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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严控P2P等行业市场准入 防范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16-06-12 07:50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大连日报

近期,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确保经济和社会稳定。

 

该《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严格风险高发行业市场准入。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高发行业的登记管理,严格把握准入标准,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金融咨询”、“金融服务咨询”、“互联网金融”、“资产”、“资产管理”、“理财”、“理财咨询”、“基金”、“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众筹”、“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财富管理”、“财富咨询”、“支付”、“资本”、“控股”、“融资咨询”、“网贷”、“网络借贷”、“P2P”、“P2C”、“互联网保险”、“贷款咨询”、“银号”等字样。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和创业投资等企业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可从事“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融资咨询”、“贷款咨询”业务。《实施意见》发布前已注册成立的上述企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对其经营活动予以重点监测,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做好清理整治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市处非办。同时,建立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会商机制,对不同时期非法集资高发领域的相关企业市场准入进行会商。各地区要密切关注投资理财、网络借贷等风险高发重点领域,辖区主要商务楼宇、科技园区、招商中心、孵化基地等要明确“谁引进、谁负责”的招商原则,落实源头防控。
 

加强对公职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的约束。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在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同时,组织所属公职人员签订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严厉查处公务人员组织、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和变相提供保护的行为。公职人员有义务在亲友等关系人中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引导其合法依规参与理财活动。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约束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该《实施意见》还提出,建立非法集资风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进行风险提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预警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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