态扼杀。
 

针对整治工作,邓建鹏进一步建议,要有配套的法制建设,互联网金融专项的整治方案提出要建立整治的长效机制,这涉及到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修订法律,第二是严格执法。同时,金融行业和法律控本需要新式的法律来加以归置。
 

围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刚表示,第一是规范性监管与原则性监管相结合。第二是突出行业自律,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监管失灵,对于行业自律组织是区域性还是全国性,网络借贷自律组织与央行互联网金融协会关系?行业自律通过谁来落实等问题亟需厘清。第三是加强投资者保护。
 

同时,要加强监管协调,王刚强调,一是进一步加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特别是考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员编制少、监管经验等问题,明确银监会派出机构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配合和协调,二是进一步理清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职责在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具体划分,三是法律责任部分除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责任,基于权责对等的原则,也应规定中央部门特别是派出机构的职责。
 

针对当前P2P网贷面临的银行资金托管难问题,胡滨建议,对真正服务于小微、服务于普惠金融的网贷平台,可尝试性的建立政策性资金托管渠道及清算平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杜绝平台跑路和资金占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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