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看房贷额度非常紧”“放款需要排队”“至少等半年以上”……日前,中国证券报记者通过走访和致电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大一线城市多家国有行、股份行及城商行分支行,发现一线城市房贷市场的“降温”持续演进:银行房贷额度紧张、贷款周期较此前有所拉长等现象普遍存在,同时,银行对首付资金来源和资质审批更加严格。额度紧放款慢“目前放贷时间和等待时间不确定。因为指标紧张,可放的钱比较少。年初两三个月就能放款,但现在需要更长时间排队等候。”北京某国有大行网点个贷经理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中国证券报记者调研发现,北上广深多家银行都存在上述人士所述的房贷额度紧、放款慢且需排队的情况,且有很多上半年积压的申请正在等待放款。“如果这个时候申请,放贷时间差不多要到明年2月份或3月份,且还款方式要求是等额本金。新房虽然优先放贷,但等待的时间也差不多。”上海一家国有大行个贷中心人士表示。深圳某股份行支行客户经理直言:“现在各大银行房贷都在收紧,放款没那么快了,最快的也要等6至8个月。年初额度比较充裕,放款速度会快些。”同时,个别银行对二手房已停贷。上海某城商行信贷人员称:“目前我这边二手房贷款已经暂不受理,无论是通过中介还是个人直接来贷。我们8月份给的额度,都直接作废了。”值得注意的是,银行目前对于首付款来源保持严查状态。广州某股份行一网点个贷经理杨先生表示:“即使是父母赠与的买房款也要查来源,须是自有资金,如果是信贷资金,是不允许的。”他还预测,随着下半年额度越来越紧,房贷利率可能继续上浮。多因素导致额度紧张记者采访发现,一线城市出现额度紧张,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方面是行业周期决定。按照过往经验,银行下半年的房贷额度一般都比上半年紧张,放款比上半年慢,到来年新的额度释放出来,放款速度才会加快。贝壳研究院数据显示,上半年中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保持快速增长,二手房市场交易量比去年下半年增长12%,新房交易额则创下2016年以来同期最高。其中,一线城市新房成交21万套,累计增长77.4%,成交面积2255万平方米,累计增长79.1%。中原地产分析师卢文曦表示,在房地产市场成交量较高的情况下,一些小银行可能在上半年就把全年额度用完了,大银行额度相对好一些。另一方面是受房地产贷款集中度新规影响。按照新规,一些银行在上限边缘或超标,其房贷增速需要控制,因此今年银行对房地产贷款采取了精准的额度控制。对于楼市火热、需求比较旺盛的地区,额度会出现不够用的情况,放款速度也会放缓。不过,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今年上半年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收紧或是由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投放受到严格约束。调研中,有银行信贷人员表示:“我们银行其实房贷还有额度,但是不给放。”董希淼建议,实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应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尽量降低对刚需购房需求、合理改善性需求和个人住房贷款合理发放的影响。个人房贷业务将平稳发展对于下半年房贷额度走势,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房贷额度缓和的空间不大,当前信贷政策以紧为主,至少目前是没有出现放松的迹象或可能性。且类似额度紧张现象也容易蔓延,可能会蔓延至二线和重点三线城市。同时,房价表现强势的城市则容易出现信贷收紧。但若重点城市全线收紧,房贷对银行而言还是一门好生意吗?光大银行分析师周茂华表示,个人房贷对银行来说仍是“优质资产”,但在强监管下,相关业务将呈现平稳发展态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主要是控制银行的涉房贷款比例,不会导致整体房贷额度缩减。对于居民部门,只要居民贷款总额(分母)扩张,居民新增中长期贷款的总额就可以保持增长。”贝壳研究院市场研究部指出。另外,在对公业务上,记者注意到,受“大户”拖累,多家上市银行房地产贷款不良呈现上升态势。“银行房贷不良有所上升,主要是房地产调控收紧,行业竞争激烈,部分缺乏品牌、高杠杆、融资渠道窄的中小房企经营压力明显增大。”周茂华表示,随着政策与经济结构变化,银行需要关注资产负债结构,并加强房贷风险管理。...
进入9月,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涉及土地管理、契税免征、教育、生产安全、数字安全、驾驶证电子化等,一起来看看。【全国性新规】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夫妻过户等六种情形免征契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六种情形可免征契税,其中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人民币 中新经纬 熊家丽摄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校不得举办民办校5月1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规则做了进一步规范,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课程教育部公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简称《规定》)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明确,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应安装燃气报警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简称《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数据安全法》规定,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则明确,重点行业和领域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网络运营者要及时验证并完成漏洞修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发布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明确,网络产品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是自身产品和系统漏洞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畅通的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及时对漏洞进行验证并完成漏洞修补。《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几类违法失信当事人可申请信用修复7月30日印发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地方性新规】湖北:全日制最低工资调整为1520元/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21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2010元、1800元、1650元、152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9.5元、18元、16.5元、15元。深圳:不再受理发放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高层次人才业务、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业务相关安排的公告》(下称《公告》)提到,对2021年9月1日及之后新引进人才不再受理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南京:单次收取租金超3个月应纳入监管账户《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银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细则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北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前应进行安全评估《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尚未制定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户外广告设施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北京:实施车险投保实名缴费北京银保监局指导北京保险行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车险投保实名缴费工作。对于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车险业务,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将核对付款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账户信息与投保人信息一致。上海首部城市更新领域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为上海市首部城市更新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供给,涉及规划、用地、标准、金融、财税等各方面。针对老旧住房改造“收尾难”问题,《条例》明确,对拆除重建和成套改造的,签约比例达到95%以上,协议生效。《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4项安交管便利措施将分批推行此外,9月1日起,驾驶证电子化、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交管12123”APP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等4项安交管便利措施将在全国分批推行。北京等28个城市推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北京、长春、南宁等28个城市推广应用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通过全国统一的“交管12123”APP发放电子驾驶证,电子驾驶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石家庄等218个城市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在天津、太原、沈阳、上海等20个城市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基础上,北京、石家庄、济南等218个城市推广应用,其中,山西、广东、广西等10个省(区)全省推行。对二手车需要在异地交易的,实行二手车交易登记一地办理、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实现二手车全国范围内跨省跨市异地交易登记,无需两地往返,更好促进二手车流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信天津等70个城市推行网上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在南京、南昌、海口、乌鲁木齐4个城市试点货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电子通行码基础上,天津、济南、昆明等70个城市推广应用“交管12123”APP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减少纸质材料和来回往返,助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河北等14个省(市)推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重庆、四川6个省(市)试点证据材料网上查阅基础上,再增加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西、湖北、湖南、海南8个省(市)推广应用。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查阅、复制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实现“现场查阅”扩展到“网上查阅”,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查询渠道和便利。...
今天(8月30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秋季学期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目前,除个别地方暂缓开学外,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将于9月1号安全正常开学。同时,今年秋季学期是中小学全面落实“双减”有关部署要求的第一个学期,教育部要求,要下大力气做强做优校内教育,切实做到教师应教尽教、学生学足学好。会上通报,新学期开学后,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均衡编班的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重点班,切实做到均衡配置师资。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严格执行作业管理规定,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严格执行考试管理规定,不得违规组织考试,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家长和学生,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调整分班、排座位、“贴标签”。教育部: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教育部今天(8月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秋季学期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准确把握考试功能、大幅压减考试次数、合理运用考试结果、完善学习过程评价等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主要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加强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方面功能,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考试不具有甄别选拔功能。《通知》明确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要合理控制考试难度,严禁超课标超教学进度命题。要合理运用考试结果,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要统筹处理好考试、作业、日常评价、质量监测等方面的关系,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学习习惯与学习表现、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推进课后服务是支撑实现“双减”工作目标的重要举措。教育部要求,新学期要实现课后服务校校开展全覆盖、保障时间“5+2”、丰富内容上水平、吸引学生广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既要为学有困难的学生答疑辅导、指导完成作业,又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体育、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拓展学生学习空间,努力满足学生不同学习需求,切实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和有效性。要关心爱护教师,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对参加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相应补助。课后服务可以聘任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参与,并充分利用好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社会资源。各地各校要把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情况纳入义务教育学校质量评价体系。用好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等提供的精品课程资源课堂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阵地,学校要把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作为核心任务。各地各校要深入实施新课程新教材,积极引导师生用好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和中国教育电视台“空中课堂”提供的精品课程资源,广泛开展教师教学基本功和教学展示交流活动,精心做好教育部部署的“基础教育精品课”遴选推荐工作,激励广大教师深入研究课程教材,融合信息技术,创新教学方式,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超过20%的主流机构在招聘生物工程、临床医学、药学背景的投资人。高薪招聘的消息一个接一个。前有对冲基金雪湖资本100万美元招医药行业分析师,后有PE机构300万元招VP(投资副总裁)。圆手查薪酬数据显示,在美元PE的医疗投资团队中,分析师、投资助理、高级投资助理、VP这四个执行层职级对应的年薪分别为85到130万元,130到160万元,180到200万元,250到300万元。在美元VC的医疗投资团队中,上述职级对应的年薪范畴在50万到250万元之间。“我只能说我们没这么高”,一知名人民币VC的投资人说。猎头李显(化名)评价,纯医疗基金很难到这个数。一双币基金的医疗投资人表示,一线美元VC合理。除了高薪,招人的场面也充满了戏剧性。不仅需要抢,而且抢得凶。猎头王力(化名)透露,一长期投医疗的老牌机构给一位博士开出了几乎double的薪资,但最终还是败给了头部机构。画风颇似机构抢项目。猎头也不会轻易放过优秀的候选人。有的在跳槽后都会频繁地接到猎头电话,猎头秦方(化名)说。最受欢迎的人才是毕业于清北复交等名校,有投资或咨询或药企工作经验的博士。王力说,一位211本科、清华直博毕业,有三四年工作经验的候选人,一周收到offer。并且他提到,“跳槽涨薪30%~50%也非常普遍”。重视医疗投资人也不新鲜,有的机构早有行动。比如红杉中国曾在2017年将同创伟业合伙人陆潇波纳入麾下。但现在是博士不够用了。高瓴、源码、字节跳动等纷纷抢博士猎头王力的任务是招聘有生物工程、临床医学、药学背景的博士。最近他很忙。平均每天拨30~50个电话,时常工作到夜里12点半。大批机构有这一招聘需求。一人才服务机构告诉投中网,80家主流投资机构中,有超过20%的机构在招聘有上述背景的投资人。比如头部机构。多个独立信源告诉投中网,源码资本近期招聘了一位博士ED(执行董事)。而早在6月,高瓴资本曾发布招聘创新药方向行业研究实习生的需求,要求也为生物或医学相关专业在读博士生。互联网公司战投部也出动了。脉脉信息显示,字节跳动战投部正在招聘生物医药投资人,月薪25k~65k,15薪。招聘标准为,第一,生物制药相关专业MD/PhD ;第二,5年国际顶级生物制药行业研发,BD,战略相关工作经验,或机构生物医药投资工作经验。字节跳动战投部该招聘从去年就已经开始。一位医疗投资人透露,去年年中他曾接到来自猎头的电话。但博士相对难招。一方面投资机构强调精兵作战,要求高。学术学历背景是第一道坎,投资或咨询或药企工作经验是第二道坎。综合来看,既要足够专业,又要懂商业。王力表示,因为专业背景的要求,甚至有金融背景的候选人选择跨专业读博。他直言,“太内卷了”。而有的候选人科研经历丰富,但business sense不够,李显说。另一方面机构之间的竞争激烈。厚德慧创始合伙人Albert说,20位候选人,其中2-3位特别优秀,10多家头部机构都想抢。天使机构焦虑。一天使机构HR透露,最近两年她陆续接触了二三十位有海外phd背景的候选人,最终未能加入,“人在那儿,不愿意考虑,更难受。”二线机构比一线机构焦虑。猎头秦方表示,最焦虑的是新增了医疗投资方向的二线机构,他们急需新鲜血液。人民币基金比美元基金焦虑。美元基金的薪资几乎是人民币基金的二倍。圆手查薪酬数据显示,在美元VC的医疗投资团队中,分析师、投资助理、高级投资助理、VP这四个执行层职级对应的年薪分别为50到100万元,70到120万元,100到150万元,130到250万元。而人民币VC上述职级对应的薪酬为20到40万元,35到50万元,45到80万元,60到130万元。连长期投医疗的老牌机构也会碰壁。基金品牌是投资人重要的考量,候选人会向头部机构看齐。上文已经提到,一长期投医疗的老牌机构给一位博士开出了几乎double的薪资,但最终还是败给了头部机构。原本博士只是医疗基金的标配现在投资机构纷纷抢博士,过去博士是大多数会投医疗的机构的标配吗?也并非如此。细看知名医疗投资人的履历,专业的博士同样是稀缺的。PE机构的医疗投资人大多为有金融背景的投资人。比如高瓴资本合伙人易诺青,他曾投资创新药企业百济神州。他是理工科加海外商科背景,有二级市场研究经验。易诺青获得的是上海海事大学工程学理学学士、南加州大学工商管理学MBA学位,曾为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前股市研究分析师。又比如康桥资本合伙人傅唯,康桥资本曾投资创新药企业天境生物等。如果给傅唯画像,他是理工科和海外商科背景,有产业集团投资、投行、银行和外资机构工作经验。傅唯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电气工程学,后也曾修读芝加哥大学EMBA。他曾担任远东宏信投资总经理,曾在高盛、麦格理银行及淡马锡工作。如果由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投资项目后期的投资人是金融背景可以理解,但事实上早期投医疗的知名投资人也并非个个都是医学或生物领域的博士。比如启明创投主管合伙人梁頴宇,她曾投资甘李药业A轮,她修习的是商科。她曾在斯坦福大学商学院和康奈尔大学学习,分别获得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管理学学士学位。启明创投另一位主管合伙人胡旭波的履历更接近,是医学和商科背景的综合。他曾获得上海医科大学的医学士学位、ENPC(上海校园)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但过去博士投资人仍大多集中在礼来亚洲、通和毓承等专业医疗基金,两者分别背靠医疗产业集团礼来亚洲和药明康德。礼来亚洲基金三位创业合伙人分别为周勤伟、石全、纪晓辉,三者皆为博士。石全是俄亥俄州立大学有机化学博士,曾在哈佛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周勤伟复旦大学化学硕士毕业,纽约市立大学化学博士,曾担任美国纽约医学院微生物和免疫学助理教授。纪晓辉甚至有两个博士学位。他是谢菲尔德大学分子生物学博士,也是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博士。通和毓承的三位管理合伙人分别为陈连勇、李伟、朱青生,三者也为博士。陈连勇毕业于北大化学系,新鲁汶大学博士,曾在麻省理工做过博士后研究。他也曾在欧洲麦肯锡公司和美国安永公司工作,曾担任富达亚洲合伙人。“创新药爆了”“创新药爆了”,一投资人说,这是机构纷纷抢博士的原因。创业热度可以验证。天眼查显示,近三年,每年新注册成立的制药企业均超1200家。药品注册申请也增长迅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去年,需药审中心进行技术审评的药品注册申请中,化学药注册申请为6778件,较2019年增长25.22%;中药注册申请418件,较2019年增长39.33%;生物制品注册申请1410件,较2019年增长27.72%。大量的资金正在涌入这一赛道。据药智网统计,今年一季度,生物医药行业共有73起融资事件,总融资额超180亿。代表性案例融资比比皆是。不少创新药企业今年一季度获得了超过1亿美元的融资。鼎康生物A+轮融资超1.9亿美元、维昇药业B轮融资1.5亿美元。三叶草生物制药C轮融资2.3亿美元。和誉生物D轮融资1.23亿美元。背后是各大知名机构的身影,比如淡马锡、凯雷投资、华平投资等PE基金,红杉中国、高瓴创投、启明创投等头部VC,礼来亚洲基金、奥博资本等医疗投资基金。而投资创新药门槛高,专业的人才成为了刚需。有的投资可以看报表做投资,但不少投资人提到创新药投资水很深。“生物药不是人造的,你懂我意思吗?”一创新药投资人表示, “很多复杂的东西是人造的,比如人通过机器制造航天飞机、手机,但生物药是利用细胞等生命体来造,它不是人造的,可能是god造的,所以人不懂你的故事,它是个黑匣子,而且成功的难度系数大。”“早期创新药项目有的连化合物都没有,基本就是投人。”一投资人表示。另外,不止医疗行业,VC对专业化人才的需求是大趋势所在。投中网曾报道,做VC 8年,33岁的金融背景投资人要去拿张工科博士文凭。达晨财智肖冰也曾说过,“未来做投资,我们基本上不招学金融和财务的。我们基本上都是招技术背景的、有产业背景的,甚至是原来就是做研发的人加入到投资团队里面。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和投到那些真正前沿的技术里面。”...
8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研究起草了《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就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近年来,网红直播医美带货、小红书种草医美项目、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美广告宣传等等乱象存在市场。如此前,名为“神选醉总监”的网红在其个人粉丝群中种草某医院某医生后,其粉丝进行了相关手术,术后出现严重的嘴巴歪斜现象。制造“容貌焦虑”,宣传或者含有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成为此次《意见稿》重点打击方向。重点打击十大情形为提升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规则的科学性、规范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意见稿》提出,针对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将对十大情形予以重点打击。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意见稿》强调,不得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也是重点打击方向。《意见稿》提出,不得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不得宣传或者含有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方面表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在广告发布、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拦截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宣传信息。网络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平台责任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行业乱象丛生“行业是该整顿了”是多位业内人士的心声。近年来,医美市场蓬勃发展,但事故频繁发生也让医美行业发展备受争议。2019年,中国医疗美容市场规模已经位居全球第二,行业收入规模到2023年预计将达到3601亿元。今年6月进行了双眼皮整形手术的东顺(化名)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看到身边很多朋友都相继做了双眼皮手术,虽然谈不上焦虑,但萌生了自己可以变更美的想法,于是进行了双眼皮手术。医美消费已深入人心,然而,今年2月,演员高溜在微博发长文讲述了自己做鼻子整形手术失败的不幸遭遇,引发各界对医美乱象的广泛讨论。7月,网红小冉在某整形医院进行抽脂手术后感染身亡。随后,“抽脂引发腿部凹凸不平”“国内的美白针都是三无产品”等话题相继登上热搜榜。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的一组数据显示,2015-2020年,医美行业相关投诉案件从483件增长到7233件,投诉量增长近14倍。投诉内容涉及虚假宣传、诱导贷款、退款纠纷、医疗机构资质问题等。另据北京朝阳区法院发布的《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民事审判白皮书》,2016-2020年,朝阳区法院受理的医美纠纷案件数由10.8%升至27%,大部分集中在虚假宣传、非法行医、操作不合规等问题上。业内人士认为,近几年,各种医美乱象出现,行业该整顿了。在她看来,征集意见稿的出台不是最严执法,而是有望让医美行业回归正序。北京君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生命科学与健康医疗法律部主任张文波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稿》的出台可以有效抑制焦虑释放效应,让求美者更加理性,并加大了对非合规机构的处罚力度。网红带货医美时代终结随着直播带货的兴起,医美项目也成为网红直播间或其在公开社交平台上的带货项目。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的出台有望终结这一现象。北京商报记者发现,医美直播热正在兴起。坐拥上百万粉丝的微博大V在平台分享个人医美经历,或在直播间向粉丝推荐医美项目成为当下的一个常态。雪梨、虫虫Chonny、土豆fancy均在社交平台带货医美项目。在近期6月28日-29日的直播中,土豆fancy获得3.93亿元订单总销售额。其中,肉毒素保妥适、衡力等瘦脸项目的总引导成交额达913万元。《意见稿》要求,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方面表示,《意见稿》所称医疗美容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美容机构或医疗美容服务的广告。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或者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发布。...
郑爽们是如何诞生的?“山雨欲来风满楼。”8月26日晚,有知名音乐经纪人在朋友圈如此写道。或许风暴远超他的想象。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布了对艺人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处罚,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告中表示。同日,证监会披露,经查,北京文化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在2018年虚假转让《倩女幽魂》和《大宋宫词》两部电视剧的项目投资份额收益权,虚增收入4.6亿元,虚增净利润1.91亿元,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近日,证监会对北京文化下发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拟依法对公司及董事长宋歌、董事张云龙等17名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时任副董事长娄晓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国家广电总局亦在当日表态,坚决支持税务部门对演员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处理决定。并强调不得播出电视剧《倩女幽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不得邀请郑爽参与制作节目,停止播出郑爽已参与制作的节目。“将进一步加强演艺人员片酬规范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和队伍教育,对违法违规的演艺人员和相关机构坚决严肃追责处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广电总局在公告中称。郑爽与吴亦凡成为流量明星塌陷的标志性人物,图片来源为两人参加腾讯视频综艺截图。乱象郑爽偷逃税案只是楔子,背后勾勒出流量时代文娱行业无序发展。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凡(吴亦凡)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郑爽与吴亦凡,均为流量时代标志性人物。流量时代降临与长视频平台崛起息息相关。有知名导演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2014年广电总局出台一剧两星政策,从以往四家上星电视台播出,渠道砍掉一半。这也意味着,售价减半。此间,正逢长视频风口,各大互联网巨头纷纷入局。不缺钱的线上行业逐步成为影视剧最大买家。财报显示,仅爱奇艺,2018—2020年间,每年内容投入均超过200亿元。这家公司在花钱方面素来相对保守。互联网信仰大数据,流量成为选择基准,拥有粉丝做数据的“顶流”艺人则成为项目压舱石,获得超常议价权。流量时代在产业端开启。资本狂奔更极大促进了这一进程。政策红利下,中国娱乐业迎来爆发之年。2014年,北京旅游通过增发引入生命人寿、西藏金宝藏等 9 名 特定投资者, 募资33.15亿元,其中以25.3亿元收购世纪伙伴、浙江星河、拉萨群像 100% 股权,步入影视行业。前述发行完成后,北京旅游第一大股东由中国华力控股变为生命人寿保险。这正是赫赫有名的北京文化前身。该公司在多年后,捧起郑爽,砸伤自己。次年,文投控股借壳濒临退市的松辽汽车上市,文资控股成为控股股东,耀莱文化成为第二大股东,君联嘉睿成为第三大股东。上市后非公开募集资金近40亿元。耀莱文化实控人为綦建虹,是吴亦凡的铁杆支持者。2016年6月,耀莱影视与吴亦凡所属公司的香港星睿文化达成委托协议,吴亦凡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广告、电影等演艺事务,将由耀莱影视全权代理和全面负责,并肩负维护此间衍生的各项演艺人员合法权益的责任。2015年,北京文化股价攀到42.71元高点。2016年,文投控股股价攀至巅峰26.62元。红火艺人,成为上市公司炒作题材。在2017年12月,文投控股在一场重组说明会上,特别强调吴亦凡是文投控股旗下签约艺人。资本加剧了对顶流艺人依赖。在视频网站创造的流量为王产业模式与资本炒作利用下,流量艺人获得极大收益与话语权,循环往复,终酿成巨祸。2021年8月27日,北京文化(ST北文)报收4.38元;文投控股报收3.51元。重塑此番政策,明显指向打破流量艺人赖以生存的网络环境。8月27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提到,要取消明星艺人榜单。取消所有涉明星艺人个人或组合的排行榜单,严禁新增或变相上线个人榜单及相关产品或功能。仅可保留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排行,但不得出现明星艺人姓名等个人标识。同时,优化调整排行规则。在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排行中,降低签到、点赞、评论等指标权重,增加作品导向及专业性评价等指标权重。不得设置诱导粉丝打榜的相关功能,不得设置付费签到功能或通过充值会员等方式增加签到次数,引导粉丝更多关注文化产品质量,降低追星热度。此外,严管明星经纪公司。强化网站平台对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网上行为的管理责任,制定相关网上运营规范,对账号注册认证、内容发布、商业推广、危机公关、粉丝管理等网上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强化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对粉丝群体的引导责任,对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的明星及其经纪公司(工作室)、粉丝团,对其账号采取限流、禁言、关闭等措施,全平台减少直至取消相关明星的各类信息发布。中央网信办还在《通知》中强调,必须规范粉丝群体账号、严禁呈现互撕信息、清理违规群组版块、不得诱导粉丝消费、强化节目设置管理、严控未成年人参与、规范应援集资行为等。在此轮治理中,受影响最大莫过于严重依赖娱乐流量的微博,此外,对视频网站来说,如何向广告主售卖综艺、剧集项目,成为关键。视频网站选择流量驱动模式根本原因,正在于说服广告主投放。但视频网站已在转型中。以爱奇艺为例,会员板块已成其最大收入来源,这是门to C的生意。财报显示,二季度,爱奇艺营收 76.08亿元,同比增长 3%;净亏损13.79亿元,去年同期为14.38亿元。其中,其会员收入为39.93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在线广告服务收入为18.25亿元,同比增长 15%。视频网站们,也在与影视公司推广分成模式,用以降低项目风险。对影视公司来说,则意味着项目组盘、营销模式的颠覆。整个行业,都需要从塌陷中重建。...
8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进行重点规则,从内容推荐要求坚持主流价值导向,到不得实施流量造假、控制热搜等影响网络舆论,剑指微博、今日头条、百度、快手、抖音等资讯信息及短视频平台。对于平台用工权益及消费者权利的保障,《意见稿》要求,外卖及网约车平台对劳动者、消费者的双重算法需规范,保证劳动者算法的公正透明,抵制算法对消费者“大数据杀熟”。如何平衡平台对算法使用及用户权利保障?多位专家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企业合规应注意《意见稿》所提出的技术、管理和内容价值层面的多层次要求。坚持主流价值导向,算法向上向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我国近年来互联网治理重点。2019年12月,国家网信办公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建立了完整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框架。今年1月,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定信息传播的各项要求。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等部门也多次对平台内容进行整顿。然而,网络生态治理目前仍然存在难题。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商希雪介绍,一方面,淫秽色情、赌博诈骗以及负能量内容充斥网络空间;另一方面,在“流量为王”的畸形观念下,平台利用算法模型通过热搜、超话、炒作、聚集等信息推送方式投放给用户“刺激”的话题和“热点”的信息,大众在被动“吃瓜”时也会感到精神的不适。《意见稿》指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第九条从手段方面规范内容服务平台的信息推送行为,要求加强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内容本身的治理固然必要,但在海量的内容中,良性内容常常被埋没,低俗吸睛的内容却更容易被“刷”出,陷入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窘境中。《意见稿》第十一条强调“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也即不仅依赖算法进行内容推荐,还需要增加人工识别及筛选的过程,“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内容。”“相当于在平台夯实主体责任的过程中,除对谣言及其他不法信息的治理外,还多加了一道对算法决策的抓手。”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平台通过何种算法和逻辑使用数据,是互联网监管的关键。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见稿》第十六条特别提出“通过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服务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意见稿》公布当日,网信办发布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提出“取消明星艺人榜单”“优化调整排行规则”等10条工作措施。网信办指出,在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排行中,降低签到、点赞、评论等指标权重,增加作品导向及专业性评价等指标权重。不得设置诱导粉丝打榜的相关功能,引导粉丝更多关注文化产品质量。不得控制热搜,影响网络舆论热搜榜单是注意力经济最集中的体现,是新媒体时代议程设置最典型的样本。《意见稿》多项内容规制排序精选类平台,如资讯类的今日头条与百度、短视频类的快手与抖音、综合类的微博与知乎等,剑指热搜榜单这项功能服务。关于热搜排序、流量造假等问题,监管部门此前曾多次出手,对平台的监管趋严。2020年6月,国家网信办指导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约谈新浪微博负责人,针对微博在蒋某舆论事件中干扰网上传播秩序,以及传播违法违规信息等问题,责令整改,暂停更新微博热搜榜一周,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从严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意见稿》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算法规则及公示方面进行要求。第十二条提到,应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第十四条规定,应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运行机制等。今年8月23日,微博曾回应“花钱买热搜”“花钱压热搜”等质疑,首次公布热搜产品规则和管理细则。微博表示,热搜根据微博用户的真实行为进行计算,并根据搜索量、发博量、互动量等数据指标,形成实时榜单。榜单算法中包含了严格的排水军和反垃圾机制,以确保公正客观。对于平台在影响舆论及社会动员方面的规制,《意见稿》第十三条要求,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网页导航等,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自我优待、不正当竞争、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管。同时,《意见稿》要求赋予用户选择权。第十五条提到,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向用户提供便捷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的,应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这与8月20日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个人信息权及撤回同意的相关内容一脉相承。网约车、外卖平台双重算法受监管近年来,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队伍不断壮大。2019年,餐饮外卖员总数已突破700万人。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统计显示,截至2021年7月31日,全国共有241家平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351万本。《意见稿》对于网约车、外卖等调度决策类等平台的算法也作出规制,从劳动者及消费者的双重算法进行约束。针对劳动者,《意见稿》要求算法公正透明。第十七条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义务。今年5月,交通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约谈滴滴出行、曹操出行、高德、货拉拉等10家平台。约谈要求,平台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计价规则,持续优化派单机制。曹操、滴滴等平台已提出推进抽成公开。曹操出行表示,已通过司机端展示等方式对现行分成比例公开。滴滴则在5月宣布将推进公开订单抽成,推动司机账单透明化。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督促企业合理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提出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替代“最严算法”的考核要求。针对消费者,算法则需限制“大数据杀熟”。《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商希雪分析,当前商业应用场景中自动化决策算法愈加频繁,引发威胁用户正当权益的社会风险。关于“大数据杀熟”,《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电子商务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及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要求不得在交易中对个人实施“差别待遇”。平衡算法使用与用户权利保障算法规则的背后是商业利益,面对算法推荐技术的各项要求,企业应如何平衡算法的使用与保障用户权利?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建议,企业合规应注意《意见稿》所提出的技术、管理和内容价值层面的多层次要求。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在技术层面,产品自研发阶段就要关注算法可能带来的风险,尤其是歧视、虚假和与正能量不符的内容倾向;在组织管理层面,需要构建从用户注册、管理到风险评估等的全生命周期的组织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从制度到人的治理;在算法应用过程中,注意内容本身的价值伦理要求跟社会主义价值观相符合,与正能量传播要求的相匹配。“从狭义的用户权利保护角度来看,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在现有的法律顶层设计下,做到制度间的交叉匹配,实现用户的自主权利以及其他安全利益的综合全面保护。”吴沈括说。自动化决策是算法监管之重。“平台根据用户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时,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商希雪表示,一方面,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计算法模型与制定自动化决策规则,不得对用户提供歧视性的差异化待遇;另一方面,在履行“告知-同意”的义务前提下,企业应当保障用户对算法设计与自动化决策的同意权、规则解释权和选择权。借助外部力量,或许能让企业从更客观的角度解决问题。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认为,企业可以通过组建第三方的算法监管委员会,例如第三方机构、用户代表、行业协会人员等,均可定期对企业内部的算法伦理落实情况,辅助企业内部的自查自纠和审计,由外部人士提出中肯建议,能有效减少算法风险。...
8月27日,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宗典型案例中明确:996即“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全文如下:目 录案例1.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案例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案例3.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案例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案例5.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案例6.处理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案例7.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8.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案例9.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案例10.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案例1.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案情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既要承担违法后果,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自身健康发展。案例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基本案情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后,还能否主张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典型意义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都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案例3.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基本案情吴某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吴某入职后,按照某医药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其按照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2020年11月,吴某与某医药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某医药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0000元。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0000元。某医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某医药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医药公司能否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从上述条款可知,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本案中,吴某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某医药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加班费。典型意义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一方面,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依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准确把握加班事实认定标准,纠正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案例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2021年2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支付差额。某汽车服务公司认可周某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17000元。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17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就有关问题向某汽车服务公司发出仲裁建议书。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汽车服务公司与周某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还需要依法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与劳动者进行相应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周某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周某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核算加班费,也超出了4000元的约定工资,表明某汽车服务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周某加班费。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典型意义包薪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在部分加班安排较多且时间相对固定的行业中比较普遍。虽然用人单位有依法制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自主权,但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以实行包薪制规避或者减少承担支付加班费法定责任的情况。实行包薪制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同时按照国家关于加班费的有关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案例5.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基本案情张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500元。2020年6月,因同区域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某报刊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递员的工作任务。张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拒绝上述安排。某报刊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报刊公司未与张某协商一致增加其工作任务,张某是否有权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未经变更,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等劳动定额标准的内容。本案中,某报刊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张某的工作任务,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关于“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此,张某有权依法拒绝上述安排。某报刊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典型意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用工安排的权利。但要注意的是,变更劳动合同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工作量、工作时间的变更直接影响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用人单位对此进行大幅调整,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而不应采取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式,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案例6.处理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基本案情林某于2020年1月入职某教育咨询公司,月工资为6000元。2020年7月,林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林某主张其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并提交了某打卡APP打卡记录(显示林某及某教育咨询公司均实名认证,林某每周一至周六打卡;每天打卡两次,第一次打卡时间为早9时左右,第二次打卡时间为下午6时左右;打卡地点均为某教育咨询公司所在位置,存在个别日期未打卡情形)、工资支付记录打印件(显示曾因事假扣发工资,扣发日期及天数与打卡记录一致,未显示加班费支付情况)。某教育咨询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林某每周工作5天,但未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加班费10000元。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林某加班费10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分配林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从上述条款可知,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本案中,虽然林某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为打印件,但与实名认证的APP打卡记录互相印证,能够证明某教育咨询公司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某教育咨询公司虽然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反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林某加班费。典型意义我国劳动法律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之一,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在加班费争议处理中,要充分考虑劳动者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明妨碍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合理分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案例7.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本案情2017年8月,某服务公司(已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某服务公司为某传媒公司提供派遣人员,每天工作11小时,每人每月最低保底工时286小时。2017年9月,某服务公司招用李某并派遣至某传媒公司工作,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8月、9月、11月,李某月工时分别为319小时、293小时、322.5小时,每月休息日不超过3日。2018年11月30日,李某工作时间为当日晚8时30分至12月1日上午8时30分。李某于12月1日凌晨5时30分晕倒在单位卫生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等。2018年12月,某传媒公司与李某近亲属惠某等签订赔偿协议,约定某传媒公司支付惠某等工亡待遇42万元,惠某等不得再就李某工亡赔偿事宜或在派遣工作期间享有的权利,向某传媒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上述协议签订后,某传媒公司实际支付惠某等各项费用计423497.80元。此后,李某所受伤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某服务公司、惠某等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原告诉讼请求惠某等请求判决某服务公司与某传媒公司连带支付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193821元。某服务公司请求判决不应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支付的各项赔偿中应扣除某传媒公司已支付款项;某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因用人单位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亡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部赔偿。某服务公司和某传媒公司连带赔偿惠某等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766911.55元。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即使在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仍然受到法定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制约。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失均负有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的,当赔偿协议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时,不应认定赔偿协议有效;当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时,应当支持劳动者依法行使撤销权。本案中,某服务公司和某传媒公司协议约定的被派遣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及每月工作保底工时,均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李某工亡前每月休息时间不超过3日,每日工作时间基本超过11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数倍,其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受到严重侵害。某传媒公司作为用工单位长期安排李某超时加班,存在过错,对李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惠某等主张某传媒公司与某服务公司就李某工伤的相关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惠某等虽与某传媒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情形下签订的,且赔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某服务公司和某传媒公司应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典型意义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长期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家庭和睦、参与社会生活等造成了严重影响,极端情况下会威胁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本案系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而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超时劳动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的缩影。本案裁判明确了此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有效避免劳务派遣用工中出现责任真空的现象,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的工伤权益,也能分散自身风险。如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案例8.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基本案情常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网络公司。入职之初,某网络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常某,公司采取指纹打卡考勤。员工手册规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常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通过工作系统累计申请加班126小时。某网络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21:00之后方起算加班时间,21:00之前的不应计入加班时间为由,拒绝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常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差额。某网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不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32000元。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网络公司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常某加班事实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本案中,一方面,某网络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有加班申请审批制度,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在劳动者明知此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另一方面,某网络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并主张18:00至21:00是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故自21:00起算加班。鉴于18:00至21:00时间长达3个小时,远超过合理用餐时间,且在下班3个小时后再加班,不具有合理性。在某网络公司不能举证证实该段时间为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的情况下,其规章制度中的该项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人民法院依法否定了其效力。人民法院结合考勤记录、工作系统记录等证据,确定了常某的加班事实,判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典型意义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应促进企业有序发展。合法的规章制度既能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又能保障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实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则会导致用人单位的社会声誉差、认同感低,最终引发人才流失,不利于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用人单位制定的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依据。一旦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规避应当承担的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更为人性化的规章制度,增强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认同感,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从而进一步减少劳动纠纷,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出贡献。案例9.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基本案情2017年7月,肖某与某科技公司(已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订立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快递公司担任配送员,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肖某主张某快递公司在用工期间安排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并提交了工资表。工资表加盖有某科技公司公章,某科技公司和某快递公司均认可其真实性。该工资表显示,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肖某存在不同程度的双休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但仅获得少则46.15元、多则115.40元的出勤补款或节假日补助。2019年11月,肖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离职,当日双方签署离职申请交接表。该表“员工离职原因”一栏显示:“公司未上社会保险,工作压力大、没给加班费。”“员工确认”一栏显示:“经说明,我已知悉《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现单位已经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人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某科技公司及用工单位主张权利。”员工签名处有肖某本人签名。肖某对离职申请交接表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表中“员工确认”一栏虽系其本人签字,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若不签字,某科技公司就不让其办理工作交接,该栏内容系某科技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方法。肖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某科技公司与某快递公司支付加班费82261元。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肖某加班费的诉讼请求。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某科技公司与某快递公司连带支付肖某加班费24404.89元。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肖某是否与用人单位就支付加班费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司法实践中,既应尊重和保障双方基于真实自愿合法原则签订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也应对劳动者明确持有异议的、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的协议真实性予以审查,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肖某认为离职申请交接表“员工确认”一栏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面记载的内容也与事实不符。该表中“员工离职原因”与“员工确认”两处表述确实存在矛盾。两家公司均未提供与肖某就加班费等款项达成的协议及已向肖某支付上述款项的证据,且肖某否认双方就上述款项已达成一致并已给付。因此,离职申请交接表中员工确认的“现单位已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为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情形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故二审法院依法支持肖某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会与劳动者就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协议。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其在后续工资发放、离职证明开具、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借机变相迫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文本上签字,放弃包括加班费在内的权利,或者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经付清的事实。劳动者往往事后反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最终依法支持劳动者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日后诚信协商、依法保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亦有良好引导作用,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签署相关协议时,亦应熟悉相关条款含义,审慎签订协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案例10.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基本案情张某于2016年7月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施工管理工作,2019年2月离职。工作期间,张某存在加班情形,但某建筑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2019年12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费,某建筑公司以张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加班费46293元。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18120元。张某与某建筑公司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关于加班费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五)加班加点工资”。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别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主张张某加班费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予以支持。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与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2月解除,其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应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张某于2019年12月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中调取的工资表上的考勤记录,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存在加班的事实,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典型意义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即发生效力减损的制度。作为权利行使尤其是救济权行使期间的一种,时效既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又与当事人通过相应的程序救济其权益密不可分。获取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考虑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设置了特别仲裁时效,对于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其兴也勃焉,其“落”也忽焉。自布赖恩·伯勒的商业名作《门口的野蛮人》发表后,股市上的敌意举牌机构,多了一个名字:野蛮人。这并不是贬义,更多的是为了与那些获得公司实控人邀请的“骑士”机构相区别。中国也有“野蛮人”,近年最知名的之一是举牌大连圣亚的磐京股权基金了。不过,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日前公告: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京股权基金”)已被注销私募管理人资格。曾经在轰动一时的大连圣亚控制权争夺战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如今却被注销,这前后究竟发生了多少事?这家被关闭的私募机构,又有什么故事?协会注销资格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的一份《不能持续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的注销机构名单》显示,有9家私募机构最新被列入注销名单。磐京股权基金就位列其中。相关公告还显示,此前的2019年2月,协会就曾向磐京股权基金发送通知,发现其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并要求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最终,基金业协会决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显示此后的反馈(如果有的话)并不令协会感到满意。协会在最新公告同时还表示,会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要求被注销的私募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磐京是谁?磐,在汉语中意思是大石头。私募机构尤其爱用这个词,寓意业绩坚实、经营长久。但磐京显然没有名字那么“硬”。工商资料显示,磐京股权的法人为李成祥,股东有两位,韩淑琴和毛崴。二人各占磐京股权基金50%的股权比例。这其中,毛崴的作用显然更大一点,其一,他是李成祥之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二,他拥有公司关键的50%的股权。“关键人”毛崴公开资料中,毛崴毕业于浙江大学。进入私募领域前,他曾任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科员,还曾就职于律师事务所顾问。2015年,磐京股权基金成立,曾吸引多家大型国企LP的合作,2018年管理规模突破20亿元。毛崴还在大连圣亚的股权争夺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不仅是如今大连圣亚的副董事长、总经理。在当年的“夺权战”中也频频“出镜”。在一次股东大会上,他还自诉遭到了保安殴打,有过被120救护车紧急送往医院的经历。当时,毛崴是磐京股权基金的董事长。不过,注销前,这家私募的主要人员中已没有了毛崴的身影。毛崴最后一次出现在媒体视野中,是今年6月向大连圣亚提供500万元财务资助,借款期限180天,财务资助费年利率为5%,当时他的身份仍是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圣亚股权争夺战大连圣亚在经年的“内耗”中,已经成为了ST圣亚。但不妨碍当年的故事至今流传。2020年一季度末,磐京股权基金旗下三只产品以一致行动人身份,持有大连圣亚15.12%的股份。这场通过二级市场的买入,让当时磐京股权基金实控人毛崴“越战越勇”。2020年6月-7月间,磐京股权基金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增持1.15%的大连圣亚股份,持股比例增至17.71%。毛崴开始把眼光瞄准董事会。在他不断增持之时,他在大连圣亚董事会上当选副总董事长,获得了董事会9票中的6票支持。没投给毛崴的三位董事,在事后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表达对公司治理的不满。去年6月30日,刚当选副董事长的毛崴,通过磐京股权基金公告提议:以公司出现紧急情况为由,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罢免公司总经理肖峰。当时大连圣亚新任董事长杨子平,与毛崴站在一条战线上。这场罢免直接引发上市公司200名员工,联名致信大连证监局。2020年7月,正当磐京股权基金不断在二级市场买入大连圣亚之时,这家上市公司披露一则“戏剧化”的公告:毛崴于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实施操作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大连圣亚还未披露2021年半年报。截至今年一季度末,磐京股权基金是大连圣亚第二大股东,所持股份占流通股比例达14.17%。财经钻CZ,真正的价值币,推动创新、科技、创业投资、价值型财经等等的进步和发展.客服QQ:318059325 微信:wdcjcne 邮箱:kefu@cjz.vip一:财经钻CZ详细介绍:https://www.cjz.vip/uploads/868369.pdf二:财经钻CZ相关介绍:https://www.cjz.vip/99989216.html...
“首月0元”、“限时特惠 首月立减**元”等内容,实际是首月不收取保费,将全年应交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消费者并未得到保费优惠。以首月1元为诱饵,但实际上后续保费一分不省。这种保险陷阱,消费者要小心了。8月25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专项整治北京地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全面叫停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京发布存在过度营销、诱导消费问题的营销宣传广告,包括但不限于“首月1元”“1元升级”“免费赠险”“实物抽奖”“限时停售”等内容,以及存在广告标识不清晰、关闭按钮不显著、整屏诱导点击等问题的广告。实际上,早在2020年12月,银保监会就曾点名过违规险企,指出几家保险公司利用“首月0元”“限时特惠 首月立减××元”等宣传内容误导消费者、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保险营销套路花样繁多生活中,一些消费者常常会收到以“首月1元购买**万医疗保险”为噱头的保险“福利消息”,这给众多消费者造成了困扰。据媒体报道,一名男子在某酒店住宿时,手机没电了,当时看到桌子上有个充电器,要求扫码才能充电,扫了之后发现被“悟空保”扣款1元。当日晚上查看手机,发现自己竟然还购买了一份保险“悟空全民医保康享版”,并扣掉285.99元钱。扣钱时未经过他确认,直接从微信上自动支付。后来,酒店负责人解释说,充电器上的二维码是保险广告,这名男子误点了。酒店随即协助联系“悟空保”退款。类似的“被投保”套路在保险市场上可谓花样繁多。此前,根据网络舆情、消费投诉等情况,北京银保监局关注到个别保险机构在通过广告引流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过程中,片面强调“首月1元”“1元升级”等营销用语,存在过度营销、诱导消费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北京银保监局已对相关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责令其全面整改,立即停止发布存在诱导性宣传问题的营销宣传广告,妥善处理投诉纠纷。北京银保监局称,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目前市场上包含“首月1元”“1元升级”“免费送保障”“手机抽奖”等内容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广告较为普遍,相关广告标识不清晰不显著,且往往与共享单车、充电宝等消费场景紧密结合,一定程度上是在利用消费者的注意力“盲区”进行引流,同时部分消费者由于对保险产品了解不充分,未认真阅读产品条款,易引发消费投诉纠纷。上述《通知》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应当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营销宣传内容应当由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统一制作,清晰准确,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通知》还要求,各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北京地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并按季度报告监管部门。审慎点击、理性投保实际上,这种“首月1元”等忽悠式保险营销是在跟消费者玩数字游戏。早在2020年12月18日,银保监会消保局就曾点名通报几家问题险企。其中,2019年1月至6月,安心财险通过轻松保经纪微信平台公众号“轻松保官方”销售“安享一生尊享版”产品时,宣传页面显示“首月0元”、“限时特惠 首月立减**元”等内容,实际是首月不收取保费,将全年应交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消费者并未得到保费优惠;2019年4月至10月,轻松保经纪在微信平台公众号“轻松保官方”销售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年轻保·600万医疗保障”产品时,销售页面显示“首月0.1元”、“首月3元”、“会员日补贴”等内容,实际是将全年应交保费扣除首月0.1元或3元的保费后,将剩余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消费者同样并未得到保费优惠。银保监会表示,这些通过“限时特惠”、“会员日补贴”等宣传,以“零首付”等方式,给投保人优惠(豁免或减少)应交保费错觉、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北京银保监局表示,后续将根据保险机构报送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台账,开展常态化网络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置不当营销宣传广告,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北京银保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互联网保险产品时,务必树立理性消费理念,仔细、全面了解保险产品条款,在畅享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消费便利同时,审慎点击、确认相关内容,理性投保,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