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罚机构: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住所: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吉星金融广场5栋701号、801号
主要负责人: 康永新
经查,你公司部分代理人、内勤人员以及公司负责人宣传《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将于2016年9月30日或10月10日停售。而华夏人寿湖南分公司2017年3月31日下发的《关于停售华夏护身福两全保险等六十款产品的通知》显示,该产品实际停售时间为2017年4月1日。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公司代理人的调查笔录及微信朋友圈截图,内勤人员的调查笔录,华夏人寿湖南分公司的《关于停售华夏护身福两全保险等六十款产品的通知》复印件,对你公司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并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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