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业迎大利好:可按20%税率缴个税!基金业协会第一时间点赞:重大举措,意义深远! 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 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对此,中国基金业协会在第一时间表示,今天国常会对创投缴税的政策是基金行业顶层制度安排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特别是,会议指出,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可做为核算单位,而不仅是按单一项目计税,明确基金收入性质是股息、红利和项目转让收益,而不是经营性收入。 “终于吃下了定心丸!”一家风投机构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于是把预期明确了,‘创投税率之争’可以就此了结了,这对于创投的发展是极大的利好。” 此前税负之争引发创投业集体担忧 今年8月30日,国税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回答了一个有关自然人在合伙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中所得适用税率的问题。 随后,创投行业关于税负大增的担忧开始刷屏,有人称其为行业“至暗时刻”。 8月30日,叶霖儿在回答有关问题时表示: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使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级进税率是35%。由于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动辄亿元,退出后LP分到10万以上收入是常态。 从20%到35%,这也是“创投基金税负暴增”一说的来源。 某税法专家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之所以产生“创投税率之争”,是因为按照财税[2000]91号文和国税函[2001]84号文的规定,针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存在两种政策规定,要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要么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由于各地税务局口径不一致,因此带来了税率的困扰。 而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针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进行了专项稽查,发现各地区适用税率不一致的问题。国税总局相关司局对此进行过研究,并出台内部指导意见,明确适用“先分后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法规、规章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之前,像北京等很多地方为了吸引投资,是按照20%的税率征税的。当时,国税总局的上述内部指导意见曾引起各地创投机构频频补税的情形,这给很多创投造成了担忧,”上述风投机构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ID:xhszzb)记者,“当时我们粗略算过要补缴的金额,发现一旦补缴,特别是一次性补缴的话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很大的影响。” 据当时的相关报道,创投行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及有关机构已与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沟通,希望在税率方面能有一些商讨的余地,或者针对行业有补充解释性文件。基金业协会表示“和行业一起努力,我们一直呼吁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已关注到相关信息。 创投基金重大利好 而在“创投税率之争”发酵后,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为促进创业创新,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私募专业律师贺俊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这次国常会对于创投企业实施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的定调,是对我国私募创投行业的一个重大利好,在根本上解除了创投类私募投资基金尤其是个人私募基金投资者在所得税适用上的疑虑,更是继9月份国常会关于“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后,中央对于创投税收政策的重要举措。 他同时表示,虽然这次国常会决定按照两种税收方案给予创投基金作出选择,但按照税收原则,创投基金需要在一开始就选择适用的计税标准,不可以中途随意变更。因此,对于创投企业来说,下一步除了按照国家政策依法纳税,选择适当的计税标准外,还要加强对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做好基金净值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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