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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P2P网贷为何被妖魔化?
发布时间:2016-06-02 07:40 来源:新浪司法 作者:新浪司法

    网贷(P2P)是一个外来概念,起源于英国,后扩展到欧美,这种新兴的金融形式是借助于互联网搭建的居间平台,达到促成个人对个人(peer to peer)借款行为的目的,并为实现这些目的,结合借贷规则和互联网特征所形成的信贷行为体系。自2007年p2p网贷进入中国以来,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先锋,在中国遍地开花。一提起互联网金融,不能不首先提起P2P,但是,目前一提起P2P网贷就不能不想起E租宝和中晋系,就想到骗子、关门和跑路,就想到投资者血本无归之后围堵政府大门,网贷p2p在中国基本上已经被妖魔化。

  一、网贷P2P的历史与现实:温度和土壤催生网贷P2P快速发展

  依据本人对网贷p2p发展脉络的梳理,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2007年至2011年)的P2P网贷的是用互联网的方法做金融,称为为网络主导型,网络技术人员来操作,金融专业人士总体看不懂或者不屑一顾之。投资人士深信网络专业人士对这一国外移植品的游说冒险进入,这一阶段,平台架构简单而又不太符合严格的借贷规则,同时也处于监管的空白时代。这一阶段的嬗变和发展比较缓慢,无论是P2P的数量还是资金量都没有大的扩张。由于平台的规范性设计比较粗糙,累积的问题大约于2011年左右集中爆发。

  第二阶段(2011年至2014年)是用金融的方法操作互联网,因而这一阶段的网贷P2P称为金融主导型。P2P模板技术成熟导致获取网站模板的成本低,先是区域性民间借贷机构和个人纷纷使用P2P将线下借贷搬到线上。简单入门网络借贷平台模板在淘宝店只卖到1000多元,投资10万左右可以购买功能强大的网络借贷系统模板上线募资。后来是大规模的社会资本进入,并获得井喷发展。国内各大银行在2013年前后开始收缩贷款,很多不能从银行贷款的企业或者在民间有高额高利贷借款的投机者,纷纷自建P2P网络平台,平台一年之内就从240家左右猛增至600家左右。

  数据显示,2013年底月成交金额在110亿左右,有效投资人9到13万人之间。而总量截止到2014年8月已有1600多家。截至2015年9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448家(含问题平台),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031家,正常运营平台为2417家。9月份行业整体成交量历史首次单月突破千亿元大关,是14年同期的4.39倍,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9787亿元。仅从两个月成交量的数据来看,网贷行业成交量均以超过18%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

  由于监管水平跟不上发展,问题平台越来越多,所谓问题平台主要是指平台已经极不健康,处于僵死状态的平台,根据危险程度可分为因坏账逾期而停止运转、提现困难主动清盘和关门跑路失联。问题平台的最终恶果就是平台崩盘、卷款跑路和公安抓人、投资者闹事。

  第三阶段(2015年至今)是以全面监管下的网贷P2P阶段,称为监管主导型。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细化了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各类业态分由不同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因而网贷P2P监管职责落实到了银监会,银监会接着发布了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国务院牵头十四部委参与的细化市场整治已经落实,提出七个分项整治子方案,涉及多个部委。据悉,文件由央行牵头、十余个部委参与起草。互联网借贷作为七个分项整治子方案之一,由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领域的专项整治细则。随着网贷P2P的打假时代到来,预示着合规化时代到来。这一整治也将是引发大规模的网贷P2P现形和跑路事件爆发的先兆。周雷律师不禁要给业内提示:刑事律师,您们准备好了吗?

  二、还网贷P2P真相:网贷P2P本身不是妖魔,而是妖魔装扮成网贷P2P

  周雷律师认为,经典的网贷P2P具有以下特点:1.网贷具有平台性,这和传统金融一样,区别是网络信贷公司是平台的搭建者;2.由网贷的借贷双方主体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这是区别于传统金融平台主要特征;3.网贷的借贷双方具有谈判性,线上即可快速完成双方自由竞价,高效与便捷;4.网络信贷公司的居间性,平台的作用是撮合成交,收取居间费用;5.补充性,补充传统银行机制无法覆盖的借款人群体的贷款需要,当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会改变补充性的地位为主流信贷方式;6.借款人和被借款人的远程虚拟性,借款人和被借款人主要对于基于平台审查机制的信赖,一般不具有现实世界的面对面;7.风险性,网贷的风险性主要体现其创新性和监管能力的滞后性矛盾下的传统信贷危机的互联网特征。

  正如行业研究员钱多多接受采访时说:“网络正名是一场输不起的战争,真正把网贷作为事业的有良心的平台是不会跑路的,目前网贷行业鱼目混杂的现状,着实让真正的P2P蒙冤,很多时候甚至是陷入百口莫辩的窘境,劣币追逐良币,最终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三、借您一双慧眼:伪网贷P2P的几种表现形式

  1、为诈骗而生型

  这类平台从诞生那一刻起就是为跑路而生,实际上是诈骗的网站却披着网贷P2P的外衣,不从事P2P性质的相关业务,挂着P2P的网站骗钱,露馅了就跑路。

  2、自我融资型

  平台老板为了实业资金目的,搭建P2P平台融资自用。平台状况取决于老板的企业财务状况,行业和企业倒闭之时,也是平台崩塌之日。

  3、庞氏骗局型

  庞氏骗局,也就是“借新还旧,空手套白狼”,用后面投资人的钱还前面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没有实体借款人,甚至搞一批马甲号,在里面套现,直到滚雪球滚不动了,财产或者挥霍或者转移,然后跑路。倒霉的是后期的接盘者。

  4、中途蜕变型

  首先,平台是真实的,也是做网贷P2P的,具备真实的借款人,有着基本的合规系统和风控系统。但是,由于管理人和决策人的问题,或者基于数钱数着就调动了人性的贪婪,越来越不按规矩出牌,突破规矩搞资金池,从经常有逾期和坏账,到资金链断裂有挤兑情况而僵局停滞运营,最后只好选择跑路。

  周雷律师认为,随着合规时代的到来,项目透明化,监管严格化,真正的网贷P2P将重新正名,妖魔化的P2P渐行渐远。

  作者简介

  周雷(微博:http://weibo.com/zhouleilawyer,微信公众号:网事法眼),汉族,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社会职务:清华大学“管理咨询协会”理事;北京科技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律师协会行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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