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这一波经济下行,社会不良资产总量的攀升,以银行不良贷款为代表的不良资产处置成为业内关注的话题。数据显示:2012年第一季度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0.94%,自此连续16个季度增长,截至2015年底,商业银行全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已经升至1.27万亿元,同比增长51.20%。 而不良资产属于非正常履约状态下的资产,基于这类资产特殊性,在传统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处置方所遵循的法律依据多为监管部门制定的特殊政策,所以,在落地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具有争议性的细节问题,而这些问题令处置方倍感困扰。 近日,在深圳市法学会、罗湖(法院)法律文化书院、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主办的“深圳法治论坛”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郭卫华列举了部分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传统不良资产处置回收超过四分之一依靠诉讼实现,且涉及不良资产诉讼是我国民商事诉讼案件中最为疑难和复杂的类型之一,法律凸显了其重要作用。”他说。 四大资管公司的处置模式 1999年,在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历史背景下,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脱困,国家成立了华融、长城、信达、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下称“四大”),专门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15年来,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均完成了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向金融控股集团的方向转变,如今信达、华融先后登录H股,长城、东方也提出了上市时间表。 而在十多年的运作时间里,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郭卫华介绍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处置的主要模式大致包括三类: 一是不良资产包收购业务和单户资产收购业务,即以公开竞争方式或个别协商方式收购金融企业转让的不良资产。 二是按照经营、管理和处置方式分类,可分为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和不良资产收购重组业务。 其中,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市场原则收购出让方的不良资产,对其进行管理、经营和处置等,以期回收现金或沉淀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业务。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本息清收、诉讼追偿、破产清算、债务重组、公开转让、协议转让、委托处置、合作处置、实物资产租赁、实物资产投资、指定收购并处置、收购并委托清收等。 不良资产收购重组业务指在收购环节即根据不良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帮助实现或提升债务人偿债能力或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以及收益实现方式的业务。包括债务重组业务、资产整合业务和问题企业重组业务。 三是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华融是首家用商业化重组债权资产构建资产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据了解,截至2015年底,华融发行了华元一期、华元二期、新锐一期等三期等资产证券化产品。 法律落地执行标准不一 在长期的实践中,四大也逐渐发现了横亘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法律标准落地问题,而这些问题也长期困扰着从事地方不良化解的的地方AMC以及以私募基金为主体的民间AMC。 郭卫华举例说,比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进行重组时,会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应支付的重组收益。而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有些债务人抗辩称重组收益率过高、上浮后的重组收益属于违约金等。 “因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重组类业务是新兴业务,属于近年来的金融创新,法律没有规定重组收益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观点不一致,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的法院认为国家既然规定了利率市场化,那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重组收益就应该与债务人协商确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有的法院认为应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予以调整;还有的法院自由裁量重组收益率。”他说。 “其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重组收益不是随意的,而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郭卫华说。 另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引发的案件诉讼和执行中,也会遇到部分法院不同意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等问题。“比如,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包后,针对包内一户银行正在诉讼的债权,申请法院将资产管理变更为原告,但是法院拒绝变更,而是让银行撤诉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行起诉。”郭卫华说。“或者,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包后,针对包内一户银行正在诉讼的债权,申请法院将资产管理变更为原告,但是法院拒绝变更,而是以银行将债权转让后不再是债权人为由裁定驳回了银行的起诉。” 另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在开展过程中,重组债权如有抵押物,各地抵押登记政策差异较大。“有些登记机关质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押权登记的主体资格;有些登记机关不认同债务重组协议可以作为主合同登记;有些地区登记机关不给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各地作法不一。”郭卫华说。 |
还没有用户评论, 快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