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国际大厦5F502
当事人:李绥海
身份证号码:350204196811190017
职务: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销售总监兼同安支公司负责人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角滨路11号源隆花园F6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使用车险条款费率行为
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你公司在车险直销业务中使用车险电销业务渠道的保险费率,出具电销保单1020笔,总保费152万元。
李绥海作为你公司销售总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虚挂保险中介业务行为
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你公司集美支公司业务员将部分车辆保险直接业务虚挂至个人代理人,共涉及保单件数223笔,保费61.07万元,套取手续费15.33万元。你公司同安支公司业务员将部分车辆保险直接业务虚挂至个人代理人,共涉及保单件数160笔,保费36.62万元,套取手续费8.85万元。
李绥海作为你公司销售总监兼同安支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附件、个人责任确认书、公司自查说明材料及业务清单、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分公司关于车险电销业务录音情况的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车险条款费率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处以罚款37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李绥海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上述虚挂保险中介业务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李绥海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处以4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李绥海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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