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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放弃对伦敦证交所的收购要约
发布时间:2019-10-08 09:03 来源:港交所官网

港交所公告称,香港交易所董事会对于未能说服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管理层认同这一愿景感到失望,为了香港交易所股东的最佳利益,香港交易所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本次要约程序。

10月8日,香港交易所早间公告称,不继续进行对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有关要约。

公告指出,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仍然相信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与香港交易所合并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并将创造一个世界领先的市场基础设施集团。

尽管已与众多监管机构以及大量的股东接洽,香港交易所董事会对于未能说服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管理层认同这一愿景感到失望。

以下为公告详情

有关London Stock Exchange Group plc的声明

继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及London Stock Exchange Group plc(「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就香港交易所可能对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的全部已发行及将发行股本作出要约发出公告后,香港交易所确认其不拟对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作出要约,因此香港交易所需要遵守守则第2.8条的限制条款,惟下文所列情况除外。

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仍然相信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与香港交易所合并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并将创造一个世界领先的市场基础设施集团。尽管已与众多监管机构以及大量的股东接洽,香港交易所董事会对于未能说服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管理层认同这一愿景感到失望,为了香港交易所股东的最佳利益,香港交易所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本次要约程序。

根据守则第2.8条注释2,香港交易所及其一致行动的人士保留在本公告日期后六个月内于下列情况下宣布对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作出要约或可能要约或作出或参与要约或可能要约或采取任何其他根据守则第2.8条被限制的行动之权利:

(a)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董事会赞成或同意的情况下;

(b)倘任何第三方宣布对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

(c)倘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公布「清洗交易」建议(见守则第9条豁免附注的附注1)或反收购(定义见守则);

(d)倘英国收购与合并委员会(「委员会」)认为情况出现重大变动;

或(e)委员会同意的其他情况。

香港交易所及其一致行动的人士保留在受限于及根据守则第2.8条的情况下收购及/或要约收购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的股份或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股份中的权益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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