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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震动金融圈,连法院都“为难”:女方官更大,男友送她600万算行贿吗?
发布时间:2018-11-23 08:04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一对已分手的情人,两人都从事金融行业,也都有鲜亮的职位。

女方比男方“官大”,为男方升职四处请托,男方顺利升职加薪;男方面临问责时,女方又为男方找人求情、打探消息,最终帮他保住职位。

两人保持情人关系期间,男方共计给了女方600多万元。

但是,这600多万元,并没有跟上述升职、问责,形成明确的对应关系,也就是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男方为了升职,给了女方多少钱;为了免于被问责,又给了女方多少钱。

那么,这600多万元,究竟是行贿款,还是情人间赠予款?该不该被认定为受贿、行贿?

日前公布的三份法院判决书,将这起案件公之于众。

他们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每经小编根据裁判文书和媒体报道进行了梳理。

相识两年后确定情人关系

约好各自离婚后再婚

案件的男主角叫王欣,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系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8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分行行长”的头衔已经不小,但女主角的光环更亮一筹——

王霞,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机构管理二部副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羁押,同年4月8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中央汇金有多牛?官网资料显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控参股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机构。

判决书显示,2007年,王霞与时任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行长助理的王欣相识。此后,二人经常相约喝茶,逢年过节王欣还会去看望王霞的父母。

据证人证言,2009年8月,王霞与王欣约会,王欣向其表白,王霞与王欣确定了情人关系。王霞与丈夫分居了,王欣也说他会离婚。

王欣还把其银行卡交给王霞,将工资、奖金等收入转入该银行卡中供王霞使用。

2009年,王欣说他妻子赵某同意离婚,但此后王欣又说赵反悔了,离婚的事只能搁置。

2009年12月,王霞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一直催促王欣离婚,但王欣以妻子精神状态不好、不能受强烈刺激为由,离婚一事一直没有谈拢。

2011年11月,王欣在太原起诉离婚,但最后撤诉了。2012年4月,王霞让王欣在北京起诉离婚,最后他又撤诉了。

2012年6月,王欣曾写下保证书,承诺尽快娶王霞为妻。可是王霞认为,王欣不会离婚,就是想利用她的职位帮他升职,保住行长的位置,2012年10月,两人分手,结束了情人关系。

三年情人关系

她帮他升职、免灾,收下600多万

案件一审时,检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欣为在其本人职务晋升、事件处理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总计向王霞行贿600余万元。相应的,王霞受贿600余万元。

但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行贿金额,最后仅为189.5万元。

这笔钱涉及的情节,是王霞帮助王欣升职。判决书显示:

2007年,光大银行重组,中央汇金派驻几位股权董事进驻光大银行,时任汇金公司综合部光大股权管理处主任王霞便是其中一位股权董事。

2009年底至2010年初,王欣向王霞请托,为其在职务提拔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后,王霞利用担任中央汇金综合部光大股权管理处主任、光大银行董事一职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分别向中共光大银行委员会书记、光大银行董事长唐某,中共光大银行委员会副书记、纪委书记林某请托,为王欣在职务晋升中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唐某的证言称,2009年底,王霞向其汇报工作时说她的老乡王欣在太原分行当副行长,能力比较强,准备参加今年的“公推”,如果进入后备干部库,总行有什么机会能否优先考虑王欣。其表示总行选人用人是有程序的,一切得按程序来,先等他进了后备干部库再说。

林某的证言则称,王霞第一次跟其提到王欣时是说她到太原调研时发现一个干部叫王欣,在太原干得不错,对零售业务很有思路,建议其安排时间听他汇报工作。2010年,王某第二次跟其提到王欣,说王欣已经进入某银行的后备人才库,她向唐某推荐过王欣,希望其也可以支持一下。

在这189.5万元之外,一审检方提到的另外400多万元款项,分别是:

2010年9月,王欣向朋友借款120万元,汇入由王霞掌握的其名下的银行卡中。王霞应王欣的要求,将该款汇入王霞母亲的账户后提取了现金。

“齐鲁事件”后,王欣向王霞转账汇款30万元;同年10月,王欣向王霞转账汇款40万元。

两人分手前一个月,即2012年9月,王欣向他人借款230万元,转账给了王霞。

而所谓“齐鲁事件”,是指2009年2月至2010年11月,光大银行济南分行下属支行在办理两笔业务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16.7亿元资金损失风险和案件风险。

事情发生后,王霞出面替情人说情。

2010年12月,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案件时,“齐鲁事件”爆发,光大银行随即开展调查工作,王欣面临被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

王欣向王霞请托向唐某、林某及银监会股份制银行部处长孙某说情,在“齐鲁事件”的处理中对其免于或从轻追责。

王霞应王欣的请托,帮助王欣向上述人员说情,并将其参加相关会议得知的“齐鲁事件”的调查处理信息实时告知王欣。

王霞去找了唐某,表示王欣是后来的行长,“齐鲁事件”主要发生在前任行长任职期间,责任应该划分清楚。唐某说要看调查组的调查结果。

王霞又跟林某说了要分清责任,林某也说要等调查结果出来。

王霞也去跟银监会的孙某表示这事主要是前任行长任期内发生的,要划分清楚责任。孙某也说要等调查结果出来。

开会时王霞也帮王欣说话,说要划清责任,董事会听取案件汇报时,其也第一时间把会议消息传递给王欣。

2012年1月,王欣因“齐鲁事件”受到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工资3万元的问责处理。没有免职。

此外,2011年间,王欣为帮助朋友马某的亲属安排工作,介绍其向王霞行贿20万元。此后,行贿人入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为此,检方认为王欣构成介绍贿赂罪。而这20万元,也应纳入王霞的受贿总额中。

法庭激辩:到底哪些钱算行贿?

总之,600多万元确实送到了女方手里,这一点没有疑问。

分歧在于,检方认为,王欣每一次实施给予财物的行为都对应着谋利事项;而且,王欣给予王霞的上述几笔钱款均系王欣向他人的借款。也就是说,王欣已将银行卡交由王霞使用之后,仍多次借款给王霞,这也凸显了他的行贿意图。

辩方则希望将赠款定性为“基于情人关系”。判决书显示,庭审中,控辩双方就王欣给予王霞的钱款是行贿款还是情人间赠予款的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而纵观三份判决书,这一争议可谓贯彻始终,参与者还从原本的控辩双方,扩展到了检方与一审法院。

一审认定:行贿金额仅为189.5万元

行贿者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分别对王欣案、王霞案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欣于2009年11月和12月给予王霞共计189.5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因为有证据证明收了这笔钱后王霞为王欣在人事提拔任用过程请托,让王欣进入了后备干部名单,并升任光大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在该起事实中,同时存在了请托、谋利行为和给予财物行为,且二者在时间上具有较强的对应性。

至于其他的几笔款项,一审法院认为王欣是因感情因素而给予王霞钱款,无法认定为行贿。

此外一审法院认为,王霞并不具有安排请托人的亲属进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职权,所以前面提到的这20万元王欣不构成介绍贿赂罪,王霞也不构成受贿罪。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欣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王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检方提出抗诉

认为一审量刑明显畸轻

一审判决后,王欣和王霞均未提出上诉,但是检方提出抗诉。抗诉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畸轻。

首先,检方认为原判仅认定189.5万元为贿赂款有误。本案中,王霞与王欣的确曾存在情人关系,但王欣始终未离婚,二人财产也未混同,情人关系的存在并不排斥权钱交易的存在。

此外,王霞作为光大银行控股股东汇金公司派出董事,代表汇金公司参加董事会发表意见、行使权利,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系光大银行2005年至2014年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正是由于王霞所具有的职权,她介绍他人入职该事务所才能获得成功,而在此过程中,王霞收受感谢费20万元,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检方认为,一审量刑明显畸轻,王霞受贿62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一级检察机关(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为:

原审被告人王欣虽然与王霞具有一定的情感关系,但王欣在二人相处期间多次向他人借款后给予王霞大额财物,并请托王霞为其职务晋升和减免领导责任提供帮助,王欣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一审判决未能准确评价王欣的整个行为性质,造成减少部分犯罪事实。

同时,王霞经王欣介绍,利用其对某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进行评价及是否续聘上的一定决策权,帮助马某亲属入职某会计师事务所,并收取20万元财物,王欣的行为应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二审认定:男方不构成行贿罪

只构成介绍贿赂罪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二审法院认定:

从本案客观事实来看,在2009年8月至2012年10月长达三年时间内,王欣与王霞二人从恋爱交往、约定各自离婚、购置“婚房”后同居、为子女出国筹备留学费用、直至最后分手,除已经指控的涉案大额资金外,王欣交予王霞使用的两张银行卡中,王欣共转入98.86万元,对此检察机关并未指控。

倘若认为情人关系不排斥权钱交易的存在,则应将该部分金额一并计入受贿金额,说明检察机关认为该部分金额虽系情人间的赠予,但不属于权钱交易;倘若要针对每一笔钱款均审查是否存在对应的谋利事项并据此来认定受贿金额,又会因审查人的主观判断差异导致缺乏统一的客观标准。

这恰恰说明,王霞受财行为与王欣请托事项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不清晰、并不明确,不能排除二人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的合理怀疑。倘若最终王霞与王欣结为夫妻,双方间的财物往来就会成为二人的共同财产,就更不存在权钱交易。

法院认为,应当考虑二人具有重组家庭的计划和感情基础。在此情形下,情人一方为另一方在事业提拔和责任追究方面建言献策、通风报信、出面斡旋有关领导,虽有违纪之嫌,但确属人之常情。王霞与王欣主观上并未将其视为一种交易,而是情感因素驱使下的自愿付出,因此不属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收买。综上,王霞收受王欣给予609.5万元钱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

不过,在王霞经王欣介绍,收受感谢费20万元帮他人入职毕马威一事上,二审法院支持了抗诉意见。

最后,法院这样判!

11月1日,对于王欣案、王霞案,二审法院分别作出终审判决。

对王欣案,二审法院认为:王欣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审法院对于王欣介绍贿赂的事实未予认定,系定性有误,应予纠正。但考虑其在介绍贿赂中作用并不突出,并未实际参与贿赂款的交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判定王欣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王霞案,二审法院认为:王霞受贿20万元,刚刚符合司法解释中受贿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认定王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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